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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19-02374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阿自然资字[2019]227号 成文时间: 2019-08-30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依照《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阿署发〔2019〕64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


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域空间规划体系,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综合管控作用,推进全域空间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是指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形成协调一致的一张蓝图,构建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流程的制度体系。

本规定所称的“一张图”,是指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以空间规划体系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涉及空间的规划,划定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全盟的空间数据体系。

第三条 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的开展、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空间规划;

(二)组织编制一张图;

(三)组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平台(以下称 “一张图”平台);

(四)建立 “一张图”协调管理机制;

(五)保障 “一张图”管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 “一张图”管理相关的职责。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一张图”管理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旗(区)“一张图”平台,负责盟空间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有关 “一张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 “一张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一张图编制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成果的审查;

(四)组织 “一张图”平台的运作;

(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

(六)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七)指导旗区 “一张图”协调管理机构工作;

各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一张图”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编制、涉及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的具体审核、“一张图”的编制及更新、年度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具体编制。

盟政务服务部门配合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流程的简化、优化,开展审批过程的监督。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在生成和审批过程中相关阶段的牵头单位的职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 “一张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盟本级和各旗区 “一张图”管理平台应当信息资源共享,双向业务互联互通。

第二章 一张图

第九条 一张图是涉及空间的规划协同以及建设项目生成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协调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编制一张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整理涉及空间规划的基础数据;

(二)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张图的数据标准进行校核;

(三)编制形成一张图;

(四)报送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成果,应当经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核。按照规定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经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二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成果,应当自审核通过或者依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编制部门报送盟空间规划委员会,纳入一张图和“一张图”平台。

第十三条 已经编制完成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一张图不一致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一张图进行修改;需要上报批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一张图不一致的,应当由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不一致的内容及时依法处理,达到一致后,再纳入一张图和“一张图”平台。

第十五条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结合涉及空间的规划成果,及时更新并维护一张图,定期向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汇报一张图的编制及更新情况。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及“一张图”平台具体实施。建立由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牵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策划阶段,应当组织发改、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生成阶段,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依托 “一张图”平台,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核定。

建设项目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应当对建设项目参与者实行信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参与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违法、违规名单,纳入全盟信用征信系统,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违法、违规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

建设项目参与者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建立数据交换,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协调机构督促,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建立的;

(四)未接照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汇总报送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

(五)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及“一张图”平台统一管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权责清单的;

(七)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八)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出台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据《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业项目参照执行。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类别划分标准,将我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类别设置分为政府投资审批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3个类别。

需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遵循“主动服务、高效便民、开放共享、规范透明”的原则,限时处理各类办理事项,通过协同平台,多部门并联,明确项目落地建设的相关事宜及项目建设实施要求,使项目可决策、可落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预沟通、预协调”的技术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盟政务服务局负责建设项目生成业务运行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落实和管理。

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通过会签制提交的意见代表各部门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如无特殊情况,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不得与平台会签提出的意见相抵触。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及“一张图”平台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政府投资生成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包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管线类工程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生成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空间协调和并联审批三个过程。

项目生成后应当明确预选址、用地指标、相关行业意见等事项。

经决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估算、规划方案审定意见是项目进入审批程序的依据。

第八条 发改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开展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空间协调按以下流程制定。

(一)项目启动: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空间实施计划,滚动启动项目,将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相关成员单位并联征求意见。

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等,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商自然资源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

(二)规划预选址:在项目启动后5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项目是否符合“一张图”平台的建设条件,确定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

(三)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及预选址意见等,根据需要同时发送环保、住建、发改、文物、水利、林业、园林、农牧等与空间协调工作有关的部门,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且平台自动回复。如需要征求乡镇或其它部门意见,由责任部门在系统内并联流转解决。

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论证结论和条件,纳入规划预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内容中。

(四)空间协调意见的确认:各部门核实意见及规划建设条件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根据需要可提报盟规委会办公室或盟规委会作出重大决策,决策后连同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回复。

对于空间协调未通过的项目,退回项目储备库,并建立项目救济机制。由提出否定意见的部门牵头,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预选址、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符合条件后,立即重新启动空间协调。经反复研究确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申请将项目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撤销。

(五)前期工作完成确定:经核实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办事大厅申请并获取项目代码,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单位等内容。

(六)项目变更: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确定后,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确定后,项目单位结合选址核

实意见和实际情况,启动可研(或实施方案)编制并组织开展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程序内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社会投资项目生成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项目包括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用地项目参照执行), 社会投资项目生成通过立项申请、用地预审、项目实施三个过程。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将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分别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和土地出让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预审:

(一)项目启动:自然资源部门(土地交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滚动启动项目。

(二)规划条件制定: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有关控制要求,在20天内(方案设计的时间除外)开展地块容量、设施承载力及意向性平面方案研究等,核实规划条件,提出土地规划预审意见等工作。

(三)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同时发送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且平台自动回复。

自然资源部门汇总整理各部门意见,作为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一)土地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组织开展土地招拍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组卷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交易条件编制:交易公告发布后,土地交易部门负责编制交易文件。

(三)资格审查:土地交易部门负责对地块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组织交易:土地交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易,地块交易成功后,负责与地块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项目推送:项目成交后,土地交易部门将项目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可启动审批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全盟、各旗区土地出让用地项目储备库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等应及时将签定协议或已确定的招商项目录入土地出让用地项目储备库,条件成熟后正式进入项目生成阶段。未列入计划或未审核通过的项目,应转入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特殊紧急项目,各部门空间协调时间缩短为3-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审批提速,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有效构建测绘单位公平竞争平台,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实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按照“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施“一次测绘、多次使用、多种成果、综合应用”的目标,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测绘(即“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政府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多项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申请人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活动,推行统一标准、分类测绘、分类报告、成果共享的服务新模式。

第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规划批后的规划放线测量,竣工阶段的竣工勘验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服务。

第四条  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本着自愿原则,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联合测绘。

第五条  测绘单位拟从事联合测绘工作的,应在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审核,凡具有测绘资质、符合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均可参与。通过审核的测绘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在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盟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阿拉善盟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单位。

(二)非阿拉善盟注册单位,应是在阿拉善盟设立的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独立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的测绘分支机构。

(三)测绘资质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中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以及不动产测绘中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四)近一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条  联合测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联合测绘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

第八条  联合测绘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若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收费标准从其调整。

第九条  联合测绘具体实施程序:

(一)委托。按照申请人与测绘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一家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签订联合测绘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申请人在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中组织招标,确定承接机构。

(二)备案。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备案结果。

(三)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

(四)成果报送。测绘单位应按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标准和样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成果报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业务的,申请人可持合同解除协议再次选择联合测绘单位,并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重新备案。

(六)汇交。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交付信息,并在60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汇交与基础测绘相关的成果目录,作为基础测绘成果的补充更新。

第十条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联合测绘业务,并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联合测绘的申请,同时记入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当年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2次(含)以上的;

(五)当年度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

(六)当年度成果报告被相应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合格2次(含)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被认定停止联合测绘业务资格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仍希望继续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需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实行首检制、抽检制,在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进行,检查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采用。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一)相关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联合测绘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三)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进行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有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处理;各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测绘单位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反馈至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以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四)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实施综合考评,确认并公布下年度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

经考评确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下一年度联合测绘业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1.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2.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3.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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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依照《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阿署发〔2019〕64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


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域空间规划体系,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综合管控作用,推进全域空间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是指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形成协调一致的一张蓝图,构建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流程的制度体系。

本规定所称的“一张图”,是指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以空间规划体系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涉及空间的规划,划定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全盟的空间数据体系。

第三条 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的开展、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空间规划;

(二)组织编制一张图;

(三)组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平台(以下称 “一张图”平台);

(四)建立 “一张图”协调管理机制;

(五)保障 “一张图”管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 “一张图”管理相关的职责。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一张图”管理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旗(区)“一张图”平台,负责盟空间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有关 “一张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 “一张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一张图编制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成果的审查;

(四)组织 “一张图”平台的运作;

(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

(六)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七)指导旗区 “一张图”协调管理机构工作;

各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一张图”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编制、涉及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的具体审核、“一张图”的编制及更新、年度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具体编制。

盟政务服务部门配合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流程的简化、优化,开展审批过程的监督。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在生成和审批过程中相关阶段的牵头单位的职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 “一张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盟本级和各旗区 “一张图”管理平台应当信息资源共享,双向业务互联互通。

第二章 一张图

第九条 一张图是涉及空间的规划协同以及建设项目生成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协调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编制一张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整理涉及空间规划的基础数据;

(二)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张图的数据标准进行校核;

(三)编制形成一张图;

(四)报送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成果,应当经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核。按照规定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经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二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成果,应当自审核通过或者依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编制部门报送盟空间规划委员会,纳入一张图和“一张图”平台。

第十三条 已经编制完成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一张图不一致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一张图进行修改;需要上报批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一张图不一致的,应当由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不一致的内容及时依法处理,达到一致后,再纳入一张图和“一张图”平台。

第十五条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结合涉及空间的规划成果,及时更新并维护一张图,定期向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汇报一张图的编制及更新情况。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及“一张图”平台具体实施。建立由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牵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策划阶段,应当组织发改、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生成阶段,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依托 “一张图”平台,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核定。

建设项目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应当对建设项目参与者实行信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参与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违法、违规名单,纳入全盟信用征信系统,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违法、违规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

建设项目参与者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建立数据交换,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协调机构督促,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建立的;

(四)未接照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汇总报送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

(五)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及“一张图”平台统一管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权责清单的;

(七)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八)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出台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据《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业项目参照执行。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类别划分标准,将我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类别设置分为政府投资审批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3个类别。

需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遵循“主动服务、高效便民、开放共享、规范透明”的原则,限时处理各类办理事项,通过协同平台,多部门并联,明确项目落地建设的相关事宜及项目建设实施要求,使项目可决策、可落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预沟通、预协调”的技术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盟政务服务局负责建设项目生成业务运行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落实和管理。

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通过会签制提交的意见代表各部门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如无特殊情况,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不得与平台会签提出的意见相抵触。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及“一张图”平台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政府投资生成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包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管线类工程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生成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空间协调和并联审批三个过程。

项目生成后应当明确预选址、用地指标、相关行业意见等事项。

经决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估算、规划方案审定意见是项目进入审批程序的依据。

第八条 发改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开展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空间协调按以下流程制定。

(一)项目启动: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空间实施计划,滚动启动项目,将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相关成员单位并联征求意见。

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等,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商自然资源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

(二)规划预选址:在项目启动后5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项目是否符合“一张图”平台的建设条件,确定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

(三)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及预选址意见等,根据需要同时发送环保、住建、发改、文物、水利、林业、园林、农牧等与空间协调工作有关的部门,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且平台自动回复。如需要征求乡镇或其它部门意见,由责任部门在系统内并联流转解决。

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论证结论和条件,纳入规划预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内容中。

(四)空间协调意见的确认:各部门核实意见及规划建设条件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根据需要可提报盟规委会办公室或盟规委会作出重大决策,决策后连同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回复。

对于空间协调未通过的项目,退回项目储备库,并建立项目救济机制。由提出否定意见的部门牵头,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预选址、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符合条件后,立即重新启动空间协调。经反复研究确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申请将项目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撤销。

(五)前期工作完成确定:经核实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办事大厅申请并获取项目代码,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单位等内容。

(六)项目变更: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确定后,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确定后,项目单位结合选址核

实意见和实际情况,启动可研(或实施方案)编制并组织开展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程序内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社会投资项目生成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项目包括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用地项目参照执行), 社会投资项目生成通过立项申请、用地预审、项目实施三个过程。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将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分别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和土地出让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预审:

(一)项目启动:自然资源部门(土地交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滚动启动项目。

(二)规划条件制定: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有关控制要求,在20天内(方案设计的时间除外)开展地块容量、设施承载力及意向性平面方案研究等,核实规划条件,提出土地规划预审意见等工作。

(三)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同时发送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且平台自动回复。

自然资源部门汇总整理各部门意见,作为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一)土地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组织开展土地招拍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组卷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交易条件编制:交易公告发布后,土地交易部门负责编制交易文件。

(三)资格审查:土地交易部门负责对地块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组织交易:土地交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易,地块交易成功后,负责与地块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项目推送:项目成交后,土地交易部门将项目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可启动审批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全盟、各旗区土地出让用地项目储备库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等应及时将签定协议或已确定的招商项目录入土地出让用地项目储备库,条件成熟后正式进入项目生成阶段。未列入计划或未审核通过的项目,应转入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特殊紧急项目,各部门空间协调时间缩短为3-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审批提速,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有效构建测绘单位公平竞争平台,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实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按照“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施“一次测绘、多次使用、多种成果、综合应用”的目标,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测绘(即“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政府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多项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申请人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活动,推行统一标准、分类测绘、分类报告、成果共享的服务新模式。

第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规划批后的规划放线测量,竣工阶段的竣工勘验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服务。

第四条  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本着自愿原则,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联合测绘。

第五条  测绘单位拟从事联合测绘工作的,应在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审核,凡具有测绘资质、符合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均可参与。通过审核的测绘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在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盟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阿拉善盟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单位。

(二)非阿拉善盟注册单位,应是在阿拉善盟设立的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独立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的测绘分支机构。

(三)测绘资质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中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以及不动产测绘中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四)近一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条  联合测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联合测绘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

第八条  联合测绘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若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收费标准从其调整。

第九条  联合测绘具体实施程序:

(一)委托。按照申请人与测绘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一家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签订联合测绘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申请人在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中组织招标,确定承接机构。

(二)备案。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备案结果。

(三)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

(四)成果报送。测绘单位应按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标准和样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成果报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业务的,申请人可持合同解除协议再次选择联合测绘单位,并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重新备案。

(六)汇交。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交付信息,并在60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汇交与基础测绘相关的成果目录,作为基础测绘成果的补充更新。

第十条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联合测绘业务,并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联合测绘的申请,同时记入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当年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2次(含)以上的;

(五)当年度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

(六)当年度成果报告被相应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合格2次(含)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被认定停止联合测绘业务资格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仍希望继续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需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实行首检制、抽检制,在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进行,检查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采用。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一)相关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联合测绘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三)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进行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有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处理;各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测绘单位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反馈至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以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四)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实施综合考评,确认并公布下年度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

经考评确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下一年度联合测绘业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1.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2.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3.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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