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7168/2019-0236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8-3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9-0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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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为此,我局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19〕14号),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建设单位的大难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均作了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的要求,参考其他先行先试盟市的制度体系,我局牵头制定了《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后,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印发执行。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工改办〔2019〕2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
三、必要性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形成“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二)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四个审批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察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目标。
(三)制定《管理办法》是有序推进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制度保障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9年要初步建成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具体牵头部门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盟自然资源局。按照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我局牵头制定了《管理办法》,构成全盟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体系的一部分,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评价方式,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快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为我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主要内容诠释
《管理办法》对概念、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符合条件、收费依据、实施程序、工作要求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概念解释。联合测绘(即“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政府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多项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申请人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活动,推行统一标准、分类测绘、分类报告、成果共享的服务新模式。
(二)适用范围。不是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联合测绘。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本着自愿原则,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联合测绘。
(三)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规划批后的规划放线测量,竣工阶段的竣工勘验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服务。
(四)符合条件。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在阿拉善盟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单位。二是非阿拉善盟注册单位,应是在阿拉善盟设立的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独立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的测绘分支机构。三是测绘资质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中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以及不动产测绘中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子项。四是近一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五)遵循原则。联合测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联合测绘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
(六)收费依据。联合测绘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若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收费标准从其调整。
(七)实施程序。包括委托、备案、测绘作业、成果报送、再次选择、汇交六项程序。
(八)违规处理。管理办法指出了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的7项违法违规行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联合测绘业务,并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联合测绘的申请,同时记入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九)工作要求。管理办法要求相关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联合测绘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进行管理,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实施综合考评,确认并公布下年度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管理办法》已公开征求盟直及旗区24个相关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条,已采纳。
正文链接: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阿拉善盟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