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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19-0237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阿自然资字[2019]228号 成文时间: 2019-08-30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依照《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

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据《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阿署发〔2019〕6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于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二、基本要求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联合审定”是以政府内部协作代替单独审查,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将各部门分散的设计方案审查整合为联合审定。各参与部门在“联合审定”环节只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其他内容在施工图联审环节审查。

三、工作职责

(一)牵头部门及职责

自然资源局作为“联合审查审定”牵头单位,负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征集、汇总参与联合审查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出具联合审定意见馈行政审批窗口;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联合审查审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根据需要通过组织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联审部门及职责

发改、教体、科技、工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牧、商务、文旅广电、卫健、应急、统计、能源、林草、军区、铁航、地震、气象、国安、通信、供电、热力、燃气、供水的建排水等部门、单位为联合审查可参与部门、单位。参与具体建设项目联合审查的部门、单位由牵头都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参与联合审查审定的部门、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计提出本部门、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审查审定的事项,依据审查审定事项提出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设计方案成果的内容和图纸。

参与联合审查、审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审查审定意见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审查审定事项和内容。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环节属于联审部门“联合审查审定”工作类型,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审定会,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上讨论需发表结论性意见。审查审定意见应明确易懂,由牵头部门负责整理联审意见。

四、工作流程

设计方案审查总体分为方案生成和联合审查审定两个阶段,生成的设计方案进入联合审查审定阶段。联合审查审定阶段分为联合审查和联合审定两个环节。

联合审查审定由行政审批窗口实行统进统出,进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计算许可时限。

联合审查审定流程限时分为2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一)联合审查(5个工作日)

1.行政审批窗口受理设计方案并在当日将设计方案推送至自然资源局(计时开始);

2.自然资源局当日将设计方案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征求审查意见;

3. 自然资源局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主要控制方面的强制性指标等内容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相关部门、单位在第4个工作日前将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反馈自然资源局;

4.自然资源局在第5个工作日前将部门、单位审查意见汇总;

5.自然资源局当日将联合审查意见反馈行政审批窗口(计时暂停),窗口反馈建设单位,符合控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的进入联合审定,不符合的书面通知修改。

(二)联合审定(15个工作日)

6.建设单位将依据联合审查意见修改的设计方案再次报送至自然资源局(计时再次开始);

7.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规委会审查,形成综合意见;

8.规委会审查审定会议通过的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委会审查审定会议未通过的设计方案,有重大修改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修改方案 (计时暂停);建设单位修改方案符合规委会审查审定会意见的不再上会,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综合协调

自然资源局在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汇总、综合过程中,可组织召开会议就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中存在的较大分歧和问题进行协调。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单位需重新出具审查审定意见;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自然资源局将相关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反馈行政审批窗口并退件。 建设单位应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从行政审批窗口申报。

六、工作时限

联合审查审定阶段为20个工作日。 其中联合审查环节为5个工作日,联合审定环节为15个工作日。部门、单位审查时限为4个工作日,审定时限为4个工作日,逾期未回复意见,系统将自动默认回复“无意见”,“同意”。建设单位依据联合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时限为20个工作日,逾期未报送修改设计方案,系统将返回行政审批窗口并退件,建设单位需重新从行政审批窗口申报。

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部门联合审查审定内容

(一)   核对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是否与相关批准文件符合;

(二)   核对总平面用地坐标及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三)   核对各功能及其面积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四)   核对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绿地是否符合要求;

(五)   核对公共配套和市政公用配套项目的数量、面积、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六)   核对建筑和场地日照是否符合要求;

(七)   核对建筑退线、间距、建筑限高、建筑长度数值是否符合要求;

(八)   核对停车位配建标准及车位数量、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九)   核对用地四至及道路开口与城市道路的竖向关系是否符合要求;

(十)   核对建筑层高、(半)地下室等是否满足要求;

(十一)      核对人行、车行及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退让距离、开口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      审查沿街围合程度、建筑高度和平面变化是否符合城市街道空间景观要求;

(十三)      审查建筑风格建筑材质色彩,屋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对建筑立面进行景观艺术审查;

(十四)      审查设计方案其它方面的合理性、合规性。

八、需提供的资料(可合并)

(一)    项目区位关系和现状环境分析;

(二)    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或选址意见书提出的用地范围及规划条件;

(三)    涉及项目的相关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及要求;

(四)    项目用地和区域整体规划设计彩色总平面图;

(五)    项目用地1:1000的黑白线条总平面图(CAD);

(六)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七)    建设工程项目面积分项;

(八)    项目用地和建筑的尺寸、坐标标高图;

(九)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功能结构分析;

(十)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空间结构分析;

(十一)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交通组织分析,项目机动车停车用地界线、面积和停车数量;

(十二)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设计;

(十三)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绿化景观分析,绿地界线、面积和中心绿地景观设计;

(十四)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建筑,用地日照影响分析;

(十五) 项目用地竖向设计和无障碍设计;

(十六) 项目用地地下空间设计;

(十七)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

(十八) 项目用地人防、消防 抗震等防灾安全设计;

(十九)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二十) 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方面的设计和节能评估;

(二十一)    项目用地和建筑夜景设计;

(二十二)    项目建筑和区域建筑沿街道、绿地、广场等开放空间边缘的沿线立面图;

(二十三)    项目用地内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二十四)    项目建筑和区域建筑环境的总体鸟瞰图和多角度透视效果图;

(二十五)    建筑材质、色彩彩色立面图。


附件2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据《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阿署发〔2019〕6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评价方式,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快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盟规划区域内推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及范围

(一)实施主体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盟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域评估评价的专业技术标准和评估评价细则、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和政策障碍。

实行区域评估评价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二)事项范围

1、土地勘测。根据阶段性发展规划及项目用地需求,确定土地勘测项目,组织开展土地勘测工作,勘测数据成果归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和共享,减少重复勘测。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摸清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对查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编制统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统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项目,不需开展危险性评估。

4、节能评估。根据项目布局,按照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开展区域专项节能评估,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5、水资源论证。对区域内的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退(排)水情况、对水环境和其他水户的影响等进行统一评估,编制区域性水资源论证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6、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内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评价,评价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7、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按照产业规划,由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考古单位对拟开发土地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并编制考古调查和勘探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8、防洪影响评价。根据本地区地理位置情况,确需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应将其纳入评价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9、地震安全性评价。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建立评价成果库,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二、实施主体

区域评估评价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委托编制、汇总发布等工作。

盟级各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指导、组织评估评价结果备案等,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步骤

1、确定区域评估评价范围及事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召集各部门,结合辖区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建设实施等情况,以及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现有落实情况,研究确定辖区评估评价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重点优先做好各工业园区内近期拟用地范围的区域评估评价,其他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序开展。

2、组织区域评估评价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细化评估评价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明确编制时限,并完成评估评价报告编制。盟级主管部门指导、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并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3、形成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形成初步成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会同各盟级主管部门组织联评联审,着重协调消除各事项评估评价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各盟级主管部门对评估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认可,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同步完成办事指南的修订。

4、共享区域评估评价成果。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管理、供辖区内的项目单位免费使用,实施区域评估评价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适用条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项目单位不再单独做上述评估评价。对不符合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单独编制评估评价报告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査。

四、结果应用及监管有关要求

(一)强化结果运用

将建设项目评估评价由单位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价结果,项目实施主体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1、项目可研编制时,相关专业篇章可直接引用评估评价结果,并着重说明与结果的符合性。发改部门或实施主体组织可研评审时,对符合区域评估评价结果的事项,一般不需审查。

2、对按规定需要单独编报评估评价报告的事项,免予单独编制、单独评审专项报告,或者依区域评估评价对专项报告的内容进行简化(对于不能免予编制的专项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简化评估评价或审批,即来即办。

3、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评估评价结果的,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盟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加强区域评估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价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专项组负责高位统筹,确保区域评估评价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级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任务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区域评估评价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盟级主管部门要增强大意识,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指导和配合做好区域评估评价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专项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定期听取各方反馈意见,督促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区域评估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3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阿署发〔2019〕64号)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范围

本监管细则适用于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二、监管要求

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旅、气象、安全、地震、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各类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三、事中监管

(一)加强审批管理

1.申报受理。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旅、气象、安全、地震、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办事指南”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权限内审批事项,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在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要求申报主体予以补正。对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申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审查。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旅、气象、安全、地震、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查申报材料,在承诺时间内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结果反馈。予以行政许可的,项目单位到阿左旗政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领取相关批复文件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二)加强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费-致的要求,根据各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

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批行为。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办事指南”,明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决定文书形式、受理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对在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畅通举报渠道

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受理事项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审批部门按照简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同监管。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督查协调一致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专业知识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审批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工作人员和项目单位的法律意识。

七、本监管细则由盟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1.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3.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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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依照《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

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据《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阿署发〔2019〕6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于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二、基本要求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联合审定”是以政府内部协作代替单独审查,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将各部门分散的设计方案审查整合为联合审定。各参与部门在“联合审定”环节只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其他内容在施工图联审环节审查。

三、工作职责

(一)牵头部门及职责

自然资源局作为“联合审查审定”牵头单位,负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征集、汇总参与联合审查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出具联合审定意见馈行政审批窗口;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联合审查审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根据需要通过组织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联审部门及职责

发改、教体、科技、工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牧、商务、文旅广电、卫健、应急、统计、能源、林草、军区、铁航、地震、气象、国安、通信、供电、热力、燃气、供水的建排水等部门、单位为联合审查可参与部门、单位。参与具体建设项目联合审查的部门、单位由牵头都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参与联合审查审定的部门、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计提出本部门、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审查审定的事项,依据审查审定事项提出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设计方案成果的内容和图纸。

参与联合审查、审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审查审定意见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审查审定事项和内容。

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环节属于联审部门“联合审查审定”工作类型,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审定会,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上讨论需发表结论性意见。审查审定意见应明确易懂,由牵头部门负责整理联审意见。

四、工作流程

设计方案审查总体分为方案生成和联合审查审定两个阶段,生成的设计方案进入联合审查审定阶段。联合审查审定阶段分为联合审查和联合审定两个环节。

联合审查审定由行政审批窗口实行统进统出,进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计算许可时限。

联合审查审定流程限时分为2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一)联合审查(5个工作日)

1.行政审批窗口受理设计方案并在当日将设计方案推送至自然资源局(计时开始);

2.自然资源局当日将设计方案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征求审查意见;

3. 自然资源局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主要控制方面的强制性指标等内容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相关部门、单位在第4个工作日前将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反馈自然资源局;

4.自然资源局在第5个工作日前将部门、单位审查意见汇总;

5.自然资源局当日将联合审查意见反馈行政审批窗口(计时暂停),窗口反馈建设单位,符合控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的进入联合审定,不符合的书面通知修改。

(二)联合审定(15个工作日)

6.建设单位将依据联合审查意见修改的设计方案再次报送至自然资源局(计时再次开始);

7.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规委会审查,形成综合意见;

8.规委会审查审定会议通过的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委会审查审定会议未通过的设计方案,有重大修改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修改方案 (计时暂停);建设单位修改方案符合规委会审查审定会意见的不再上会,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综合协调

自然资源局在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汇总、综合过程中,可组织召开会议就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中存在的较大分歧和问题进行协调。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单位需重新出具审查审定意见;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自然资源局将相关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反馈行政审批窗口并退件。 建设单位应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从行政审批窗口申报。

六、工作时限

联合审查审定阶段为20个工作日。 其中联合审查环节为5个工作日,联合审定环节为15个工作日。部门、单位审查时限为4个工作日,审定时限为4个工作日,逾期未回复意见,系统将自动默认回复“无意见”,“同意”。建设单位依据联合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时限为20个工作日,逾期未报送修改设计方案,系统将返回行政审批窗口并退件,建设单位需重新从行政审批窗口申报。

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部门联合审查审定内容

(一)   核对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是否与相关批准文件符合;

(二)   核对总平面用地坐标及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三)   核对各功能及其面积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四)   核对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绿地是否符合要求;

(五)   核对公共配套和市政公用配套项目的数量、面积、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六)   核对建筑和场地日照是否符合要求;

(七)   核对建筑退线、间距、建筑限高、建筑长度数值是否符合要求;

(八)   核对停车位配建标准及车位数量、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九)   核对用地四至及道路开口与城市道路的竖向关系是否符合要求;

(十)   核对建筑层高、(半)地下室等是否满足要求;

(十一)      核对人行、车行及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退让距离、开口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      审查沿街围合程度、建筑高度和平面变化是否符合城市街道空间景观要求;

(十三)      审查建筑风格建筑材质色彩,屋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对建筑立面进行景观艺术审查;

(十四)      审查设计方案其它方面的合理性、合规性。

八、需提供的资料(可合并)

(一)    项目区位关系和现状环境分析;

(二)    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或选址意见书提出的用地范围及规划条件;

(三)    涉及项目的相关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及要求;

(四)    项目用地和区域整体规划设计彩色总平面图;

(五)    项目用地1:1000的黑白线条总平面图(CAD);

(六)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七)    建设工程项目面积分项;

(八)    项目用地和建筑的尺寸、坐标标高图;

(九)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功能结构分析;

(十)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空间结构分析;

(十一)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交通组织分析,项目机动车停车用地界线、面积和停车数量;

(十二)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设计;

(十三)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绿化景观分析,绿地界线、面积和中心绿地景观设计;

(十四)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建筑,用地日照影响分析;

(十五) 项目用地竖向设计和无障碍设计;

(十六) 项目用地地下空间设计;

(十七) 项目用地和区域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

(十八) 项目用地人防、消防 抗震等防灾安全设计;

(十九)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二十) 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方面的设计和节能评估;

(二十一)    项目用地和建筑夜景设计;

(二十二)    项目建筑和区域建筑沿街道、绿地、广场等开放空间边缘的沿线立面图;

(二十三)    项目用地内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二十四)    项目建筑和区域建筑环境的总体鸟瞰图和多角度透视效果图;

(二十五)    建筑材质、色彩彩色立面图。


附件2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据《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阿署发〔2019〕6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评价方式,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快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盟规划区域内推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及范围

(一)实施主体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盟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域评估评价的专业技术标准和评估评价细则、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和政策障碍。

实行区域评估评价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二)事项范围

1、土地勘测。根据阶段性发展规划及项目用地需求,确定土地勘测项目,组织开展土地勘测工作,勘测数据成果归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和共享,减少重复勘测。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摸清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对查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编制统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统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项目,不需开展危险性评估。

4、节能评估。根据项目布局,按照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开展区域专项节能评估,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5、水资源论证。对区域内的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退(排)水情况、对水环境和其他水户的影响等进行统一评估,编制区域性水资源论证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6、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内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评价,评价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7、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按照产业规划,由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考古单位对拟开发土地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并编制考古调查和勘探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8、防洪影响评价。根据本地区地理位置情况,确需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应将其纳入评价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9、地震安全性评价。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建立评价成果库,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二、实施主体

区域评估评价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委托编制、汇总发布等工作。

盟级各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指导、组织评估评价结果备案等,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步骤

1、确定区域评估评价范围及事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召集各部门,结合辖区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建设实施等情况,以及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现有落实情况,研究确定辖区评估评价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重点优先做好各工业园区内近期拟用地范围的区域评估评价,其他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序开展。

2、组织区域评估评价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细化评估评价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明确编制时限,并完成评估评价报告编制。盟级主管部门指导、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并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3、形成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形成初步成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会同各盟级主管部门组织联评联审,着重协调消除各事项评估评价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各盟级主管部门对评估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认可,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同步完成办事指南的修订。

4、共享区域评估评价成果。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管理、供辖区内的项目单位免费使用,实施区域评估评价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适用条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项目单位不再单独做上述评估评价。对不符合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单独编制评估评价报告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査。

四、结果应用及监管有关要求

(一)强化结果运用

将建设项目评估评价由单位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价结果,项目实施主体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1、项目可研编制时,相关专业篇章可直接引用评估评价结果,并着重说明与结果的符合性。发改部门或实施主体组织可研评审时,对符合区域评估评价结果的事项,一般不需审查。

2、对按规定需要单独编报评估评价报告的事项,免予单独编制、单独评审专项报告,或者依区域评估评价对专项报告的内容进行简化(对于不能免予编制的专项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简化评估评价或审批,即来即办。

3、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评估评价结果的,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盟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加强区域评估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价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专项组负责高位统筹,确保区域评估评价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级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任务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区域评估评价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盟级主管部门要增强大意识,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指导和配合做好区域评估评价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专项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定期听取各方反馈意见,督促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区域评估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3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阿署发〔2019〕64号)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范围

本监管细则适用于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二、监管要求

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旅、气象、安全、地震、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各类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三、事中监管

(一)加强审批管理

1.申报受理。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旅、气象、安全、地震、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办事指南”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权限内审批事项,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在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要求申报主体予以补正。对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申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审查。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旅、气象、安全、地震、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查申报材料,在承诺时间内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结果反馈。予以行政许可的,项目单位到阿左旗政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领取相关批复文件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二)加强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费-致的要求,根据各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

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批行为。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办事指南”,明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决定文书形式、受理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对在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畅通举报渠道

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受理事项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审批部门按照简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同监管。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督查协调一致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专业知识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审批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工作人员和项目单位的法律意识。

七、本监管细则由盟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1.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3.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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