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7168/2019-0237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9-03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9-0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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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为此,我局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19〕14号),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建设单位的大难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均作了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的要求,参考其他先行先试盟市的制度体系,我局牵头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后,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印发执行。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工改办〔2019〕2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 三、必要性解读 (一)制定《实施细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形成“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二)制定《实施细则》是落实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四个审批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察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目标。 (三)制定《实施细则》是有序推进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制度保障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9年要初步建成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具体牵头部门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盟自然资源局。按照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我局牵头制定了《实施细则》,构成全盟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体系的一部分,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评价方式,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快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为我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主要内容诠释 《实施细则》对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综合协调、工作时限、审定内容、报审材料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于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二)基本要求。“联合审定”是以政府内部协作代替单独审查,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将各部门分散的设计方案审查整合为联合审定,各参与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审定”环节只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其他内容在施工图联审环节审查。 (三)工作职责。细则明确自然资源局作为“联合审查审定”牵头单位,负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征集、汇总参与联合审查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出具联合审定意见反馈行政审批窗口;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联合审查审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根据需要通过组织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等形式开展工作。参与具体建设项目联合审查的部门、单位由牵头都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四)工作流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总体分为方案生成和联合审查审定两个阶段,联合审查审定由行政审批窗口实行统进统出,进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计算许可时限。 (五)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局在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汇总、综合过程中,可组织召开会议就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中存在的较大分歧和问题进行协调。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自然资源局将相关部门、单位审查审定意见反馈行政审批窗口并退件,建设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从行政审批窗口申报。 (六)工作时限。联合审查审定阶段缩减为20个工作日,其中,联合审查环节为5个工作日,联合审定环节为15个工作日。 (七)审定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部门联合审查审定内容共14项,其中,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日照间距、建筑高度、停车位、出入口等为强制性要求。 (八)报审材料。建设单位需报送25项材料,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合并。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实施细则》已公开征求盟直及旗区24个相关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2条,均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