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部门
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19-0236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9-0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我局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19〕14号),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建设单位的大难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均作了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的要求,参考其他先行先试盟市的制度体系,我局牵头制定了《监管细则》,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后,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印发执行。

二、制定依据

《监管细则》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工改办〔2019〕2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

三、必要性解读

(一)制定《监管细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形成“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二)制定《监管细则》是落实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四个审批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察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目标。

(三)制定《监管细则》是有序推进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制度保障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9年要初步建成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具体牵头部门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盟自然资源局。按照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我局牵头制定了9项制度,构成全盟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体系的一部分,主要指导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事项,整合审批资源,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规范了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为我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主要内容诠释                 

《监管细则》对监管范围、监管要求、事中监管、事后监管、责任追溯、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监管范围。本监管细则适用于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二)监管要求。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旅、气象、安全、地震、水务、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各类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三)事中监管。细则明确各部门要加强审批管理和运行监督,严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受理、材料审查和结果反馈,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审批行为。

(四)事后监管。要加强监督坚持,对在各审批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畅通举报渠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受理事项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溯。为保障群众和企业的利益,细则明确要加强人员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六)保障措施。为保障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协同监管、人员培训和普法宣传。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监管细则》已公开征求盟直及旗区24个相关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条,已采纳。


正文: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部门
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19-0236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9-0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我局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19〕14号),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建设单位的大难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均作了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的要求,参考其他先行先试盟市的制度体系,我局牵头制定了《监管细则》,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后,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印发执行。

二、制定依据

《监管细则》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工改办〔2019〕2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

三、必要性解读

(一)制定《监管细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形成“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二)制定《监管细则》是落实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四个审批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察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目标。

(三)制定《监管细则》是有序推进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制度保障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9年要初步建成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具体牵头部门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盟自然资源局。按照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我局牵头制定了9项制度,构成全盟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体系的一部分,主要指导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事项,整合审批资源,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规范了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为我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主要内容诠释                 

《监管细则》对监管范围、监管要求、事中监管、事后监管、责任追溯、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监管范围。本监管细则适用于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二)监管要求。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文旅、气象、安全、地震、水务、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各类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三)事中监管。细则明确各部门要加强审批管理和运行监督,严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受理、材料审查和结果反馈,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审批行为。

(四)事后监管。要加强监督坚持,对在各审批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畅通举报渠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受理事项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溯。为保障群众和企业的利益,细则明确要加强人员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六)保障措施。为保障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协同监管、人员培训和普法宣传。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监管细则》已公开征求盟直及旗区24个相关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条,已采纳。


正文: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