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7168/2019-0237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9-03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9-0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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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为此,我局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19〕14号),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建设单位的大难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均作了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的要求,参考其他先行先试盟市的制度体系,我局牵头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后,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印发执行。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工改办〔2019〕2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 三、必要性解读 (一)制定《实施细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形成“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二)制定《实施细则》是落实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四个审批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察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目标。 (三)制定《实施细则》是有序推进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制度保障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9年要初步建成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具体牵头部门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盟自然资源局。按照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我局牵头制定了《实施细则》,构成全盟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框架体系的一部分,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评价方式,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快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为我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主要内容诠释 《实施细则》对实施主体、事项范围、实施步骤、结果应用、监管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实施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负责委托编制、汇总发布等工作,并做好编制区域评估评价报告及评审经费保障工作。 盟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指导、组织评估评价结果备案等,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二)事项范围。共包括8项评估事项,其中,由发改委进行节能评估,盟自然资源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盟生态环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盟水务局进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盟应急管理局[地震]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盟文旅局进行考古勘探和文物保护影响评估。 (三)实施步骤。包括确定区域评估评价范围及事项、组织区域评估评价工作、形成区域评估评价成果、共享区域评估评价成果四项。 (五)结果运用。将建设项目评估评价由单位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价结果,项目实施主体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六)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盟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加强区域评估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价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七)组织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专项组负责高位统筹,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区域评估评价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级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任务落实。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实施细则》已公开征求盟直及旗区24个相关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条,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