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盟本级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5-0102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6-11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迫切需要。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气象安全管理,是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并多次修正;国务院发布施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增加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应对气象灾害影响的迫切需要。阿拉善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沙漠戈壁相间,周围丘陵相连,群山环抱;干旱少雨,风大沙多、冬寒夏热,四季气候特征明显,昼夜温差大,远离海洋,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气候。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其成为气象灾害的多发地区。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阿拉善盟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更是呈上升趋势,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根据最新统计及风险灾害普查,阿拉善盟主要气象灾害有干旱、霜冻、冰雹、大风、洪涝、沙尘暴、寒潮等。近30年,阿拉善盟年平均大风日数达25.9天,年平均沙尘暴日数4.8天。2024年,我盟先后经历了干旱、高温、大风、沙尘、短时强降水、暴雨等极端天气。2025年4月11—13日,阿拉善盟遭遇了罕见的极端天气,10级阵风肆意横扫,沙尘暴相伴,能见度极低。这样的气象灾害不仅对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还严重影响了交通、能源、农牧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如大风天气可能导致高空悬挂物吹落、危墙倒塌,威胁群众生命安全;沙尘暴会使交通受阻,京新高速等多条公路部分路段出现沙阻情况;干旱灾害则对当地农牧业生产造成致命打击,影响农作物生长和牲畜养殖。

三是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我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重点单位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重点单位覆盖领域窄、主体责任不够清晰、部门指导不够到位等。管理办法的印发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宣传警示教育,加大培训、指导和服务力度,压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其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三、起草过程

阿拉善盟气象局对《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起草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参考借鉴区内外经验做法,形成《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5个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18个盟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累计征集意见建议23条,其中修改意见建议4条,阿拉善盟气象局对征集意见进行了集中讨论,全部采纳,形成《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送审稿)》。4月29日,通过分管副盟长专题会议。5月6日,通过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审议稿。审议稿于5月9日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

四、文件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别是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与监督、附则,合计三十三条。主要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工作原则和分级权限等内容。明确了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阿拉善盟高质量发展的目的,解析了重点单位的含义;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包括重点单位认定条件、应当认定重点单位的标准、重点单位名录库、重点单位名录调整等内容;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包括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内容、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防范措施、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管理等;

(四)服务与监督。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指导、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气象服务等;

(五)附则。施行日期。



相关文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气象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盟本级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5-0102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6-11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迫切需要。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气象安全管理,是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并多次修正;国务院发布施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增加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应对气象灾害影响的迫切需要。阿拉善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沙漠戈壁相间,周围丘陵相连,群山环抱;干旱少雨,风大沙多、冬寒夏热,四季气候特征明显,昼夜温差大,远离海洋,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气候。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其成为气象灾害的多发地区。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阿拉善盟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更是呈上升趋势,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根据最新统计及风险灾害普查,阿拉善盟主要气象灾害有干旱、霜冻、冰雹、大风、洪涝、沙尘暴、寒潮等。近30年,阿拉善盟年平均大风日数达25.9天,年平均沙尘暴日数4.8天。2024年,我盟先后经历了干旱、高温、大风、沙尘、短时强降水、暴雨等极端天气。2025年4月11—13日,阿拉善盟遭遇了罕见的极端天气,10级阵风肆意横扫,沙尘暴相伴,能见度极低。这样的气象灾害不仅对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还严重影响了交通、能源、农牧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如大风天气可能导致高空悬挂物吹落、危墙倒塌,威胁群众生命安全;沙尘暴会使交通受阻,京新高速等多条公路部分路段出现沙阻情况;干旱灾害则对当地农牧业生产造成致命打击,影响农作物生长和牲畜养殖。

三是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我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重点单位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重点单位覆盖领域窄、主体责任不够清晰、部门指导不够到位等。管理办法的印发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宣传警示教育,加大培训、指导和服务力度,压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其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三、起草过程

阿拉善盟气象局对《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起草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参考借鉴区内外经验做法,形成《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5个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18个盟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累计征集意见建议23条,其中修改意见建议4条,阿拉善盟气象局对征集意见进行了集中讨论,全部采纳,形成《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送审稿)》。4月29日,通过分管副盟长专题会议。5月6日,通过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审议稿。审议稿于5月9日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

四、文件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别是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与监督、附则,合计三十三条。主要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工作原则和分级权限等内容。明确了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阿拉善盟高质量发展的目的,解析了重点单位的含义;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包括重点单位认定条件、应当认定重点单位的标准、重点单位名录库、重点单位名录调整等内容;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包括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内容、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防范措施、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管理等;

(四)服务与监督。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指导、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气象服务等;

(五)附则。施行日期。



相关文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