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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2/2022-0062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3-1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一、必要性

(一)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是促进城市管理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的需要。2017年以来,按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了住建领域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和环保、水务、交管、工商、食药监等5个部门的16项行政处罚权。而实际工作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存在协调不力、沟通不畅、信息不明、底数不清等情况,导致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较被动,存在执法难点。部门之间不能有效且高效的协调配合,影响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甚至在后期扩大了社会影响面、增大了查处难度。因此,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难点问题,就必须理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形成城市管理执法的工作合力。

(二)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是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无缝衔接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关于事前事中监管的职责界限较为模糊,出现城管日常巡查代替行业监管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主体不明确,导致有的事情无人管,有的事情多头管。要解决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难题,必须强化统筹协调,强化跨领域综合执法的理念,理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强化协调配合、无缝衔接,使行业监管能够综合施策、源头预防,城管执法能够精准高效,达到“应发现尽发现、应处置尽处置”的效果,提高问题处理能力,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三)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是保障城市管理领域政令畅通、步调一致的需要。在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过程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了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应加强顶层统筹和设计、顶层协调和推动,提高横向协调配合的有效性,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相互衔接问题的协调,使工作能够不推诿、不扯皮、不懈怠。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起草完成了《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先后征求了阿盟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律师顾问、各旗(区)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及盟公安、司法、环保、水务、市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经会签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协同高效的工作原则,确定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破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题、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水平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是“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移交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后的主要职责,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职责。强调业务主管部门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职权开展综合执法工作,避免管理职责交叉和执法多头重复。

第三部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法协作中应遵循的程序。

第四部分是“执法协作机制”。确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会商机制、日常检查巡查协作机制、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协作机制、违法后果消除协作机制、案件移送机制、立案协作机制、调查取证协作机制、行政处罚协作机制、重大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处理结果通报机制、强制执行协作机制、工作建议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等13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

    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动态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相关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实施意见》建立本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具体工作规程;相关盟本级部门要落实指导、监督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联络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开展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行政处罚权集中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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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3-1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一、必要性

(一)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是促进城市管理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的需要。2017年以来,按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了住建领域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和环保、水务、交管、工商、食药监等5个部门的16项行政处罚权。而实际工作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存在协调不力、沟通不畅、信息不明、底数不清等情况,导致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较被动,存在执法难点。部门之间不能有效且高效的协调配合,影响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甚至在后期扩大了社会影响面、增大了查处难度。因此,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难点问题,就必须理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形成城市管理执法的工作合力。

(二)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是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无缝衔接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关于事前事中监管的职责界限较为模糊,出现城管日常巡查代替行业监管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主体不明确,导致有的事情无人管,有的事情多头管。要解决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难题,必须强化统筹协调,强化跨领域综合执法的理念,理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强化协调配合、无缝衔接,使行业监管能够综合施策、源头预防,城管执法能够精准高效,达到“应发现尽发现、应处置尽处置”的效果,提高问题处理能力,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三)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是保障城市管理领域政令畅通、步调一致的需要。在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过程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了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应加强顶层统筹和设计、顶层协调和推动,提高横向协调配合的有效性,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相互衔接问题的协调,使工作能够不推诿、不扯皮、不懈怠。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起草完成了《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先后征求了阿盟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律师顾问、各旗(区)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及盟公安、司法、环保、水务、市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经会签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协同高效的工作原则,确定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破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题、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水平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是“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移交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后的主要职责,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职责。强调业务主管部门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职权开展综合执法工作,避免管理职责交叉和执法多头重复。

第三部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法协作中应遵循的程序。

第四部分是“执法协作机制”。确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会商机制、日常检查巡查协作机制、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协作机制、违法后果消除协作机制、案件移送机制、立案协作机制、调查取证协作机制、行政处罚协作机制、重大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处理结果通报机制、强制执行协作机制、工作建议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等13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

    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动态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相关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实施意见》建立本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具体工作规程;相关盟本级部门要落实指导、监督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联络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开展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行政处罚权集中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