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2/2022-0062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住建发(2022)11号 | 成文时间: | 2022-03-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2-03-1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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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能,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阿拉善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行政为根本导向,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建立阿拉善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有效的城市管理执法协作,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破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题,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水平。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全过程,始终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执法服务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3.坚持协同高效。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联动,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构建协同推进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格局。
二、部门职能职责
(一)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移交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后,应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三定”方案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职责,拟定行业监管政策、措施等;切实做好案件移送、协办、督办、跟进等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档案,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切实做好对行政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案件移送等监管工作。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主要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责清单未明确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检查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除了查处案件进行的必要调查外,原则上不单独开展专项检查,避免管理职责交叉和执法多头重复。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职权受理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核查立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业务主管部门;平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边界开展执法巡查工作。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及时办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将办理结果抄告业务主管部门;如符合不予受理或立案的情形,应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详见“立案协作机制”)。
(三)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四)违法事实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执法协作机制
(一)会商机制
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会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普遍性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加强行政执法协作。
(二)日常检查巡查协作机制
业务主管部门将需移交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后,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以综合执法巡查代替行业监管。需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巡查,提高专项治理工作的效率。
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认为情况紧急,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的,应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赶赴现场,并会同其开展调查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认为情况紧急,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立即认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应通知业务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协作机制
对于涉及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领域的举报、投诉、信访事项,应适用首问责任制,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置。对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领域之外的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受理。
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后,应及时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信访人;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依法应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信访人;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查处;需要先行移送业务主管部门调查的,应及时移送。
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移送信息反馈举报、投诉、信访人;案件接受部门负责向举报、投诉、信访人进行最终答复。
(四)违法后果消除协作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尚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执行行业管理制度等情况,需要依法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及时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存在超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权责清单以外违法事项等情形,可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
(五)案件移送机制
业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收集现场信息,并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可径直结案;当事人未改正或虽改正但依法仍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等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及时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均采用文函的形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按涉密材料移送要求进行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移送函、举报投诉材料、整理形成的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当事人改正文书和改正情况记录以及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等。案件移送时需办理移送和接收手续,对于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场据实登记。
关于案件移送界限的问题: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六)立案协作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立即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结果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业务主管部门补充有关材料及调阅与案件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督检查等资料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认为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有下列不符合立案情形之一的,应同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1.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限的;
3.违法行为不属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辖范围的;
4.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
5.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开展现场核查,收集现场信息,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认定意见支撑的,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商请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商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所需时间较长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意见,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时,需要相关技术鉴定结论支撑的,可委托业务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的组织、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受委托单位应按照约定时限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并对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未出具处理建议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不予立案。
(七)调查取证协作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应当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全面、及时、合法的开展调取、收集证据材料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期间,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八)行政处罚协作机制
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报请作出资质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九)重大疑难案件共商协作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疑、行政管理措施缺位等造成行政处罚合理性缺失、群体性违法或其他重大疑难时,可以商请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共商协作。必要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会,共同商议案件的处理对策。
(十)处理结果通报机制
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将处理结果或处罚结果查询方式告知业务主管部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改正义务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在复查当事人义务履行情况之后将当事人改正情况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改正义务的,应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
(十一)强制执行协作机制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改正义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职权的,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建议提供必要的协作。
(十二)工作建议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认为业务主管部门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书面建议及时研究必要的改进措施。
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在一定时期内特定事项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执法保障力度的,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书面建议及时制定整治方案,联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依托本地政府政务信息网和部门信息平台等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下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
1.涉及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
2.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
5.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
五、其他事项
(一)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和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建立本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具体工作规程,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履行监管和执法职责的同时,加强工作对接、会商和协作。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方面的争议和在衔接配合中产生的问题,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盟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旗(区)业务主管部门落实职责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盟级住建部门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旗(区)住建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协作配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同时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进行指导。
(五)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制度,明确对口联系的内设机构和负责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分管领导,指定具体承担联系工作的岗位人员。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责时应当以所属部门的名义,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六)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开展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行政处罚权集中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可参照实行。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文件下载:阿住建发(2022)11 号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图解:《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