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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371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22〕151号 成文时间: 2022-12-0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盟行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2月2日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积极营造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不断涌现的社会氛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申报与推荐、资格审查、评审、监督与异议、奖励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倡导理论创新,为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三)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四)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奖含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

第五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每四年举行一次,所需经费由盟财政局保障。

第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授予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八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是授予个人或团队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阿拉善盟行署设立评选工作机构——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盟委、行署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一定数量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阿拉善盟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是评选工作最高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二)审定复评提出的获奖结果;

(三)仲裁在公示期提出的异议;

(四)决定评选和奖励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并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二)指导初评工作;

(三)开展资格审查;

(四)选聘复评评委;

(五)组织协调复评工作;

(六)负责公示及受理投诉事宜;

(七)仲裁在公示期提出的异议;

(八)提出奖项设置及奖金的分配建议;

(九)负责建立评选工作档案;

(十)承办评选和奖励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十二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授予个人或团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术性、创新性研究成果,注重奖励原创性、开拓性的成果,兼顾基础学科成果、传统优势学科成果和新兴学科成果。

第十三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项,每项奖金1.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金1万元;三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0.5万元。

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具有学科开创性或填补某项专业领域空白,学术创新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国内有一定影响,对研究解决自治区、阿拉善盟现代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二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对完善某一学科体系或某些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自治区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对全盟现代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有重要贡献。

(三)三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在某一学科内某一方面有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在阿拉善盟有较大影响,并对解决现代化建设中的问题有较大贡献。

第十四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

凡是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包括阿拉善盟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中之一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一)在评选通知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和发表,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书、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等。

(二)虽未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但得到旗处级(含旗处级)以上单位采纳、推广或者得到盟级及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批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三)在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哲学社会科学性质的综合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

下列情况不在评选范围内:

(一)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文学艺术作品、人物传略、回忆录、家谱、大事记、年鉴、概览、统计资料、领导讲话、公文、法律、法规、汇编等;

(二)著作中的前言或序;

(三)成果第一完成人为现任副厅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四)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厅级奖的成果;

(五)电子出版物;

(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

(七)成果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

(八)在国外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

第十五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成果属“公开出版”的,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社,以版权页第一版的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公开发表”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公开报刊(即有CN刊号)。

(二)不宜公开发表但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上报时须附盖有旗处级以上机关单位采纳文件证明或盟级及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批示。

(三)申报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署名单位应当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包括阿拉善盟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

(四)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不具有申报权,申报权归“主编”或“作者”。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作者署名为准。

(五)申报成果最多只能填写前六名作者。

(六)通过鉴定验收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以报告当时课题组署名人申报,不能增加当时未署名的人。

(七)申报者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同时以非第一完成人身份只可再参与申报一项成果。

(八)同一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渠道申报。

(九)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不能单册申报,多卷本著作的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限为准。

(十)多人合著的、独立成册的多卷本或系列丛书,整体申报后不可以单册申报;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单册申报以单册版权页上的作者申报。

(十一)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入集作者以个人及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申报。

(十二)著作中的章节和论文中的部分内容不能单独申报。

(十三)专著以单位为作者的以单位名义申报,不能以个人或者几个人具名申报。

(十四)同一第一完成人、同一研究主题、成果全部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系列论文,需以代表作题目为名进行申报,涉及多人申报的以代表作署名作者为准。

(十五)以外文形式在国内公开发表的论文,需同时提交中文全文翻译。翻译论著需同时报外文原件。

(十六)论文中标明通讯作者的,申报成果时通讯作者允许作为第二申报人。


第二节  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第十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授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精深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有重大研究成果和较高的学术声望,学术成就突出,为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20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第十七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个,奖金3万元。

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理论创新方面,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对推动本学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盟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实践应用方面,在自治区及阿拉善盟决策咨询或者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其研究成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十八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候选人原则上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满足每项条件下任意一目即可):

(一)项目条件

1.主持并完成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重点项目、教育厅重点项目;

2.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3.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结项成绩为优秀或者免于鉴定;

(二)成果条件

4.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的科研成果入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成果文库;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权威刊物上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

6.得到省部级正职(含省部级正职)以上领导人批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三)获奖和荣誉条件

7.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8.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9.获得过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0.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第一完成人(哲学社会科学方面);

11.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团队等荣誉;

12.入选国家级人才及奖励计划(长江学者、长江学者青年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四)任职条件

13.担任过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重要学术职务;

14.担任过全国性社科类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15.具有正高级二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其他条件

16.除以上情况外,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荣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评选:

(一)现任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

(二)工作单位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包括阿拉善盟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的;

(三)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四)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候选人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三节  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第二十一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授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前瞻性眼光,在本领域作出较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和负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备长远的发展潜质,为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开展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准),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10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第二十二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个,奖金2万元。

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理论创新方面,具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盟内外产生一定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实践应用方面,在阿拉善盟决策咨询或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个别领域产生一定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候选人原则上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满足每项条件下任意一目即可):

(一)项目条件

1.主持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重点项目、教育厅重点项目;

2.主持2项以上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3.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结项成绩为优秀或者免于鉴定;

(二)成果条件

4.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的科研成果入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成果文库;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权威刊物上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

6.得到盟级及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三)获奖和荣誉条件

7.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8.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9.获得过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含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0.获得内蒙古“五个一工程奖”(哲学社会科学方面);

11.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团队等项目;

12.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A类或B类人才;

13.入选国家级人才及奖励计划(长江学者、长江学者青年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四)任职条件

14.担任过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重要学术职务;

15.担任过全国性社科类学术团体理事以上职务;

16.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其他条件

17.除以上情况外,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荣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阿拉善盟哲学社会青年才俊奖评选:

(一)工作单位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包括阿拉善盟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三)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候选人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四节  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授予为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实践应用做出较大贡献,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外工作的个人和团队。

第二十七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个,奖金2万元。

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候选个人和团队对阿拉善盟经济社会进行多年研究,其成果对促进阿拉善盟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产生过重要决策参考价值。

第二十八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候选个人和团队曾在阿拉善盟工作期间做出的成果和贡献不作为参评条件。

第二十九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候选人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四章  申报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条  参评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可采取以下四种渠道申报:

(一)阿拉善盟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会员作者,通过所在社会组织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各旗区的申报者,通过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三)三名副高及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的申报者,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单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程序:

(一)作者填报材料。凡符合评选申报条件的作者,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填写《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优秀成果申报及评审表》一式两份。作者申报时同时须提交申报成果原件、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送申报单位。盟直各单位申报者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初审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旗(区)所属单位、机构、个人向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申报,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初审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三名副高级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的申报者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申报单位资格审查。各申报单位要重点审查申报成果的资格条件和意识形态情况。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成果,退还作者本人。

第三十二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候选人条件的个人,需填写《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申报及评审表》,同时提供当年评选通知规定期限内的不超过5项个人代表性成果。凡符合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候选人条件的个人,需填写《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申报及评审表》,同时提供当年评选通知规定期限内的不超过5项个人代表性成果。所有代表性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为申报者本人。成果须为国内公开出版和发表的著作、论文或被采纳的研究报告(一式两份,论文可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附个人取得的学术荣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报送申报单位。盟直各单位申报者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初审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旗(区)所属单位、机构、个人向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初审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三名副高级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的申报者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单位资格审查。各申报单位按照候选人条件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者,申报材料退还本人。

第三十三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候选人条件的个人和团队,填写《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申报及评审表》,同时提供当年评选通知规定期限内的不超过3项有关研究阿拉善盟的代表性成果。成果须为公开出版和发表的著作、论文或被采纳的研究报告(一式两份,论文可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报送及资格审查。申报者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申报材料退还本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第三十五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本评审程序:

(一)初评。初评由各申报单位设立的初评组组织评审。各单位初评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或本行业技术资质和有一定权威的人员组成。初评组评选出复评入围成果,填写初评意见,连同作者申报表、申报单位资格审查等材料,一并提交给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复评。视参评优秀成果奖的具体情况,由相近学科组成若干(一个或一个以上)复评组。每个复评组聘请3-5名评委,评委从自治区专家库中选聘。

复评组的任务是:按照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每组一、二、三等奖的评选名额,根据本《办法》,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采取盲评的办法,对初评的成果、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审。每位评委对所在组同一成果各自评审打分。各复评组依据成果得分进行排序,从靠前者中选出一、二、三等拟获奖成果名单,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终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成果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审定复评评选出的结果。终评会议只有否决权,没有提名权。评选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基本评审程序:

(一)初评。初评由各申报单位设立的初评组组织评审。初评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且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应秉持德才兼备、择优推选的原则,推选出候选人。

(二)复评。复评分两个环节。视参评人才奖的具体情况,第一环节由相近学科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复评组。复评组聘请3-5名评委,评委从自治区专家库中选聘。在同行专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投票,得票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即为胜出。此环节胜出的候选人总数控制在获奖额定人数三倍以内。

第二环节是将第一环节胜出的候选人按照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候选人为拟定提名获奖者。评选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取消其参评资格;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也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初评和复评第一环节结束后,应将评选结果对外公示,每轮公示期限为五天。

(三)终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人员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审定复评评选出的结果。终评会议只有否决权,没有提名权。评选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候选个人和团队直接进入复评环节。候选者在同行专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候选者成为拟定提名获奖者。

第三十八条  各申报单位可根据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时间适时安排初评,但必须将评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评审专家名单提前一周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办公室的督导。

第三十九条  初评和复评期间应严格审查申报者及申报材料的意识形态倾向,如存在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等问题,必须坚决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终评复评评选出的结果。终评会议只有否决权,没有提名权。评选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督与异议

第四十一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

第四十二条  公示期间,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或个人或团队署名的书面投诉意见,并予以保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

第四十三条  复评及初评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凡是复评评委、初评评委有申报独立或合作完成成果的,均不能参加评选工作。阿拉善盟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参与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评选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评选工作最高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评选纪律的,由阿拉善盟评选工作最高机构取消其参加评选工作的资格。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评选纪律的,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参加评选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参加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的个人或团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三届内不得申报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已经获奖的,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由阿拉善盟行署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获得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个人和团队,由阿拉善盟行署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团队证书、奖金授予团队负责人;获奖证书可填写团队名称或六名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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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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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盟行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2月2日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积极营造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不断涌现的社会氛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申报与推荐、资格审查、评审、监督与异议、奖励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倡导理论创新,为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三)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四)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奖含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

第五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每四年举行一次,所需经费由盟财政局保障。

第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授予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八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是授予个人或团队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阿拉善盟行署设立评选工作机构——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盟委、行署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一定数量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阿拉善盟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是评选工作最高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二)审定复评提出的获奖结果;

(三)仲裁在公示期提出的异议;

(四)决定评选和奖励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并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二)指导初评工作;

(三)开展资格审查;

(四)选聘复评评委;

(五)组织协调复评工作;

(六)负责公示及受理投诉事宜;

(七)仲裁在公示期提出的异议;

(八)提出奖项设置及奖金的分配建议;

(九)负责建立评选工作档案;

(十)承办评选和奖励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十二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授予个人或团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术性、创新性研究成果,注重奖励原创性、开拓性的成果,兼顾基础学科成果、传统优势学科成果和新兴学科成果。

第十三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项,每项奖金1.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金1万元;三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0.5万元。

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具有学科开创性或填补某项专业领域空白,学术创新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国内有一定影响,对研究解决自治区、阿拉善盟现代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二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对完善某一学科体系或某些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自治区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对全盟现代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有重要贡献。

(三)三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在某一学科内某一方面有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在阿拉善盟有较大影响,并对解决现代化建设中的问题有较大贡献。

第十四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

凡是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包括阿拉善盟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中之一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一)在评选通知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和发表,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书、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等。

(二)虽未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但得到旗处级(含旗处级)以上单位采纳、推广或者得到盟级及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批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三)在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哲学社会科学性质的综合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

下列情况不在评选范围内:

(一)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文学艺术作品、人物传略、回忆录、家谱、大事记、年鉴、概览、统计资料、领导讲话、公文、法律、法规、汇编等;

(二)著作中的前言或序;

(三)成果第一完成人为现任副厅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四)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厅级奖的成果;

(五)电子出版物;

(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

(七)成果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

(八)在国外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

第十五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成果属“公开出版”的,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社,以版权页第一版的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公开发表”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公开报刊(即有CN刊号)。

(二)不宜公开发表但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上报时须附盖有旗处级以上机关单位采纳文件证明或盟级及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批示。

(三)申报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署名单位应当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包括阿拉善盟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

(四)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不具有申报权,申报权归“主编”或“作者”。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作者署名为准。

(五)申报成果最多只能填写前六名作者。

(六)通过鉴定验收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以报告当时课题组署名人申报,不能增加当时未署名的人。

(七)申报者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同时以非第一完成人身份只可再参与申报一项成果。

(八)同一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渠道申报。

(九)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不能单册申报,多卷本著作的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限为准。

(十)多人合著的、独立成册的多卷本或系列丛书,整体申报后不可以单册申报;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单册申报以单册版权页上的作者申报。

(十一)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入集作者以个人及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申报。

(十二)著作中的章节和论文中的部分内容不能单独申报。

(十三)专著以单位为作者的以单位名义申报,不能以个人或者几个人具名申报。

(十四)同一第一完成人、同一研究主题、成果全部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系列论文,需以代表作题目为名进行申报,涉及多人申报的以代表作署名作者为准。

(十五)以外文形式在国内公开发表的论文,需同时提交中文全文翻译。翻译论著需同时报外文原件。

(十六)论文中标明通讯作者的,申报成果时通讯作者允许作为第二申报人。


第二节  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第十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授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精深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有重大研究成果和较高的学术声望,学术成就突出,为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20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第十七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个,奖金3万元。

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理论创新方面,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对推动本学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盟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实践应用方面,在自治区及阿拉善盟决策咨询或者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其研究成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十八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候选人原则上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满足每项条件下任意一目即可):

(一)项目条件

1.主持并完成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重点项目、教育厅重点项目;

2.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3.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结项成绩为优秀或者免于鉴定;

(二)成果条件

4.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的科研成果入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成果文库;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权威刊物上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

6.得到省部级正职(含省部级正职)以上领导人批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三)获奖和荣誉条件

7.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8.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9.获得过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0.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第一完成人(哲学社会科学方面);

11.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团队等荣誉;

12.入选国家级人才及奖励计划(长江学者、长江学者青年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四)任职条件

13.担任过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重要学术职务;

14.担任过全国性社科类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15.具有正高级二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其他条件

16.除以上情况外,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荣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评选:

(一)现任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

(二)工作单位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包括阿拉善盟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的;

(三)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四)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候选人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三节  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第二十一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授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前瞻性眼光,在本领域作出较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和负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备长远的发展潜质,为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开展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准),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10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第二十二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个,奖金2万元。

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理论创新方面,具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盟内外产生一定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实践应用方面,在阿拉善盟决策咨询或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个别领域产生一定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候选人原则上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满足每项条件下任意一目即可):

(一)项目条件

1.主持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重点项目、教育厅重点项目;

2.主持2项以上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3.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结项成绩为优秀或者免于鉴定;

(二)成果条件

4.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的科研成果入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成果文库;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权威刊物上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

6.得到盟级及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三)获奖和荣誉条件

7.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8.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9.获得过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含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0.获得内蒙古“五个一工程奖”(哲学社会科学方面);

11.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团队等项目;

12.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A类或B类人才;

13.入选国家级人才及奖励计划(长江学者、长江学者青年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四)任职条件

14.担任过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重要学术职务;

15.担任过全国性社科类学术团体理事以上职务;

16.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其他条件

17.除以上情况外,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荣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阿拉善盟哲学社会青年才俊奖评选:

(一)工作单位不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包括阿拉善盟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三)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候选人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四节  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授予为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实践应用做出较大贡献,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外工作的个人和团队。

第二十七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个,奖金2万元。

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候选个人和团队对阿拉善盟经济社会进行多年研究,其成果对促进阿拉善盟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产生过重要决策参考价值。

第二十八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候选个人和团队曾在阿拉善盟工作期间做出的成果和贡献不作为参评条件。

第二十九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候选人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四章  申报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条  参评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可采取以下四种渠道申报:

(一)阿拉善盟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会员作者,通过所在社会组织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各旗区的申报者,通过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三)三名副高及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的申报者,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单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程序:

(一)作者填报材料。凡符合评选申报条件的作者,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填写《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优秀成果申报及评审表》一式两份。作者申报时同时须提交申报成果原件、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送申报单位。盟直各单位申报者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初审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旗(区)所属单位、机构、个人向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申报,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初审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三名副高级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的申报者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申报单位资格审查。各申报单位要重点审查申报成果的资格条件和意识形态情况。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成果,退还作者本人。

第三十二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候选人条件的个人,需填写《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申报及评审表》,同时提供当年评选通知规定期限内的不超过5项个人代表性成果。凡符合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候选人条件的个人,需填写《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申报及评审表》,同时提供当年评选通知规定期限内的不超过5项个人代表性成果。所有代表性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为申报者本人。成果须为国内公开出版和发表的著作、论文或被采纳的研究报告(一式两份,论文可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附个人取得的学术荣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报送申报单位。盟直各单位申报者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初审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旗(区)所属单位、机构、个人向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旗(区)宣传部(党群工作部)初审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三名副高级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的申报者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单位资格审查。各申报单位按照候选人条件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者,申报材料退还本人。

第三十三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候选人条件的个人和团队,填写《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申报及评审表》,同时提供当年评选通知规定期限内的不超过3项有关研究阿拉善盟的代表性成果。成果须为公开出版和发表的著作、论文或被采纳的研究报告(一式两份,论文可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报送及资格审查。申报者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申报材料退还本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第三十五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本评审程序:

(一)初评。初评由各申报单位设立的初评组组织评审。各单位初评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或本行业技术资质和有一定权威的人员组成。初评组评选出复评入围成果,填写初评意见,连同作者申报表、申报单位资格审查等材料,一并提交给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复评。视参评优秀成果奖的具体情况,由相近学科组成若干(一个或一个以上)复评组。每个复评组聘请3-5名评委,评委从自治区专家库中选聘。

复评组的任务是:按照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每组一、二、三等奖的评选名额,根据本《办法》,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采取盲评的办法,对初评的成果、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审。每位评委对所在组同一成果各自评审打分。各复评组依据成果得分进行排序,从靠前者中选出一、二、三等拟获奖成果名单,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终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成果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审定复评评选出的结果。终评会议只有否决权,没有提名权。评选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青年才俊奖基本评审程序:

(一)初评。初评由各申报单位设立的初评组组织评审。初评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且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应秉持德才兼备、择优推选的原则,推选出候选人。

(二)复评。复评分两个环节。视参评人才奖的具体情况,第一环节由相近学科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复评组。复评组聘请3-5名评委,评委从自治区专家库中选聘。在同行专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投票,得票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即为胜出。此环节胜出的候选人总数控制在获奖额定人数三倍以内。

第二环节是将第一环节胜出的候选人按照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候选人为拟定提名获奖者。评选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取消其参评资格;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也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初评和复评第一环节结束后,应将评选结果对外公示,每轮公示期限为五天。

(三)终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人员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审定复评评选出的结果。终评会议只有否决权,没有提名权。评选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候选个人和团队直接进入复评环节。候选者在同行专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候选者成为拟定提名获奖者。

第三十八条  各申报单位可根据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时间适时安排初评,但必须将评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评审专家名单提前一周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办公室的督导。

第三十九条  初评和复评期间应严格审查申报者及申报材料的意识形态倾向,如存在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等问题,必须坚决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终评复评评选出的结果。终评会议只有否决权,没有提名权。评选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督与异议

第四十一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

第四十二条  公示期间,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或个人或团队署名的书面投诉意见,并予以保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

第四十三条  复评及初评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凡是复评评委、初评评委有申报独立或合作完成成果的,均不能参加评选工作。阿拉善盟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参与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评选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评选工作最高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评选纪律的,由阿拉善盟评选工作最高机构取消其参加评选工作的资格。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评选纪律的,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参加评选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参加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的个人或团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三届内不得申报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已经获奖的,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由阿拉善盟行署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获得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个人和团队,由阿拉善盟行署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团队证书、奖金授予团队负责人;获奖证书可填写团队名称或六名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阿署发(2022)151号.doc

相关解读:《阿拉善盟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