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22-0371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盟本级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时间: |
2022-12-01 |
公文时效: |
|
关于《阿拉善盟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22-12-13 15:43
- 浏览次数:
-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遵循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坚持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加强考核,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
(二)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促进三重保障制度互补衔接
1.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2.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统一起付标准,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五)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相关文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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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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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拉善盟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 发布时间:2022-12-13 15:43
- 来源: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遵循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坚持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加强考核,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
(二)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促进三重保障制度互补衔接
1.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2.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统一起付标准,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五)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相关文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