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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371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22〕148号 成文时间: 2022-11-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政公署2022年11月21日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阿拉善盟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盟行政公署及盟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本办法所称应诉机关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盟司法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会同盟司法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盟行政公署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以盟行政公署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应诉的案件,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盟行政公署作为单独被告的,盟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盟行政公署作为共同被告的,承担或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盟司法局承办行政复议环节的应诉工作。

(三)应诉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根据盟司法局建议并结合涉诉事项予以确定。

第五条  以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等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内部应诉承办机构或单位,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第七条  应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应诉法定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答辩举证,按时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全面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具有以上情形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同时可以委托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办理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  行政应诉工作实行提示、通报制度。应诉机关收到盟司法局《出庭应诉工作提示函》后,应于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将出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报盟司法局备案。对应诉机关报送的出庭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应诉机关变更出庭人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应诉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盟司法局报送败诉分析报告,同时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败诉原因分析;

(四)整改落实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并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盟司法局应当加强与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沟通协调,注重协商解决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法规理解适用不一致、程序流程不规范等具体问题,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非诉执行,履行生效裁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旗区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阿署发(2022)148号.doc

相关内容:《阿拉善盟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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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发〔2022〕148号 成文时间: 2022-11-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政公署2022年11月21日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阿拉善盟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盟行政公署及盟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本办法所称应诉机关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盟司法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会同盟司法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盟行政公署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以盟行政公署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应诉的案件,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盟行政公署作为单独被告的,盟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盟行政公署作为共同被告的,承担或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盟司法局承办行政复议环节的应诉工作。

(三)应诉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根据盟司法局建议并结合涉诉事项予以确定。

第五条  以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等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内部应诉承办机构或单位,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第七条  应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应诉法定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答辩举证,按时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全面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具有以上情形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同时可以委托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办理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  行政应诉工作实行提示、通报制度。应诉机关收到盟司法局《出庭应诉工作提示函》后,应于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将出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报盟司法局备案。对应诉机关报送的出庭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应诉机关变更出庭人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应诉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盟司法局报送败诉分析报告,同时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败诉原因分析;

(四)整改落实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并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盟司法局应当加强与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沟通协调,注重协商解决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法规理解适用不一致、程序流程不规范等具体问题,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非诉执行,履行生效裁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旗区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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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阿拉善盟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