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7/2021-0543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阿民发〔2021〕 223 号 成文时间: 2021-12-21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实施措施》的通知

各旗(区)民政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实施措施》(阿民发〔2021〕223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阿拉善盟民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包括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各旗(区)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教育、医疗、残疾、突发事故、人身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以及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各旗(区)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三)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包括个人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异地户籍在本旗长期居住,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人户分离家庭。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三、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旗(区)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优化、简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和公正性。

(一)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认定;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认定;1.5万元以上的,由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认定。各旗(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各级审核认定救助金额权限。各旗(区)要有序推进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苏木镇(街道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苏木镇(街道办)、旗(区)民政部门审批额度。

(二)分类审批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各旗(区)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四、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标准。

原则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170号)和《阿拉善盟民政局 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民发〔2018〕3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生活困难及财产损失程度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含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型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吃药维持,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不含研究生教育),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学生到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家庭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在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6.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大小,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7.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本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根据困难程度大小,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8.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暂无生活来源,且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归正人员,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9.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期间需住院护理负担的护工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捐赠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各旗(区)要完善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制定救助标准,进一步分类细化救助类型及救助档次,报政府批准后组织落实。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镇(街道办)、旗(区)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旗(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力量。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七、加强资金保障和政策落实

(一)各旗(区)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盟本级将在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时,向临时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适当倾斜,同时,对临时救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进行扣减。旗(区)要切实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 5月底前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向旗(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续拨申请。各旗(区)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苏木镇(街道办)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有效增强苏木镇(街道办)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旗(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规范使用流程;各旗(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二)各旗(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分类细化救助类型及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制度体系,切实加大政策落实保障力度,让广大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文件下载: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实施措施》的通知(1).doc

解读稿件: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民政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7/2021-0543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阿民发〔2021〕 223 号 成文时间: 2021-12-21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实施措施》的通知

各旗(区)民政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实施措施》(阿民发〔2021〕223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阿拉善盟民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包括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各旗(区)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教育、医疗、残疾、突发事故、人身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以及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各旗(区)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三)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包括个人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异地户籍在本旗长期居住,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人户分离家庭。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三、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旗(区)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优化、简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和公正性。

(一)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认定;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认定;1.5万元以上的,由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认定。各旗(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各级审核认定救助金额权限。各旗(区)要有序推进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苏木镇(街道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苏木镇(街道办)、旗(区)民政部门审批额度。

(二)分类审批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各旗(区)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四、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标准。

原则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170号)和《阿拉善盟民政局 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民发〔2018〕3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生活困难及财产损失程度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含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型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吃药维持,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不含研究生教育),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学生到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家庭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在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6.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大小,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7.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本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根据困难程度大小,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8.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暂无生活来源,且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归正人员,按照不低于各旗(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9.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期间需住院护理负担的护工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捐赠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各旗(区)要完善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制定救助标准,进一步分类细化救助类型及救助档次,报政府批准后组织落实。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镇(街道办)、旗(区)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旗(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力量。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七、加强资金保障和政策落实

(一)各旗(区)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盟本级将在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时,向临时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适当倾斜,同时,对临时救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进行扣减。旗(区)要切实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 5月底前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向旗(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续拨申请。各旗(区)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苏木镇(街道办)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有效增强苏木镇(街道办)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旗(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规范使用流程;各旗(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二)各旗(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分类细化救助类型及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制度体系,切实加大政策落实保障力度,让广大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文件下载: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实施措施》的通知(1).doc

解读稿件: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