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7/2021-0552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1-12-21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12-2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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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享受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
(1)法定赡养义务人范围:①主要为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范围:①主要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①主要为配偶;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享受待遇
在为特困人员每月按时发放特困供养金的同时,每月缴纳部分电费作为日常生活补助,冬季发放一次性取暖补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政府采购的第三份照料护理机构提供的日常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统一供养,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我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7148元/人年,城市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2096元/人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临时救助
一、对象范围和类别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包括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教育、医疗、残疾、突发事故、人身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以及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
3.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包括个人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异地户籍在本旗长期居住,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人户分离家庭。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生活困难及财产损失程度按标准确定。
(2)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含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型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标准确定。
2.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吃药维持,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后,按标准确定。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标准确定。
(3)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标准确定。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不含研究生教育),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学生到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后,按标准确定。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家庭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在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后,按标准确定。
(6)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大小,按标准确定。
(7)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本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根据困难程度大小,按标准确定。
(8)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暂无生活来源,且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归正人员,按标准确定。
(9)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期间需住院护理负担的护工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捐赠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解读人:阿拉善盟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乌力吉莫日根
文件链接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文件链接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