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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0-02418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8-31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探索创新营造林机制,推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加快推进荒漠化防治和国土绿化进程,2010年,盟行署出台了《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试行)》(阿署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极大的调动了非公主体参与生态保护建设和防沙治沙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了“先造后补”、合同制造林、合作社造林、专业队伍造林等营造林生态治理新机制、新模式,全盟营造林规模由过去的每年不足万亩增加到现在的每年百万亩以上,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近年来,由于国家对造林补助标准和技术规程做了调整修订,我盟的《优惠政策》部分条款已不适用,需进行修订调整。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将修订《优惠政策》列入了《2019年度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盟林草局牵头及时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意见征求、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并已由盟行署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0年7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2〕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19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20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财农〔2010〕1217号)。

  三、目的意义

  通过《政策》的出台,我盟依托阿拉善功能独特的沙生植物资源优势,将生态保护建设与林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大力推广“先造后补”、合同制造林、合作社造林、专业队伍造林等新机制、新模式,并逐步向飞播造林、封沙育林、退化林分修复等工程项目试点推广,坚持走“生态建设社会化、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的路子,使生态建设治理区不仅仅成为生态保护建设的主战场,而且使其成为采种区、旅游区、产业区,为沙区农牧民长期持续稳定增产增收脱贫致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产业发展逆向拉动了生态保护建设和成果的巩固,形成了防沙治沙—资源开发—高效利用的技术体系,极大的调动了非公主体参与生态保护建设的积极性,企业、社会团体、农牧民等参与生态保护建设热情高涨,由过去被动的“要我造林”转变为“我要造林”的主动局面,实现了由部门造林向社会造林的转变,非公主体成为生态建设的主力军。

  通过“先造后补”生态治理模式,创新了资金管理体制,既可以保证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和造林工程质量,又能保障各方利益关切,提高了生态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运行安全,使人民群众成为生态保护建设的最大受益者和积极参与者,是生态治理中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一个大胆尝试,意义非常重大。有力的促进了祖国北疆生态安全防线的构筑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均衡发展,形成了“多赢”的生态保护建设格局,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修订的相关内容条款

  重点对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的适用范围、用地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验收标准、补助资金兑现等进行了修订完善。

  1.修改了政策名称,由原来的《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试行)》修订为《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

  2.原《优惠政策》共五章十六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取消了分章表述,共十六条。

  3.对营造防护林适用范围、用地要求进行了修订。一是营造防护林范围由人工造林扩展到飞播造林、封沙育林、退化林分修复等。二是将营造林最低补助面积由500亩以上调整到200亩以上。三是增加了“人工植苗造林区原生植被灌木覆盖度<15%”的用地要求。

  4.将补助标准调整为:乔木林人工造林500元/亩;灌木林人工造林200元/亩;飞播造林150元/亩;封沙育林及低效林改造、补植补造、灌木林平茬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90元/亩;森林抚育、三北工程退化林分修复等其他营造林项目按国家下达的定额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解读人: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治沙造林科科长 高立平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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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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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探索创新营造林机制,推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加快推进荒漠化防治和国土绿化进程,2010年,盟行署出台了《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试行)》(阿署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极大的调动了非公主体参与生态保护建设和防沙治沙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了“先造后补”、合同制造林、合作社造林、专业队伍造林等营造林生态治理新机制、新模式,全盟营造林规模由过去的每年不足万亩增加到现在的每年百万亩以上,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近年来,由于国家对造林补助标准和技术规程做了调整修订,我盟的《优惠政策》部分条款已不适用,需进行修订调整。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将修订《优惠政策》列入了《2019年度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盟林草局牵头及时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意见征求、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并已由盟行署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0年7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2〕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19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20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财农〔2010〕1217号)。

  三、目的意义

  通过《政策》的出台,我盟依托阿拉善功能独特的沙生植物资源优势,将生态保护建设与林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大力推广“先造后补”、合同制造林、合作社造林、专业队伍造林等新机制、新模式,并逐步向飞播造林、封沙育林、退化林分修复等工程项目试点推广,坚持走“生态建设社会化、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的路子,使生态建设治理区不仅仅成为生态保护建设的主战场,而且使其成为采种区、旅游区、产业区,为沙区农牧民长期持续稳定增产增收脱贫致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产业发展逆向拉动了生态保护建设和成果的巩固,形成了防沙治沙—资源开发—高效利用的技术体系,极大的调动了非公主体参与生态保护建设的积极性,企业、社会团体、农牧民等参与生态保护建设热情高涨,由过去被动的“要我造林”转变为“我要造林”的主动局面,实现了由部门造林向社会造林的转变,非公主体成为生态建设的主力军。

  通过“先造后补”生态治理模式,创新了资金管理体制,既可以保证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和造林工程质量,又能保障各方利益关切,提高了生态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运行安全,使人民群众成为生态保护建设的最大受益者和积极参与者,是生态治理中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一个大胆尝试,意义非常重大。有力的促进了祖国北疆生态安全防线的构筑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均衡发展,形成了“多赢”的生态保护建设格局,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修订的相关内容条款

  重点对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的适用范围、用地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验收标准、补助资金兑现等进行了修订完善。

  1.修改了政策名称,由原来的《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试行)》修订为《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

  2.原《优惠政策》共五章十六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取消了分章表述,共十六条。

  3.对营造防护林适用范围、用地要求进行了修订。一是营造防护林范围由人工造林扩展到飞播造林、封沙育林、退化林分修复等。二是将营造林最低补助面积由500亩以上调整到200亩以上。三是增加了“人工植苗造林区原生植被灌木覆盖度<15%”的用地要求。

  4.将补助标准调整为:乔木林人工造林500元/亩;灌木林人工造林200元/亩;飞播造林150元/亩;封沙育林及低效林改造、补植补造、灌木林平茬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90元/亩;森林抚育、三北工程退化林分修复等其他营造林项目按国家下达的定额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解读人: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治沙造林科科长 高立平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