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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0-0241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0〕21号 成文时间: 2020-07-31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0〕21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31日                 


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土绿化,保护和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宜居旅游城市”,促进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引导、鼓励盟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生态保护建设,按照“生态建设社会化、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发展思路,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盟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盟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范围内营造防护林200亩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护林体系建设用地范围。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辖区营造林规划范围内的宜林地、未利用地、无立木林地、造林失败地、义务植树基地及退化林地等,具体由各旗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组织开展营造林(人工植苗造林区原生植被灌木覆盖度<15%)及退化林分修复。

第四条  制定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财农〔2010〕1217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2〕9号)、《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19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20号)。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国家、自治区林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营造林补助资金及社会公益造林资金。

第六条  补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组织制定造林绿化规划,坚持整体调控、分步实施,推动造林绿化平稳、有序进行,提高重点区位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公开原则。充分尊重造林主体意愿,营造防护林须自愿申请,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完成造林,进行公示,兑现造林补助,做到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过程及资金兑现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谁造补谁原则。营造防护林补助资金实行直补方式,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凡纳入营造林补助范围和年度计划的造林主体,造林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助资金。造林主体包括农牧民、造林大户、林农合作组织、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等,农牧民可以自愿与合作社、造林专业队伍、造林大户、个体等合作造林。

(四)实行作业前置原则。造林主体在作业前,必须按照申报程序经当地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符合造林补助条件,并纳入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造林,未经审核的不予补助。

(五)统一监管原则。旗区苏木(镇)、基层林草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营造防护林的统一申报;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造林规划、年度计划、任务分解、组织实施、检查验收、造林全程监管和补助资金的统一兑现。

(六)严格实行“以水定林、量水而行”原则。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在优先保护好原有植被的前提下,要根据不同区域自然降水和地下水位情况,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准,进行营造林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营造林密度,严格实行低密度的近自然造林,采取措施节约地下用水,造林后主要依靠自然雨养。

第七条  营造林申报程序

(一)由造林主体自愿向当地基层林草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造林地点、规模、树种、造林地块权属证明、土地使用协议及苏木(镇)、嘎查(村)同意造林和造林地块无权属争议的审核意见。

(二)基层林草管理机构对申报的造林地块进行实地踏查核实,审核是否符合辖区造林规划,原生植被覆盖度、立地条件等是否符合造林要求及是否与历年林草工程(项目)和重点公益林重叠,符合要求的统一上报当地旗区林草主管部门。

(三)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造林条件的纳入年度营造林计划,签订造林合同。造林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造林作业设计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当地基层林草管理机构要进行全程监管,把好工程质量关。

(四)凡已纳入历年林草工程(项目)的造林主体,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管护质量等任何一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得申请新的营造林任务。

(五)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营造林补助政策、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以嘎查(村)为单位公示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和质量要求以及检查验收结果等情况,便于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补助标准。营造防护林按照“先造后补”的模式,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造林地,验收合格后纳入林草重点工程或社会公益造林项目给予造林主体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工乔木造林每亩补助500元;灌木造林每亩补助200元;飞播造林(含人工撒播)每亩补助150元;封沙育林及低效林改造、补植补造、灌木林平茬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亩补助90元;森林抚育、三北工程退化林分修复等其他营造林项目按国家下达的定额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营造林建设及管护期限。造林主体营造林建设及管护期限执行国家或地方营造林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十条  营造林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造林合同由旗区林草主管部门与造林主体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造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管护期限、补助标准与金额,造林完成时间、成活率、保存率、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事项。自签订造林合同之日起,造林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标准和质量完成造林,在建设及管护期限内,必须严格执行造林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规定和验收标准,逾期不能完成的,将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营造林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营造林相关技术规程标准。

(一)人工造林。公益林当年造林成活率≥70%,3年后造林株数保存率≥65%。

(二)飞播造林(含人工撒播)。飞播作业结束后2—3年开展成苗调查,宜播面积平均每公顷灌草有效苗株数≥1666株、有苗样地频度≥20%为合格。飞播造林后5—7年开展成效调查,样圆合格标准:10m2样圆内有1丛以上(含1丛)灌木有效苗;小班合格标准:灌木覆盖度≥20%为合格小班;成效综合评定:成效面积≥20%为合格。

(三)封沙育林。封育年限到期的次年成效评价,灌木型:灌木林覆盖度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灌草型:灌草覆盖度达到40%以上,或草本覆盖度增加20个百分点以上。

(四)对退化林分修复、低效林改造、灌木林平茬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质量评价实施百分制的,总分达到85分为合格;质量评价未实施百分制的,执行相关技术规程成效评价标准。

(五)其他工程检查验收执行营造林相关技术规程现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与补助资金兑现。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造林检查验收和补助资金兑现;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作业设计、造林合同、验收申请、阶段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原始单据等,按照相关营造林工程项目的规定程序、时限、年度拨付比例,及时兑现造林补助资金。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检查验收合格的,当地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兑现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营造林绩效评价。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造林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确保营造林工程建设质量和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及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鼓励造林主体在生态保护优先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林下经济,发展农家游、牧家游、林家游、森林康养和特色生态产业。

第十五条  国家营造林补助标准调整或营造林技术规程修订,执行国家调整后的营造林补助标准和最新的营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营造林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试行)》(阿署办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阿署办发〔2020〕21号.doc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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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0〕21号 成文时间: 2020-07-31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0〕21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31日                 


阿拉善盟营造防护林补助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土绿化,保护和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宜居旅游城市”,促进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引导、鼓励盟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生态保护建设,按照“生态建设社会化、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发展思路,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盟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盟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范围内营造防护林200亩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护林体系建设用地范围。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辖区营造林规划范围内的宜林地、未利用地、无立木林地、造林失败地、义务植树基地及退化林地等,具体由各旗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组织开展营造林(人工植苗造林区原生植被灌木覆盖度<15%)及退化林分修复。

第四条  制定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财农〔2010〕1217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2〕9号)、《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19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20号)。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国家、自治区林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营造林补助资金及社会公益造林资金。

第六条  补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组织制定造林绿化规划,坚持整体调控、分步实施,推动造林绿化平稳、有序进行,提高重点区位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公开原则。充分尊重造林主体意愿,营造防护林须自愿申请,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完成造林,进行公示,兑现造林补助,做到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过程及资金兑现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谁造补谁原则。营造防护林补助资金实行直补方式,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凡纳入营造林补助范围和年度计划的造林主体,造林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助资金。造林主体包括农牧民、造林大户、林农合作组织、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等,农牧民可以自愿与合作社、造林专业队伍、造林大户、个体等合作造林。

(四)实行作业前置原则。造林主体在作业前,必须按照申报程序经当地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符合造林补助条件,并纳入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造林,未经审核的不予补助。

(五)统一监管原则。旗区苏木(镇)、基层林草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营造防护林的统一申报;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造林规划、年度计划、任务分解、组织实施、检查验收、造林全程监管和补助资金的统一兑现。

(六)严格实行“以水定林、量水而行”原则。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在优先保护好原有植被的前提下,要根据不同区域自然降水和地下水位情况,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准,进行营造林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营造林密度,严格实行低密度的近自然造林,采取措施节约地下用水,造林后主要依靠自然雨养。

第七条  营造林申报程序

(一)由造林主体自愿向当地基层林草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造林地点、规模、树种、造林地块权属证明、土地使用协议及苏木(镇)、嘎查(村)同意造林和造林地块无权属争议的审核意见。

(二)基层林草管理机构对申报的造林地块进行实地踏查核实,审核是否符合辖区造林规划,原生植被覆盖度、立地条件等是否符合造林要求及是否与历年林草工程(项目)和重点公益林重叠,符合要求的统一上报当地旗区林草主管部门。

(三)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造林条件的纳入年度营造林计划,签订造林合同。造林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造林作业设计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当地基层林草管理机构要进行全程监管,把好工程质量关。

(四)凡已纳入历年林草工程(项目)的造林主体,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管护质量等任何一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得申请新的营造林任务。

(五)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营造林补助政策、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以嘎查(村)为单位公示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和质量要求以及检查验收结果等情况,便于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补助标准。营造防护林按照“先造后补”的模式,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造林地,验收合格后纳入林草重点工程或社会公益造林项目给予造林主体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工乔木造林每亩补助500元;灌木造林每亩补助200元;飞播造林(含人工撒播)每亩补助150元;封沙育林及低效林改造、补植补造、灌木林平茬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亩补助90元;森林抚育、三北工程退化林分修复等其他营造林项目按国家下达的定额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营造林建设及管护期限。造林主体营造林建设及管护期限执行国家或地方营造林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十条  营造林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造林合同由旗区林草主管部门与造林主体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造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管护期限、补助标准与金额,造林完成时间、成活率、保存率、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事项。自签订造林合同之日起,造林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标准和质量完成造林,在建设及管护期限内,必须严格执行造林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规定和验收标准,逾期不能完成的,将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营造林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营造林相关技术规程标准。

(一)人工造林。公益林当年造林成活率≥70%,3年后造林株数保存率≥65%。

(二)飞播造林(含人工撒播)。飞播作业结束后2—3年开展成苗调查,宜播面积平均每公顷灌草有效苗株数≥1666株、有苗样地频度≥20%为合格。飞播造林后5—7年开展成效调查,样圆合格标准:10m2样圆内有1丛以上(含1丛)灌木有效苗;小班合格标准:灌木覆盖度≥20%为合格小班;成效综合评定:成效面积≥20%为合格。

(三)封沙育林。封育年限到期的次年成效评价,灌木型:灌木林覆盖度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灌草型:灌草覆盖度达到40%以上,或草本覆盖度增加20个百分点以上。

(四)对退化林分修复、低效林改造、灌木林平茬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质量评价实施百分制的,总分达到85分为合格;质量评价未实施百分制的,执行相关技术规程成效评价标准。

(五)其他工程检查验收执行营造林相关技术规程现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与补助资金兑现。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造林检查验收和补助资金兑现;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作业设计、造林合同、验收申请、阶段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原始单据等,按照相关营造林工程项目的规定程序、时限、年度拨付比例,及时兑现造林补助资金。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检查验收合格的,当地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兑现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营造林绩效评价。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造林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确保营造林工程建设质量和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及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鼓励造林主体在生态保护优先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林下经济,发展农家游、牧家游、林家游、森林康养和特色生态产业。

第十五条  国家营造林补助标准调整或营造林技术规程修订,执行国家调整后的营造林补助标准和最新的营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营造林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试行)》(阿署办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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