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0/2020-0157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外事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时间: |
2020-06-09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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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治区口岸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6-0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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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口岸〔2019〕 5号
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各盟市、旗市口岸办:
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内蒙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商务厅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
为便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货运车辆电子车牌(RFID卡)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分工、加强相关部门间的联系配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作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车牌的采购、监制、发放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各口岸地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代为发放电子车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作为自治区各公路口岸进出境车辆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各自辖区内进出境车辆电子车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二、所有经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进出境并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均应安装电子车牌。车辆在首次安装电子车牌时,发放电子车牌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电子车牌质保期一年,电子车牌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在质保期内的,发卡部门应免费予以更换。
三、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在依法办理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手续时,对于需要安装、更换车辆电子车牌的,由现场海关通知发卡部门提供电子车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车辆运营人或所属企业在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车辆备案;
2.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并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3.主管海关以《电子车牌领用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发卡部门提供电子车牌,标明数量、办理业务类型(新增、补卡、质量问题更换);
4.发卡部门接到《电子车牌领用通知单》后,直接与现场海关办理电子车牌交接,交接时应签署《电子车牌交接单》,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5.现场海关办理电子车牌认证、绑卡、安装等手续。
四、电子车牌应为按照6B、6C的标准生产的陶瓷卡,应符合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拆卸的物理特性和技术标准。
五、发卡部门应妥善做好电子车牌的保管、交接工作;发卡部门、现场海关应妥善保管相关单证,单证保管期应不低于5年。
六、严禁破解、复制、伪造电子车牌,严禁擅自向企业提供电子车牌,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电子车牌,严禁不按规范采购、发放、管理和使用电子车牌。对于发现不遵守本办法、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自治区口岸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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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治区口岸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6-09 11:03
-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口岸〔2019〕 5号
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各盟市、旗市口岸办:
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内蒙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商务厅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
为便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货运车辆电子车牌(RFID卡)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分工、加强相关部门间的联系配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作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车牌的采购、监制、发放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各口岸地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代为发放电子车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作为自治区各公路口岸进出境车辆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各自辖区内进出境车辆电子车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二、所有经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进出境并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均应安装电子车牌。车辆在首次安装电子车牌时,发放电子车牌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电子车牌质保期一年,电子车牌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在质保期内的,发卡部门应免费予以更换。
三、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在依法办理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手续时,对于需要安装、更换车辆电子车牌的,由现场海关通知发卡部门提供电子车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车辆运营人或所属企业在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车辆备案;
2.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并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3.主管海关以《电子车牌领用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发卡部门提供电子车牌,标明数量、办理业务类型(新增、补卡、质量问题更换);
4.发卡部门接到《电子车牌领用通知单》后,直接与现场海关办理电子车牌交接,交接时应签署《电子车牌交接单》,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5.现场海关办理电子车牌认证、绑卡、安装等手续。
四、电子车牌应为按照6B、6C的标准生产的陶瓷卡,应符合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拆卸的物理特性和技术标准。
五、发卡部门应妥善做好电子车牌的保管、交接工作;发卡部门、现场海关应妥善保管相关单证,单证保管期应不低于5年。
六、严禁破解、复制、伪造电子车牌,严禁擅自向企业提供电子车牌,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电子车牌,严禁不按规范采购、发放、管理和使用电子车牌。对于发现不遵守本办法、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自治区口岸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口岸跨境运输车辆电子车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