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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0-0097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0〕11号 成文时间: 2020-04-02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0〕11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行署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日      


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0号)和《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盟农牧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牧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创新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水平,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组建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综合执法队伍,实现全盟农牧业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执法效果显著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厘清层级职责,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将农牧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归并,整合组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执法。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队伍

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一个部门设立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将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牧业机械监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农田保护、农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种畜禽、渔政管理、农牧业转基因安全、动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等分散在同级农牧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其集中行使,以农牧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农牧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要严把人员进口关,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将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农牧业综合执法队伍,原则上现有农牧业执法人员只要在编在岗,可以全部划转进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涉及不同性质编制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自治区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二)理顺层级职责

保留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盟农牧局管理,以阿拉善盟农牧局名义统一执法。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盟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具有全盟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监督指导全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承办盟农牧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留阿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现状,理顺人、财、物、统计等管理渠道,细化业务指导、经费拨付等具体落实措施,按程序报自治区审批。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案件的查处职责,农牧部门负责农牧业领域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他领域职能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做好职能转隶和衔接工作。

整合组建阿拉善右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隶属旗农科局管理。在现有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将分散在旗农牧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全部剥离进行整合,以旗农牧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案件的查处职责;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苏木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农牧业领域方面的执法工作。

整合组建额济纳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隶属旗农科局管理。在现有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将分散在旗农牧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全部剥离进行整合,以旗农牧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案件的查处职责;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苏木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农牧业领域方面的执法工作。

四个开发区、示范区,不单独设立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日常执法检查、一般案件查处工作由开发区、示范区设立的综合执法局承担,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涉及其他领域职能职责范围,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有关农牧业工作要和旗级农牧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监督指导工作由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

农牧业领域设在苏木镇的各类站所,逐步与苏木镇、街道相关机构进行整合,执法工作由苏木镇、街道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以苏木镇和街道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有关行政权力事项,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形成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镇综合执法与旗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解决事项的协调督办机制。

上级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下级农牧业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管辖的案件,发现下级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三)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农牧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不得行使统一由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各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依法严惩农牧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全盟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规范执法事项

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快健全完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互联网+执法”,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五)强化执法保障

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有关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照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享受农牧业有毒有害、动物卫生工作津贴,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一线执法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待遇做出妥善安排,让专业人才能进得来留得住。建立农牧部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队伍与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其他机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牧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协同执法机制。完善与市场监督、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部署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牧业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执法改革纳入机构改革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

(二)加快实施,确保进度

准确把握中央、自治区、盟委改革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义,按照本方案明确要求,加快改革推进力度,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全盟农牧业综合执法改革要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确保队伍整合组建到位、职责编制明确到位、执法人员配备到位、经费装备保障到位。把工作融合、队伍融合、事权划分等工作做细做实,在规定时限完成改革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果。

(三)严明纪律,抓好落实

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单位、人员要服从大局,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改革、拖延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文件下载:阿署办发〔2020〕11号.doc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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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0〕11号 成文时间: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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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0〕11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行署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日      


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0号)和《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盟农牧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牧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创新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水平,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组建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综合执法队伍,实现全盟农牧业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执法效果显著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厘清层级职责,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将农牧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归并,整合组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执法。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队伍

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一个部门设立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将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牧业机械监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农田保护、农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种畜禽、渔政管理、农牧业转基因安全、动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等分散在同级农牧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其集中行使,以农牧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农牧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要严把人员进口关,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将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农牧业综合执法队伍,原则上现有农牧业执法人员只要在编在岗,可以全部划转进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涉及不同性质编制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自治区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二)理顺层级职责

保留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盟农牧局管理,以阿拉善盟农牧局名义统一执法。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盟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具有全盟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监督指导全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承办盟农牧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留阿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现状,理顺人、财、物、统计等管理渠道,细化业务指导、经费拨付等具体落实措施,按程序报自治区审批。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案件的查处职责,农牧部门负责农牧业领域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他领域职能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做好职能转隶和衔接工作。

整合组建阿拉善右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隶属旗农科局管理。在现有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将分散在旗农牧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全部剥离进行整合,以旗农牧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案件的查处职责;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苏木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农牧业领域方面的执法工作。

整合组建额济纳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隶属旗农科局管理。在现有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将分散在旗农牧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全部剥离进行整合,以旗农牧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案件的查处职责;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苏木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农牧业领域方面的执法工作。

四个开发区、示范区,不单独设立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日常执法检查、一般案件查处工作由开发区、示范区设立的综合执法局承担,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涉及其他领域职能职责范围,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有关农牧业工作要和旗级农牧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监督指导工作由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

农牧业领域设在苏木镇的各类站所,逐步与苏木镇、街道相关机构进行整合,执法工作由苏木镇、街道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以苏木镇和街道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有关行政权力事项,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形成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镇综合执法与旗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解决事项的协调督办机制。

上级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下级农牧业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管辖的案件,发现下级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三)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农牧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不得行使统一由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各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依法严惩农牧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全盟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规范执法事项

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快健全完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互联网+执法”,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五)强化执法保障

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有关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照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享受农牧业有毒有害、动物卫生工作津贴,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一线执法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待遇做出妥善安排,让专业人才能进得来留得住。建立农牧部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队伍与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其他机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牧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协同执法机制。完善与市场监督、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部署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牧业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执法改革纳入机构改革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

(二)加快实施,确保进度

准确把握中央、自治区、盟委改革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义,按照本方案明确要求,加快改革推进力度,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全盟农牧业综合执法改革要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确保队伍整合组建到位、职责编制明确到位、执法人员配备到位、经费装备保障到位。把工作融合、队伍融合、事权划分等工作做细做实,在规定时限完成改革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果。

(三)严明纪律,抓好落实

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单位、人员要服从大局,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改革、拖延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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