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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136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9-3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19〕14号)文件精神,现就《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做如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阿拉善盟本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和完善,预算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要求,现行的审批程序已不能完全适应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有必要修改。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5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由盟财政局起草形成了《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简化资金审批流程,加快财政资金审批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放管服”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7条的内容,针对适用内容、审批原则、预算安排资金审批程序、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其他事项7个方面的问题,均做了具体明确规定。

第一条适用内容。对财政资金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二条审批原则。对财政资金具体审批原则进行了阐述。

第三条预算安排资金审批程序。对部门预算和旗(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分已确定项目(地区)和未确定项目(地区)两类对审批职责、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予以规范。

第四条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分已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未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对审批职责、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予以规范。

第五条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对预算资金调整的范围、程序以及预备费的调整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六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对自治区转贷的新增债券和自治区转贷的置换(再融资)债券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七条其他事项。对预算执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职责、预算单位职责、审计部门职责、教育收费管理以及《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等7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为保证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的完整性,充实了第一项 “适用范围”和第二项“审批原则”,将第六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到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范围中。

二是将部门预算资金、对旗(区)转移支付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已确定项目(地区)的和未确定项目(地区)”两类,对资金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三是第四项明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时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的要求,财政部门接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三十日内”、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盟本级各部门和各旗(区)

四是为简化财政资金审批环节,将“未确定项目(地区)”的各类资金的审批,修改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盟行署,经分管副盟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执行”,取消了财政部门分管副盟长审批的环节。

五是按照“权责明晰、权责区分”的原则,对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明确要求,进行了修订。

六是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删除了“代编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审批程序”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预备费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解读人:阿拉善盟财政局副局长  许福善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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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19〕14号)文件精神,现就《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做如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阿拉善盟本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和完善,预算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要求,现行的审批程序已不能完全适应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有必要修改。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5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由盟财政局起草形成了《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简化资金审批流程,加快财政资金审批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放管服”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7条的内容,针对适用内容、审批原则、预算安排资金审批程序、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其他事项7个方面的问题,均做了具体明确规定。

第一条适用内容。对财政资金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二条审批原则。对财政资金具体审批原则进行了阐述。

第三条预算安排资金审批程序。对部门预算和旗(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分已确定项目(地区)和未确定项目(地区)两类对审批职责、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予以规范。

第四条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分已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未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对审批职责、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予以规范。

第五条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对预算资金调整的范围、程序以及预备费的调整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六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对自治区转贷的新增债券和自治区转贷的置换(再融资)债券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七条其他事项。对预算执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职责、预算单位职责、审计部门职责、教育收费管理以及《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等7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为保证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的完整性,充实了第一项 “适用范围”和第二项“审批原则”,将第六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到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范围中。

二是将部门预算资金、对旗(区)转移支付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已确定项目(地区)的和未确定项目(地区)”两类,对资金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三是第四项明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时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的要求,财政部门接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三十日内”、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盟本级各部门和各旗(区)

四是为简化财政资金审批环节,将“未确定项目(地区)”的各类资金的审批,修改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盟行署,经分管副盟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执行”,取消了财政部门分管副盟长审批的环节。

五是按照“权责明晰、权责区分”的原则,对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明确要求,进行了修订。

六是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删除了“代编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审批程序”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预备费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解读人:阿拉善盟财政局副局长  许福善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