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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00000000000/2019-0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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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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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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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9〕31号 |
成文时间: |
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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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9-0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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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31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2019年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5日
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盟本级实际,特制定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财政资金是指盟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调整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对盟本级各部门及旗(区)财政资金的审批。
二、审批原则
(一)法定预算原则。财政资金支出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盟人大工委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盟人大工委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严管支出原则。坚持“权责明晰、权责区分”的原则,明确财政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按照年度预算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确保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三)简化流程原则。坚持严格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预算安排资金审批程序
(一)部门预算
盟本级年初预算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盟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1.已确定项目的预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2.未确定项目的预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盟行署,经分管副盟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二)对旗(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盟本级预算安排对旗(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1.已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2.未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盟行署,经分管副盟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四、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盟本级各部门和各旗(区);接到自治区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盟本级各部门和各旗(区)。
(一)已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二)未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盟行署,经分管副盟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重大项目资金须经盟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五、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
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的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即: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对于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盟行署同意后,提请盟人大工委审查和批准。
年初预算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因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动用盟本级预备费,由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盟行署审核批准后执行。预备费不足支出的,经盟行署批准后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
自治区转贷的新增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规模内,报盟行署同意后,提请盟人大工委批准,财政部门下达执行;分配盟本级的新增债券资金,列入盟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盟行署同意后,提请盟人大工委批准。
自治区转贷的置换(再融资)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规模内,报盟行署同意后,提请盟人大工委备案,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建立预算执行报告制度,每年六至九月期间,财政部门应向盟行署报送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由盟行署审定后报告盟人大工委。
(二)财政部门要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健全和规范工作机制;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和按程序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实施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管理精细化;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后期跟踪监督。
(三)各预算单位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加快资金的审批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四)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五)自治区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其中:一般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资金收支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六)除教育收费以外,所有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执收单位要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七)部门预算资金执行中,由于项目当年未实施或项目不再实施而导致当年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收回本级预算。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10月14日发布的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40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行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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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19〕31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2019年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5日
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盟本级实际,特制定盟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财政资金是指盟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调整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对盟本级各部门及旗(区)财政资金的审批。
二、审批原则
(一)法定预算原则。财政资金支出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盟人大工委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盟人大工委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严管支出原则。坚持“权责明晰、权责区分”的原则,明确财政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按照年度预算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确保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三)简化流程原则。坚持严格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预算安排资金审批程序
(一)部门预算
盟本级年初预算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盟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1.已确定项目的预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2.未确定项目的预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盟行署,经分管副盟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二)对旗(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盟本级预算安排对旗(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1.已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2.未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盟行署,经分管副盟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四、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盟本级各部门和各旗(区);接到自治区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盟本级各部门和各旗(区)。
(一)已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二)未确定项目(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盟行署,经分管副盟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重大项目资金须经盟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五、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
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的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即: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对于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盟行署同意后,提请盟人大工委审查和批准。
年初预算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因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动用盟本级预备费,由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盟行署审核批准后执行。预备费不足支出的,经盟行署批准后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
自治区转贷的新增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规模内,报盟行署同意后,提请盟人大工委批准,财政部门下达执行;分配盟本级的新增债券资金,列入盟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盟行署同意后,提请盟人大工委批准。
自治区转贷的置换(再融资)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规模内,报盟行署同意后,提请盟人大工委备案,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建立预算执行报告制度,每年六至九月期间,财政部门应向盟行署报送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由盟行署审定后报告盟人大工委。
(二)财政部门要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健全和规范工作机制;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和按程序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实施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管理精细化;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后期跟踪监督。
(三)各预算单位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加快资金的审批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四)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五)自治区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其中:一般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资金收支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六)除教育收费以外,所有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执收单位要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七)部门预算资金执行中,由于项目当年未实施或项目不再实施而导致当年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收回本级预算。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10月14日发布的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40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