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7168/2019-0237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自然资字[2019]219号 | 成文时间: | 2019-08-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协调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8-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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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依照《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协调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1日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协调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文件精神,依据《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业项目参照执行。属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二、适用事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类别划分标准,将我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类别设置分为政府投资审批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3个类别。
三、并联审批原则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网协同、一站服务”的工作机制。本阶段应根据《项目生成管理规定》充分应用会签制,集中开展协调工作,策划生成的项目,进入审批后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
四、并联审批内容
(一) 审批时限
本阶段审批时限为25工作日。
(二) 审批事项
1.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审批。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土地征收转用手续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土地预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审批; 需要同时办理土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审批的项目合并成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意见书一项任务办理;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投资类)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社会投资核准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社会投资备案类);
3.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政府投资类);
4. 招标方案审批(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核准类);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书。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将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合并办理,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 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含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登记表备案);
8.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
9.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0.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1.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12. 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
13.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其中,第1-5项为并联审批事项,要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规定时间完成并联审批。第6-14项,为项目生成阶段,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中,可在项目申报前进行报批。第7-14项,项目申报前没有完成审批的事项,要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完成审批,其他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 盟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格。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过程中的业务指导、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
(二) 发改、住建、生态环境等责任审批部门应配合牵头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三) 项目单位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组织编制、办理、提交本阶段所需各项申报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六、并联审批流程
(一) 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时,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经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许可综合受理窗口统一登记,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推送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各部门当即做出受理意见。需进行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二) 建设项目受理后,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
七、保障措施
(一) 政务服务部门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咨询。
(二)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的一般事项,牵头部门可通过电话联系或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协调责任审批单位对申请事项予以指导。
(三) 需要自然资源或发改部门现场协调的,责任部门应第一时间解决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进行牵头协调。
(四) 政务服务部门会同牵头单位负责跟踪、督办协调事项落实情况,并对阶段内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协调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