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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610日    

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

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要求,结合我盟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我盟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保障,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为将阿拉善盟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提供租赁居住保障。

    (二)基本目标

增加各类租赁住房供应,促进租购并举住房体系建设,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充分发挥租赁住房高效、精准、灵活的特点,鼓励发展租赁式公寓、民宿等旅游短租服务,规范长租住房市场,为构建阿拉善全域旅游发展格局,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提供住房保障。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品种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工作措施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增加经营范围从事专营或兼营住房租赁业务,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单一销售经营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产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的委托或自行代理,将未售或未居住房屋进行租赁,提高住宅小区入住率;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2.盘活存量公房和存量商品房。通过将存量公房、存量商品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制定具体盘活和改建工作方案,经各旗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建、装修房源要按照基本建设相关程序有序开展,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运营,改建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机关事务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盟财政局)配合。

3.保障各类人才工作和住房租赁需要。为《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和流动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五类人才提供工作和住房保障,统筹公租房、已建成公房、库存商品房、长租公寓等各类房屋资源,建立人才(团队)工作和生活房屋租赁信息库,房屋资源不能满足人才(团队)住房需要的地区,要启动人才公寓建设或采购,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盟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委组织部),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人社局、住建局、财政局配合。

4.允许成套住房按间出租。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对外出租。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5.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制定推行全盟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各方权利义务。鼓励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6.引导发展旅游住宿租赁。鼓励租赁企业和出租人以互联网旅游住宿租赁企业平台为依托,整合闲置房屋、房间以及配套设施等资源,满足多样化旅游住宿需求,缓解我盟英雄会、胡杨节等重大旅游活动期间旅游短租紧张局面。按照旅店业管理相关标准加强共享住宿租赁监管,确保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严格执行“实名、实情、实数、实时”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加强民宿综合性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盟文化旅游广电局、公安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市监局配合。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7.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各旗区要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明确准入条件、保障面积等,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财政局配合。

8.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收入等公租房准入条件,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旗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公租房保障准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落实保障信息公示制度,确保公租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民政局、发改委配合。

9.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加快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各旗区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第三方管理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0.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依法办理居住证后,子女入学可按照各旗区招生入学方案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盟教体局、公安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1.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和配偶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为每户1.5万元/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

12.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盟税务局。

13.提供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责任单位:盟金融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4.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盟、旗区、镇(街道办)、社区四级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盟行政公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镇(街道办)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盟行署,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5.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加强全盟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在住房租赁过程中,作为住房出租人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黑中介”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研究制定租赁押金共管机制。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公安局、市监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6.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利用建设银行开发的“住房租赁服务公有云”平台技术及金融渠道优势,采用或整合政府自有平台,将公租房源、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服务平台监管,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要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各旗区住房管理、市监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17.理顺监管职责。住建和自然资源两部门要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共享机制,畅通不动产权信息共享渠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明确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房屋租赁市场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属地责任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区域内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镇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落实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的全覆盖。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于20198月前制定和出台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细则和办法。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行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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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610日    

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

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要求,结合我盟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我盟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保障,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为将阿拉善盟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提供租赁居住保障。

    (二)基本目标

增加各类租赁住房供应,促进租购并举住房体系建设,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充分发挥租赁住房高效、精准、灵活的特点,鼓励发展租赁式公寓、民宿等旅游短租服务,规范长租住房市场,为构建阿拉善全域旅游发展格局,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提供住房保障。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品种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工作措施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增加经营范围从事专营或兼营住房租赁业务,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单一销售经营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产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的委托或自行代理,将未售或未居住房屋进行租赁,提高住宅小区入住率;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2.盘活存量公房和存量商品房。通过将存量公房、存量商品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制定具体盘活和改建工作方案,经各旗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建、装修房源要按照基本建设相关程序有序开展,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运营,改建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机关事务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盟财政局)配合。

3.保障各类人才工作和住房租赁需要。为《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和流动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五类人才提供工作和住房保障,统筹公租房、已建成公房、库存商品房、长租公寓等各类房屋资源,建立人才(团队)工作和生活房屋租赁信息库,房屋资源不能满足人才(团队)住房需要的地区,要启动人才公寓建设或采购,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盟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委组织部),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人社局、住建局、财政局配合。

4.允许成套住房按间出租。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对外出租。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5.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制定推行全盟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各方权利义务。鼓励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6.引导发展旅游住宿租赁。鼓励租赁企业和出租人以互联网旅游住宿租赁企业平台为依托,整合闲置房屋、房间以及配套设施等资源,满足多样化旅游住宿需求,缓解我盟英雄会、胡杨节等重大旅游活动期间旅游短租紧张局面。按照旅店业管理相关标准加强共享住宿租赁监管,确保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严格执行“实名、实情、实数、实时”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加强民宿综合性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盟文化旅游广电局、公安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市监局配合。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7.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各旗区要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明确准入条件、保障面积等,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财政局配合。

8.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收入等公租房准入条件,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旗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公租房保障准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落实保障信息公示制度,确保公租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民政局、发改委配合。

9.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加快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各旗区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第三方管理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0.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依法办理居住证后,子女入学可按照各旗区招生入学方案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盟教体局、公安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1.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和配偶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为每户1.5万元/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

12.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盟税务局。

13.提供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责任单位:盟金融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4.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盟、旗区、镇(街道办)、社区四级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盟行政公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镇(街道办)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盟行署,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5.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加强全盟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在住房租赁过程中,作为住房出租人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黑中介”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研究制定租赁押金共管机制。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公安局、市监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6.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利用建设银行开发的“住房租赁服务公有云”平台技术及金融渠道优势,采用或整合政府自有平台,将公租房源、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服务平台监管,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要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各旗区住房管理、市监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17.理顺监管职责。住建和自然资源两部门要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共享机制,畅通不动产权信息共享渠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明确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房屋租赁市场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属地责任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区域内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镇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落实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的全覆盖。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于20198月前制定和出台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细则和办法。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