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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017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6-12 09:41:0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要求,结合我盟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制定《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阿署发〔2019〕5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我盟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保障,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为将阿拉善盟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提供租赁居住保障。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品种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盟级发展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各旗(区)根据文化旅游和租赁市场需要,可试点发展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盟文旅投、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国资局配合。

2.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3.盘活存量公房和存量商品房。通过将存量公房、存量商品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制定具体盘活和改建工作方案,经各旗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建、装修房源要按照基本建设相关程序有序开展,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运营,改建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盟住建局、盟国土局、盟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国资局配合。

4.保障各类人才工作和住房租赁需要。为《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和流动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五类人才提供工作和住房保障,统筹公租房、已建成公房、库存商品房、长租公寓等各类房屋资源,建立人才(团队)工作和生活房屋租赁信息库,房屋资源不能满足人才(团队)住房需要的地区,要启动人才公寓建设或采购,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盟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盟组织部)、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人社局、盟住建局、盟财政局配合。

5.允许成套住房按间出租。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对外出租。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6.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制定推行全盟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7.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加强中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8.引导发展旅游住宿租赁。以互联网旅游住宿租赁企业平台为依托,整合分享闲置房屋、房间以及配套设施等资源,满足多样化旅游住宿需求,缓解我盟英雄会、胡杨节等重大旅游活动期间旅游短租紧张局面。按照旅店业管理相关标准加强共享住宿租赁监管,确保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严格执行“实名、实情、实数、实时”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加强民宿综合性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盟旅发委、盟公安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盟市监局配合。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9.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各地区要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明确准入条件、保障面积等,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财政局配合。

10.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收入等公租房准入条件,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公租房保障准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落实保障信息公示制度,确保公租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民政局、盟发改委配合。

11.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加快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各旗区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第三方管理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2.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依法办理居住证后,子女入学可按照各旗区招生入学方案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盟教体局、盟公安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3.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和配偶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为每户1.5万元/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4.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扣除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范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盟税务局。

15.提供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责任单位:盟金融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6.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盟、旗区、镇(街道办)、社区四级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盟行政公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镇(街道办)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盟行署、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7.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加强全盟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在住房租赁过程中,作为住房出租人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黑中介”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盟住建局、盟公安局、盟市监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8.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利用建设银行开发的“住房租赁服务公有云”平台技术及渠道优势,将政府公租房源、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服务平台监管,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要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各旗区住房管理、市监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19.理顺监管职责。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共享机制,畅通不动产权信息共享渠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明确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房屋租赁市场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盟住建局、盟国土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四、制定程序

该《意见》由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内容,结合我盟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起草。经向盟直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后,提交,盟住建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经承担法制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盟行署审查,于2019年6月10日印发执行。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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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6-12 09:41:0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要求,结合我盟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制定《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阿署发〔2019〕5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我盟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保障,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为将阿拉善盟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提供租赁居住保障。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品种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盟级发展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各旗(区)根据文化旅游和租赁市场需要,可试点发展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盟文旅投、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国资局配合。

2.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3.盘活存量公房和存量商品房。通过将存量公房、存量商品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制定具体盘活和改建工作方案,经各旗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建、装修房源要按照基本建设相关程序有序开展,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运营,改建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盟住建局、盟国土局、盟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国资局配合。

4.保障各类人才工作和住房租赁需要。为《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和流动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五类人才提供工作和住房保障,统筹公租房、已建成公房、库存商品房、长租公寓等各类房屋资源,建立人才(团队)工作和生活房屋租赁信息库,房屋资源不能满足人才(团队)住房需要的地区,要启动人才公寓建设或采购,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盟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盟组织部)、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人社局、盟住建局、盟财政局配合。

5.允许成套住房按间出租。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对外出租。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6.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制定推行全盟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7.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加强中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8.引导发展旅游住宿租赁。以互联网旅游住宿租赁企业平台为依托,整合分享闲置房屋、房间以及配套设施等资源,满足多样化旅游住宿需求,缓解我盟英雄会、胡杨节等重大旅游活动期间旅游短租紧张局面。按照旅店业管理相关标准加强共享住宿租赁监管,确保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严格执行“实名、实情、实数、实时”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加强民宿综合性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盟旅发委、盟公安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盟市监局配合。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9.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各地区要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明确准入条件、保障面积等,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财政局配合。

10.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收入等公租房准入条件,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公租房保障准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落实保障信息公示制度,确保公租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民政局、盟发改委配合。

11.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加快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各旗区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第三方管理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2.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依法办理居住证后,子女入学可按照各旗区招生入学方案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盟教体局、盟公安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3.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和配偶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为每户1.5万元/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4.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扣除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范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盟税务局。

15.提供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责任单位:盟金融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6.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盟、旗区、镇(街道办)、社区四级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盟行政公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镇(街道办)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盟行署、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7.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加强全盟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在住房租赁过程中,作为住房出租人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黑中介”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盟住建局、盟公安局、盟市监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18.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利用建设银行开发的“住房租赁服务公有云”平台技术及渠道优势,将政府公租房源、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服务平台监管,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要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各旗区住房管理、市监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盟市监局配合。

19.理顺监管职责。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共享机制,畅通不动产权信息共享渠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明确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房屋租赁市场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盟住建局、盟国土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四、制定程序

该《意见》由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内容,结合我盟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起草。经向盟直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后,提交,盟住建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经承担法制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盟行署审查,于2019年6月10日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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