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9-02455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阿署发 |
发文字号: | 阿署发〔2019〕37号 | 成文时间: | 2019-03-26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3-28 10:07
- 浏览次数: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19〕37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阿拉善盟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盟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6日
阿拉善盟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1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盟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高位优质均衡发展,提升我盟义务教育整体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农村牧区教育质量,适度稳定薄弱学校生源,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教育强旗创建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高质量的教育。
有序推进,分步实施。针对城镇化水平和农村牧区实际情况,本着先弱后强、先乡后城的路径步骤,紧抓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经费投入和体制创新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
三、工作目标
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两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城镇大班额全部消除,农村牧区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达到相应要求;农村牧区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农村牧区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精准脱贫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作任务
(一)加快城镇学校建设。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面积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镇规划并严格实施,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统筹考虑学校周边道路、停车场建设,营造安全畅通的学生接送环境。(责任单位:盟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教体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努力办好农村牧区教育。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落实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牧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的政策要求,办好必要的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旗(区)政府(管委会)妥善解决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问题。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加强农村牧区教师队伍建设,在中小学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优先补充农村牧区学校急需紧缺教师,通过教师招聘“绿色通道”,招聘优秀大学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确保农村牧区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有效提升农村牧区教师的整体素质。实施自治区“特岗教师”计划,吸纳优秀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做好地方免费师范生工作,各旗区根据本地农村牧区教育发展实际,在本地区核定的中小学专项编制空编总数内提出农村牧区学校紧缺学科师资的需求计划,通过普通高考,招录热爱农村牧区教育、自愿到农村牧区学校从教的优秀本科学生,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农村牧区教师。积极开展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建立适应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序交流工作机制,采取定期交流、提任交流、学校联盟、对口支援、支教交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牧区学校流动。进一步完善与教师交流相关的校长选拔、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各旗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交流轮岗到新学校任教时间不得少于3年。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确保轮岗交流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盟教体局、盟委编办、盟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统筹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等各项教育工程,加快改扩建、新建教室、宿舍、食堂、浴室、消防站、警务室,改善取暖、住宿、餐饮、清洁卫生、校园安全条件,食品卫生全面实行“明厨亮灶”,全面消除 “土炉子”“土灶台”“大通铺”和旱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信息化水平,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创新教研方式,组建教研网络平台。利用同频互动课堂,开展“专递课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坊”、“线上教学”、“教师培训”、“网络教研”等教学教研活动,通过联片教研、蹲点下校、送教下乡等形式,帮助农村牧区学校和教学点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每生每年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并实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增加200元。对民族学校严格执行《阿拉善盟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18〕25号),将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别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和18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继续落实农村牧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政策。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责任单位:盟教体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各旗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一年级新生班额不超过45人,七年级新生班额不超过50人,已经存在的56人至65人的大班额,到2019年全部消除。(责任单位:盟教体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实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旗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盟编委确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标准具体分配各旗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统筹使用,发挥编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提出分配使用和动态调整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全面清理整顿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等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严禁从学校长期违规借调教师和管理人员。各旗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在岗的长期使用的临聘教师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管理,探索校长聘任制,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建立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善于治校的专家型校长队伍。(责任单位:盟委编办、盟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六)改革农村牧区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旗区依法依规落实农村牧区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农村牧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农村牧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认真落实农村牧区教师1万元工作补贴(补助范围包括下派支教、轮岗教师和教师储备生)和特岗教师津贴制度,逐步建立农村牧区特困教师救助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4号)要求,落实农村牧区学校与城区同学段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相同的政策。各旗区教体局、社管局根据学校教学需求、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贯彻落实《阿拉善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阿署人社发〔2016〕142号),职称评聘向农村牧区教师倾斜,在旗区及以下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教师,不受学历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在农村牧区学校连续任教满20年,并取得高、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可不受职数限制设特设岗聘用。在农村牧区学校工作满2年的本科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盟直属学校教师到旗区学校支教5年(包括5年)以上或城镇学校教师(包括盟府所在地和旗区所在地学校)到农村牧区支教3年(包括3年)以上,并与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在服务期内可不受职数限制设特设岗位评聘,服务期未满回原单位或向城镇流动的取消特设岗及相应工资待遇。农村牧区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计算机、发表论文不作为刚性要求,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须有在农村牧区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评选名额向农村牧区学校倾斜。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学校周转宿舍建设,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彻底解决农村牧区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交流到农村牧区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教师住房纳入本地区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旗区结合自身实际,关心农村牧区教师身心发展,定期组织农村牧区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农村牧区教师休养,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农村牧区教师纳入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盟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各旗区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建立以学生素养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盟级统筹,完善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依法制定或修订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规范和制约学校管理权力运行,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学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快推进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加强和完善家长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体系。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评估,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建立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落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管理责任,推进人防、技防、物防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保安员配备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学校安保经费,配足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器械,配齐校园“一键报警”装置。坚决打击邪教、毒品、校园欺凌、恐怖等对学生的侵害,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障和管理。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和解决校园安全问题的能力,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责任单位:盟教体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司法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各旗区政府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盟、旗区教育行政部门、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盟、旗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牧区、边远、贫困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学校配合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学生追辍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区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将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认真制定和实施教育精准扶贫计划。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发展校车等方式,确保农村牧区适龄儿童不因上学远而辍学。针对残疾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以旗区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通过特教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责任单位:盟教体局、财政局、残联,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2号),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两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责任单位:盟教体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要求,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健康干预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促进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季度检查核查一次,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盟民政局、妇联、卫健委、司法局、公安局、教体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加强政府统筹,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各级教育部门加强教育内部管理,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履行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社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四)加强督导检查。盟、旗区两级政府把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盟、旗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旗(区)政府(管委会)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强化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坚持典型示范、重点突破,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