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 > 2019年第5期 > 政府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35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1025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旗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状况、居民投放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施路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三)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分类意识,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发挥市场作用,推进思路创新、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提高垃圾分类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四)源头减量、系统治理。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功能匹配、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在巴彦浩特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及试点社区、小区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为全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益的管理经验和参考模式。到2022年底前,巴彦浩特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4年底前,巴彦浩特地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底前,其他旗(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四、实施范围

(一)实施区域:阿左旗巴彦浩特镇率先纳入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范围,其他旗区逐步实施。

(二)实施主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

2.企业和社团组织。包括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及没有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

3.城镇居民。包括城镇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员。

五、分类方法

采取可回收物、湿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其它垃圾)四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特点、投放习惯,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或临时储存空间,并规范设置提示标识、宣传内容,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自行运送,或者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湿垃圾(厨余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及城镇居民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鼓励居民家庭滤出湿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湿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湿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建立台账管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

3.收运处置。由专业队伍收集,并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指定专业处理厂(场)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对泄漏、遗散和臭气的管控。

(三)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存储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确保有专人收集或专人指导单独投放。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次。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无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地区,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企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统筹实施有害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四)干垃圾(其它垃圾)

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设置容器、定点投放,按现有收转运渠道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厂(场),根据分类后的干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宜烧则烧”“宜埋则埋”。

六、设置规范

(一)标识颜色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的规定,可回收物垃圾容器采用蓝色,湿垃圾(厨余垃圾)容器采用绿色,有害垃圾容器采用红色,干垃圾(其他垃圾)容器采用灰色。

(二)布局设置

1.居住小区

居民家庭应至少设置湿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小区应根据大小适度设置分散投放点,并至少设置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应合理布置生活垃圾投放点,每个小区至少设置一组四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分类收集和分类收运对接。

2.办公楼(单位)

办公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分类容器;公共区域(大堂、出入口)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分类容器;有食堂或餐饮服务的单位应设置湿垃圾和干垃圾分类容器;各单位或每栋办公楼至少设置一组四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分类收集和分类收运对接。

3.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等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分类容器,设置数量根据区域面积大小和人流量实际配备。有大型活动、赛事时,可根据需要,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宾馆、餐厅等餐饮公共场所应设置四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分类收集和分类收运对接。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要便于投放、收运,地面必须经过硬化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必须标识明显,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桶身桶盖完整无损。

七、重点工作

(一)推进源头减量。加强社会引导和政策支持,逐步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在餐饮行业倡导节约文明用餐,有效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二)规范分类投放。在单独投放有害垃圾的前提下,以“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为重点,设置分类投放垃圾容器或建设垃圾箱房、逐步实施定点定时投放。要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力量,发动社区党员、热心居民、志愿者等人员共同参与、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督导员制度,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分类投放的指导监督,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三)加强分类收集。合理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统一规范标志标识。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与新建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满足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推进现有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升级改造,完善对分类垃圾的收集、计量、脱水、中转功能。有害垃圾按照安全、便利原则,设置独立的集中储存场所。居民小区、单位等应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合理布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优化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网络。有关单位、社区应同步公示垃圾收集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去向等信息。

(四)配套分类运输。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规范垃圾分类运输准入,推动实施垃圾运输车辆的配套和分类改造,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实现按垃圾分类配备运输车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做好物业企业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运输资质。

(五)完善分类处理。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加快补齐处理设施能力短板,对既有不达标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无害化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切实提升末端处置能力。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及时研究部署,狠抓任务落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阿左旗于20191115日前制定出台具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地方政府高位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担当负责,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旗区结合实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地方标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适时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强化对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容器配置、分类投放实效的执法检查,可采取“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探索制定与分类实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合署办公大楼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大楼内外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常态化管理。

(三)完善支持政策。发挥中央、自治区、地方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旗区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并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五)做好宣传教育。开展以“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垃圾分类,从我做起”“小手拉大手”等为主题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典型经验,强化垃圾分类国民教育和社会实践。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和正确投放率,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强化督促指导。盟住建局牵头,会同盟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商务局、教体局、文旅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盟机关事务局要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率先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惩机制,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建立综合考评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9>2019年第5期>政府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35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1025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旗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状况、居民投放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施路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三)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分类意识,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发挥市场作用,推进思路创新、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提高垃圾分类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四)源头减量、系统治理。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功能匹配、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在巴彦浩特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及试点社区、小区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为全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益的管理经验和参考模式。到2022年底前,巴彦浩特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4年底前,巴彦浩特地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底前,其他旗(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四、实施范围

(一)实施区域:阿左旗巴彦浩特镇率先纳入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范围,其他旗区逐步实施。

(二)实施主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

2.企业和社团组织。包括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及没有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

3.城镇居民。包括城镇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员。

五、分类方法

采取可回收物、湿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其它垃圾)四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特点、投放习惯,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或临时储存空间,并规范设置提示标识、宣传内容,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自行运送,或者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湿垃圾(厨余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及城镇居民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鼓励居民家庭滤出湿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湿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湿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建立台账管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

3.收运处置。由专业队伍收集,并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指定专业处理厂(场)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对泄漏、遗散和臭气的管控。

(三)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存储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确保有专人收集或专人指导单独投放。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次。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无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地区,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企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统筹实施有害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四)干垃圾(其它垃圾)

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设置容器、定点投放,按现有收转运渠道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厂(场),根据分类后的干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宜烧则烧”“宜埋则埋”。

六、设置规范

(一)标识颜色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的规定,可回收物垃圾容器采用蓝色,湿垃圾(厨余垃圾)容器采用绿色,有害垃圾容器采用红色,干垃圾(其他垃圾)容器采用灰色。

(二)布局设置

1.居住小区

居民家庭应至少设置湿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小区应根据大小适度设置分散投放点,并至少设置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应合理布置生活垃圾投放点,每个小区至少设置一组四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分类收集和分类收运对接。

2.办公楼(单位)

办公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分类容器;公共区域(大堂、出入口)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分类容器;有食堂或餐饮服务的单位应设置湿垃圾和干垃圾分类容器;各单位或每栋办公楼至少设置一组四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分类收集和分类收运对接。

3.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等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分类容器,设置数量根据区域面积大小和人流量实际配备。有大型活动、赛事时,可根据需要,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宾馆、餐厅等餐饮公共场所应设置四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分类收集和分类收运对接。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要便于投放、收运,地面必须经过硬化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必须标识明显,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桶身桶盖完整无损。

七、重点工作

(一)推进源头减量。加强社会引导和政策支持,逐步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在餐饮行业倡导节约文明用餐,有效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二)规范分类投放。在单独投放有害垃圾的前提下,以“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为重点,设置分类投放垃圾容器或建设垃圾箱房、逐步实施定点定时投放。要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力量,发动社区党员、热心居民、志愿者等人员共同参与、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督导员制度,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分类投放的指导监督,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三)加强分类收集。合理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统一规范标志标识。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与新建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满足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推进现有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升级改造,完善对分类垃圾的收集、计量、脱水、中转功能。有害垃圾按照安全、便利原则,设置独立的集中储存场所。居民小区、单位等应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合理布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优化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网络。有关单位、社区应同步公示垃圾收集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去向等信息。

(四)配套分类运输。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规范垃圾分类运输准入,推动实施垃圾运输车辆的配套和分类改造,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实现按垃圾分类配备运输车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做好物业企业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运输资质。

(五)完善分类处理。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加快补齐处理设施能力短板,对既有不达标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无害化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切实提升末端处置能力。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及时研究部署,狠抓任务落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阿左旗于20191115日前制定出台具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地方政府高位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担当负责,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旗区结合实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地方标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适时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强化对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容器配置、分类投放实效的执法检查,可采取“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探索制定与分类实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合署办公大楼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大楼内外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常态化管理。

(三)完善支持政策。发挥中央、自治区、地方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旗区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并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五)做好宣传教育。开展以“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垃圾分类,从我做起”“小手拉大手”等为主题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典型经验,强化垃圾分类国民教育和社会实践。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和正确投放率,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强化督促指导。盟住建局牵头,会同盟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商务局、教体局、文旅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盟机关事务局要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率先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惩机制,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建立综合考评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