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8-0033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阿署办发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8〕41号 | 成文时间: | 2018-09-03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9-0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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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18〕41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左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8〕5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加快已配置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妥善解决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科学合理、依法依规推进煤炭矿业权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阿左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承诺配置资源的转化项目及资源配置量,要逐一核实、全面清理、不留死角。按照企业自愿,“成熟一个,清理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对前期工作推进快、条件成熟的井田重点推进,加快矿业权手续办理进度。
二、工作程序
(一)配置资源的清理
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资源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按照《意见》、《方案》及相关政策要求,核查和清理各配置井田转化项目落实情况、对应的配置资源量,认定企业获得煤炭矿业权方式和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况,明确井田内各转化项目同意配置资源量、实际应配置资源量以及剩余资源量的处置意见后,报盟行署。涉及跨盟市配置资源的,由项目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提出具体清理处理意见,经盟行署同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配置资源的审定
旗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上报清理意见,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井田的矿业权获得方式、矿业权价款的缴纳情况,并对转化项目配置的资源量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核井田内项目落实情况,核实转化项目资源量;由盟发改委审核井田开发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煤炭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配置转化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情况。盟经信委(煤炭局)汇总旗、区及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盟行署审定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配置资源的落实
涉及配置资源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内政发〔2018〕22号、内政办发〔2014〕79号和内政发〔2018〕22号要求,督促项目配置资源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支持、配合资源配置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资源配置及清理工作。
三、处置方式
(一)已划定矿权范围申请办理采矿权的,原则上不再向井田内调整配置项目。
(二)申请办理探矿权井田内有多家配置项目企业的,由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形成统一主体后报盟行署,经盟行署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矿业权报批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有关旗、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9号)要求,全面清理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内配置资源的情况、批准资源配置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内配置资源项目落实情况。2018年9月10日前,各旗、区将清理结果报盟行署,由盟行署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对未落实转化项目对应的资源量,由盟行署或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二)对2018年底前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有关旗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配置资源程序。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政府配置煤炭资源事宜。
(三)鉴于煤炭资源配置政策执行时间长,期间国家政策有调整变化,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梳理、分类施策。既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又要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既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又要加快推进资源清理处置各项工作。
(四)妥善做好矿业权清理处置是开展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工作的重要环节,时间紧、任务重、政策要求高。有关旗、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矿业权清理处置各项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