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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5/2018-0040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农牧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阿农牧发〔2018〕640号 成文时间: 2018-12-11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农牧业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农牧业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农牧业局:

经中共阿拉善盟农牧业局党组2018年第19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

                          

 


附件

 

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活动的监管,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强制免疫,是指为了预防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对动物实施的预防接种和免疫监测。

第四条 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苏木(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嘎查防疫员工作网络,并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嘎查(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嘎查村民,协助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工作;嘎查防疫员协助基层兽医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盟、旗(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盟、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工作。

盟、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监督管理工作。

盟、旗(区)市监、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第三章  免疫实施

第七条 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各旗(区)对辖区内的所有畜禽要按照全盟年度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开展免疫工作,坚持做到“五不漏”,即:旗(区)不漏苏木镇、苏木镇不漏嘎查村、嘎查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第九条 盟、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存放、转运、保存等环节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第十条 各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疫苗。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过期及物理性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              

第十一条 各旗(区)积极推行疫苗网络化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规范免疫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不得用同一注射器混用多种疫苗,确保免疫质量。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第十二条 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苏木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第十三条 各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报告盟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免疫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旗(区)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抗体的监测,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动物饲养者、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对强制免疫效果的评估将采取旗(区)常规监测与盟级随机抽检相结合。旗(区)的常规监测于每年的春秋防结束后进行,盟级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每个旗(区)随机抽查2个苏木镇,每个苏木镇抽查2个嘎查村,每个嘎查村抽查10个养殖户,抽查1个养殖场,采血方式采取按比例随机采样。

第十七条 免疫抗体的监测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各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各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对应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及时申请补偿。

对动物强制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养殖场、散养户,要分析原因,及时安排补免,确保免疫质量。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拒绝实施强制免疫而发生动物疫情的,动物被强制扑杀的损失和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申报盟行署、旗(区)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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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链接:[解读]《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

编辑:阿拉善盟农牧局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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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农牧业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农牧业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农牧业局:

经中共阿拉善盟农牧业局党组2018年第19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

                          

 


附件

 

阿拉善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活动的监管,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强制免疫,是指为了预防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对动物实施的预防接种和免疫监测。

第四条 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苏木(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嘎查防疫员工作网络,并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嘎查(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嘎查村民,协助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工作;嘎查防疫员协助基层兽医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盟、旗(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盟、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工作。

盟、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监督管理工作。

盟、旗(区)市监、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第三章  免疫实施

第七条 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各旗(区)对辖区内的所有畜禽要按照全盟年度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开展免疫工作,坚持做到“五不漏”,即:旗(区)不漏苏木镇、苏木镇不漏嘎查村、嘎查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第九条 盟、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存放、转运、保存等环节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第十条 各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疫苗。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过期及物理性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              

第十一条 各旗(区)积极推行疫苗网络化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规范免疫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不得用同一注射器混用多种疫苗,确保免疫质量。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第十二条 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苏木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第十三条 各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报告盟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免疫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旗(区)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抗体的监测,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动物饲养者、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对强制免疫效果的评估将采取旗(区)常规监测与盟级随机抽检相结合。旗(区)的常规监测于每年的春秋防结束后进行,盟级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每个旗(区)随机抽查2个苏木镇,每个苏木镇抽查2个嘎查村,每个嘎查村抽查10个养殖户,抽查1个养殖场,采血方式采取按比例随机采样。

第十七条 免疫抗体的监测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各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各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对应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及时申请补偿。

对动物强制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养殖场、散养户,要分析原因,及时安排补免,确保免疫质量。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拒绝实施强制免疫而发生动物疫情的,动物被强制扑杀的损失和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申报盟行署、旗(区)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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