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26-0078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5-14 |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05-1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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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直相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旗(区)数据主管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政数发〔2025〕28号)文件要求,阿拉善盟政务与数据管理局制定了《阿拉善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阿拉善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推进阿拉善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规范有序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到2027年,基本建成全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数据资源目录和授权运营机制;培育专业化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在生态环境、清洁能源、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标杆数据产品和服务,助力阿拉善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
(一)授权运营定义。本方案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盟行署指定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按程序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授权运营机构),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特定领域、行业或社会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法规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盘活沉睡数据资产的重要抓手。全盟双千兆网络广泛覆盖,政务云平台等数据底座基本建成,生态环境、清洁能源、现代农牧业等领域特色数据价值密度高、应用场景明确,具备引入专业化力量开展市场化开发的基础条件。通过授权运营可将公共数据转化为服务产业转型的生产力,总体风险可控、路径清晰、需求迫切,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赋能特色产业的关键路径。
(三)授权运营模式。阿拉善盟公共数据资源采用“全盟整体授权+重点领域(区域)授权+特色场景授权”相结合的多元化授权模式:
1.整体授权模式。将全盟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由其统筹开展数据治理、开发及市场化运营。
2.分领域(区域)授权模式。针对工业制造、矿产资源、清洁能源、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或将各旗区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分别授权给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运营机构。
3.依场景授权模式。针对特定应用场景(如荒漠化治理监测、骆驼产业溯源、风光电功率预测等),遵循“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的集约利用和最小必要原则,授权给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运营机构。
(四)运营层级划分。阿拉善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行盟级统一管理。由盟政数局作为盟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全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统一整合盟本级及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程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数据治理、开发及市场化运营。各旗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数据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提出特色领域授权运营试点建议,由盟政数局统筹评估后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三、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一)公共数据供给范围。盟政数局整合全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供给须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不得将以下公共数据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危及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公共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数据;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运营的公共数据;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能运营的公共数据。
(二)预期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根据《“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12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结合阿拉善盟实际,重点支持以下8个重点领域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1.工业制造领域。盐化工/精细化工安全生产风险预警、重点污染源与能耗动态闭环监管、规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诊断、产业链供应链协同优化等。
2.生态环境领域。荒漠化治理监测预警服务、生态修复效果评估、碳汇计量监测、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等。
3.清洁能源领域。风光电功率预测服务、新能源消纳分析、智能运维监测、能源供需预测等。
4.现代农牧业领域。骆驼全产业链溯源服务、沙产业数据分析、中药材质量追溯、智慧牧场管理、农牧业气象服务等。
5.文化旅游领域。智慧旅游服务、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游客行为分析、旅游精准营销等。
6.矿产资源领域。矿产资源智能管理、矿山安全监测、绿色矿山评估等。
7.民生服务领域。就业精准匹配、社保智能服务、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等。
8.城市治理领域。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监测预警、12345热线社情民意智能分析、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效能监测等。
(三)公共数据目录管理。盟大数据中心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数据目录,根据应用场景或领域需求,编制阿拉善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源部门)应当按照目录中的更新频率,对本机构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动态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四)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数源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盟政数局的工作要求,对本部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数源部门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授权运营机构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授权运营机构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质量问题的,可向盟政数局提出数据治理需求,由其督促相关数源部门期限完成数据治理。
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
(一)授权运营机构准入要求。法人组织申报授权运营,需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等;具有投资建设相应数据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治理的现金资本;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技术能力要求。具备满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系统建设运维、数据应用合规监测、应急处置等能力;具备接入政务网络的环境和条件;具备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
3.管理能力要求。熟悉并理解国家和自治区、阿拉善盟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及政策文件;熟悉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具备运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具有明确的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4.安全能力要求。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和较强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未发生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公共数据安全体系评估结果无高风险项。
(二)授权步骤。盟政数局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阿拉善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其流程包括:
1.发布公告。盟政数局发布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公告,明确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2.申请提交。授权运营申请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
3.资格审查。盟政数局组织对申请运营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明确拟授权运营机构,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
4.公示。将拟授权运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授权运营协议报自治区政数局备案。
(三)授权运营期限。授权运营协议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四)授权运营绩效评价。盟政数局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对相关领域、场景的运营机构的组织管理水平、运营服务能力、运营服务成效等进行绩效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资质延续或清退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分为通过评估、未通过评估和限期整改三种情形;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五)授权运营退出。授权运营协议期满,运营机构可申请续约,经绩效评价通过后签订新的授权运营协议,未申请续约的正常退出。
绩效评估未通过或违规使用公共数据、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发生数据泄露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由盟政数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程序,审议后强制退出。
五、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
(一)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盟发展改革委会同盟政数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由盟政数局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报盟行署同意后执行;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建立政府、企业间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运营机构将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通过自治区数据交易中心阿拉善服务基地进行交易;鼓励以数据互换、项目合作等方式将自有数据提供给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六、公共数据安全责任
(一)主管部门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支持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应用;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严格防控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数据安全。
(二)运营机构安全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建立数据泄露溯源、数据篡改及违规使用的监控预警机制;建立信息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产生的制度规范、运营协议、运营日志等各项关键信息,确保相关信息记录的留存时间不少于20年。
(三)应用单位安全责任。按照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交由第三方使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强化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盟政数局负责全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修订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组织确定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开展绩效评价;做好协议备案管理;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公开授权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盟发展改革委会同盟政数局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并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调整修订价格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建立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就新领域、新业态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进行保护。
盟委网信办、盟委保密机要局、盟公安局、盟国家安全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监督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
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源部门)负责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做好数据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按照目录更新频率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开展数据质量管理;配合运营机构开展数据开发利用。
各旗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治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组建专业团队,挖掘数据应用场景,为应用单位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盟政数局应当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指导运营机构公开公共数据产品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运营机构落实本方案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运营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要求相关运营机构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授权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限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数据资源的授权存储、加工处理、分析挖掘、融合利用及市场运营情况等内容。
八、附则
本方案由盟政数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