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3/2026-0076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4-14 | |
| 公文时效: |
转载-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 发布日期:2026-04-1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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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健全完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含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网络货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以下简称信誉考核),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履行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监督职责,对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的综合信誉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区企业信誉考核工作。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企业信誉考核工作,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
第六条 企业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
第七条 企业信誉定期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 1000 分,另设 100 分作为加分项。企业信誉不定期考核每一考核周期计分初值为零,各考核项目的计分分值为 20 分、15 分、10分、5 分四档。
第八条 企业信誉考核指标及分值为:
(一)安全生产(250 分):是否有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及考核情况等。
(二)经营行为(200 分):依法依规经营情况、现场监督检查等。
(三)服务质量(200 分):社会投诉及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及媒体曝光情况等。
(四)社会责任(150 分):行业稳定、资料报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等。
(五)企业管理(200 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服务规范、科技设备应用情况等。
(六)加分项目(100 分):完成指令性任务或社会公益、管理创新及技术创新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可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对二级指标内容进行调整,及时公布,并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实施。
第九条 企业信誉考核等级标准:
(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考核等级为 AAA 级:
1.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基础分和加分合计达 850 分及以上的;
4.所属营运车辆或平台注册车辆审验率 99%及以上的。
(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考核等级为 AA 级:
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只发生 1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 700 分至 849 分之间的;
4.所属营运车辆或平台注册车辆审验率 90%及以上的。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考核等级为 A 级:
1.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只发生 1 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只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 600 分至 699 分之间的;
4.所属营运车辆或平台注册车辆审验率 80%及以上的。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级为 B 级: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 2 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 3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因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被列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的;
4.基础分和加分合计低于 600 分的;
5.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或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6.在“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运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所属营运车辆或平台注册车辆审验率低于 80%的;
8.发生一次及以上因处置不当、处理不力引起的上访事件,情节严重的;
9.被发展改革、市场、税务、人民法院、应急管理等部门记录为失信企业的;
10.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信息,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或者不配合、不参加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
11.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
12.未按要求参加年度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未按要求建立信誉考核档案或在信誉考核中不予配合,导致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在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条 网络货运企业除前款规定中考核等级为 B 级的情形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誉考核等级亦为 B 级:
1.被交通运输、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发现并确认存在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以及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
2.所属平台信息数据、运费资金发生泄露、丢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前款规定中所称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会议点名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对社会环境严重污染的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前款规定中所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划分采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具备法人资格,拥有 10 台及以上车辆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含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网络货运企业定期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其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定期考核周期可参照拥有 10 台及以上车辆的企业执行。
定期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考核工作应当在定期考核周期次年 1 月至 6 月进行,6 月 30 日前完成。考核周期内取得许可经营未满 12 个月的企业,当年定期考核不定等级、不具备评为 AAA 级的资格。
第十四条 不定期考核采取随机现场检查计分方式进行。
不定期考核周期时限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在考核周期内,旗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列考核项目对列入考核范围的经营者逐一考核,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对车辆的考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定期考核为被考核企业许可的全部营运车辆。
(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不定期考核为被考核企业许可营运车辆的 50%。
实施不定期考核时,考核人员应当将考核结果随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 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誉考核工作机制,明确各业务部门负责考核信息收集、抄送、信誉考核实施、考核档案建立等具体职责,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要求,综合采取线上审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对企业质量信誉全方位考核。
第十六条 被考核车辆在一个或多个网络货运企业平台注册,承接指派的货物运输任务,在考核期内产生相应扣分时,对许可的被考核车辆所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扣分,同时对指派承接当次货物运输任务的网络货运企业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交通运输部、外省(市、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抄告的违法违章行为一经核实,一并录入。要充分利用“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系统、道路运输执法监管系统等信息系统,确保全面掌握被考核企业及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
应当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信访舆情、权益保障、投诉举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媒体曝光、相关管理部门抄送等信息及时录入或者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八条 企业、旗县(区)及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取的企业考核信息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电子档案,同步建立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纸质档案,存档应不少于 3 年。新增企业自经营许可或备案之日起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信誉考核,子公司纳入子公司注册所在地进行考核。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企业,其信誉考核材料,由分公司所在地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由总公司建立信誉考核档案,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企业,相关经营情况合并评估。
第二十条 对企业进行信誉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当在每年的 2 月 28 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填写信誉考核台账,对照评分表开展在线自评,并上传有关佐证资料。
(二)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组织开展信誉考核工作,各旗县(区)于 4 月 30 日前完成对辖区内企业信誉考核,并报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对评价结果进行不少于 15 日的公示。
(三)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举报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作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情况报告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于 5 月 31 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 6 月 30 日前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不定期对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予以通报,并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并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同时在电子证照和运政系统中注明考核等级。
第四章 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信誉考核结果应用,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达到“AAA”级的企业在运力发展、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品牌创建、参加试点项目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放财政奖励、补贴等资金时,可参考信誉考核结果,对考核等级为 AAA 的企业,结合实际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相对人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上一年度信誉考核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七条 鼓励货物托运人在选定货物承运企业时,优先选择考核结果等级高的企业,鼓励货源企业对考核结果等级高的企业优先进场(厂、区)装卸货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上一年度信誉考核等级为 B 级的,或者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 A 级的,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有关整改情况要抄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应原许可。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誉考核结果可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对象与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数据来源。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信用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及时准确掌握企业信誉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信誉考核档案,并抄送相关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信誉考核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考核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信誉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时发现显失公正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对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信誉考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考核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信誉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3 年 8 月 29 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内交发〔2013〕511 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