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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加强对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保留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其整合为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业务上接受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服务见证人员,建设标准统一、相对封闭的交易场所,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需要。

第六条   盟、各旗区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林业和草原、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交易目录及交易服务范围


第七条  全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九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除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自行采购等采购方式外,盟本级、阿左旗、孪井滩示范区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均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场交易。

建设工程项目:盟本级、阿左旗、孪井滩示范区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均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场交易。

国有土地出让项目:阿左旗、阿拉善高新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孪井滩示范区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出租项目均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阿右旗、额济纳旗的国有土地出让、出租项目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场交易。

矿业权出让项目:盟、旗各级自然资源局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及各自的管理权限承接矿业权出让项目,分别纳入盟、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产权交易项目:盟本级以及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孪井滩示范区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产权交易项目均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阿拉善盟分中心进行交易。阿拉善高新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的产权交易项目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阿拉善盟高新区分中心进行交易。

其余未列明项目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场交易,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中央、自治区驻盟单位及驻军部队交易项目可按限额标准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鼓励、承接社会资本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台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一条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托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行一网交易。

第十二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信息安全、数据保护、信息发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有关检测认证要求,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等方式,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等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兼容互认。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受理项目登记,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发起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项目、预约场地、发布交易信息等。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项目发起方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信息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发起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响应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响应程序,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线开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支机构依法依规使用自治区建立的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评标评审的,由项目发起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评标评审项目需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情况不适合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项目发起方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项目发起方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人。

推广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共享专家资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鼓励项目发起方与中标(成交)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全面记录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专家等主体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可溯可查。

第二十四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支机构和项目发起方依托全区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元数据、音视频等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在线提出异议、质疑和在线投诉。项目响应方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质疑的,可以通过平台向项目发起方提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通过平台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投诉,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归集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遇以下情形,应当商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发起方暂停或终止交易: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停电断网或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继续交易可能引发权属纠纷和矛盾的;

(三)交易服务见证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应当终止交易的;

(五)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支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依法依规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平台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四)在交易场所设立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配合自治区管理和维护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为项目发起方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见证;

(五)协助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全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七)为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的履职履责行为提供服务见证,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如实记录、及时制止、纠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提醒并记录,保存证据,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八)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协助处理质疑、异议事项,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并提供查询调阅服务;

(十)为全盟各级各类交易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一)对全盟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十二)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设立、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

(十三)承接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审批、备案、监督、处罚等行政监督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排斥、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四)违规扣押、挪用、收缴和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干预选择交易保证金形式;

(五)泄露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交易信息;

(六)利用工作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并扎实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平台交易,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对本行业领域适用于公共资源工作的交易活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的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

暂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平台后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推动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三)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四)对本行业进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备案或审查。

(五)负责本行业专家征集、审核、入库、培训、考核、清退等动态管理,配合自治区对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

(六)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本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七)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投诉、申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现并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交易活动不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

(二)对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失管失察;

(三)对本行业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

(五)泄露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交易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发起方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提出项目需求、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和定标方法,并对编制的交易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负责。具体要求:项目响应方资格条件设置合理,项目需求合法合规、表述明确完整,评审因素适合项目需求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评分细则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最大限度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自由裁量行为,定标方法科学、规范、透明。

(二)依法自主选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事项。

(三)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在公布的评标办法中合理设置评标评审专家权限,并在规定的抽取终端抽取专家。

(四)依法组织开标活动,参与项目评审、资格审查及项目复审等工作。

(五)依法在评标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人。

(六)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组织履约验收,对合同的执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起方要求项目响应方提交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鼓励以电子保函的方式缴纳保证金,鼓励以信用承诺的方式替代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发起方拟派进入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和评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交易监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或项目发起方代表参与评标评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依法招标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非法方式限制、排斥、歧视潜在项目响应方或者项目响应方;

(三)串通交易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成交人;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挪用保证金;

(七)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八)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交易或者擅自中止、终止项目交易;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平台交易规则、程序、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发起方委托协议约定,提供拟定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评标活动、处理质疑异议事项、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等专业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行贿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四)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信息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不一致;

(五)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六)中介服务人员同时在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参与项目服务;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方法和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评标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依法承担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独立评标评审。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向项目发起方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进入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二)与所评标评审项目的项目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响应方、其他评标评审专家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所评标评审项目的项目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索取、收受劳务报酬之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向项目发起方征询确定中标人、成交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排斥性意见;

(五)违法暗示或者诱导项目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违法接受项目响应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八)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评审现场秩序;

(九)违法透露评标评审情况或者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十)拒绝或者不协助、不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响应方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平等获取项目信息、公平参与竞争,中标后及时与项目发起方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中标项目,依法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项目响应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

(二)串通、行贿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

(三)擅自放弃交易项目中标、成交资格,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五)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提出质疑、异议、投诉;

(六)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弄虚作假、串通交易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二)伪造、篡改、损毁交易信息,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向他人提供信息数据或者对信息数据进行关联分析;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四)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致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五)违反合同约定利用平台电子系统捆绑、变相、重复收费;

(六)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发展,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引导成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十一条  阿拉善盟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和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做好现场记录、组织见证、违法违规报告、调查协助等场内管理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查办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强化工作衔接、沟通反馈和信息共享,形成质疑异议答复、投诉举报处理、违法案件查处合力。依法规范投诉行为,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会同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力度,畅通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渠道,并重视、运用监督反馈意见。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公共资源智慧监管机制。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支机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应用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加强对交易异常行为的预警,实现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项目发起方应当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七条  落实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相关工作办法,畅通行政、司法信息共享渠道,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对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写实记录,并及时反馈;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招投标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响应方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评标评审专家包括依法依规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组成人员;中标人包括成交供应商、受让人等。

第五十二条  盟本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阿署办发〔2023〕60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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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加强对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保留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其整合为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业务上接受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服务见证人员,建设标准统一、相对封闭的交易场所,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需要。

第六条   盟、各旗区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林业和草原、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交易目录及交易服务范围


第七条  全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九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除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自行采购等采购方式外,盟本级、阿左旗、孪井滩示范区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均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场交易。

建设工程项目:盟本级、阿左旗、孪井滩示范区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均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场交易。

国有土地出让项目:阿左旗、阿拉善高新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孪井滩示范区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出租项目均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阿右旗、额济纳旗的国有土地出让、出租项目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场交易。

矿业权出让项目:盟、旗各级自然资源局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及各自的管理权限承接矿业权出让项目,分别纳入盟、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产权交易项目:盟本级以及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孪井滩示范区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产权交易项目均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阿拉善盟分中心进行交易。阿拉善高新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的产权交易项目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阿拉善盟高新区分中心进行交易。

其余未列明项目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场交易,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中央、自治区驻盟单位及驻军部队交易项目可按限额标准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鼓励、承接社会资本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台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一条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托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行一网交易。

第十二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信息安全、数据保护、信息发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有关检测认证要求,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等方式,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等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兼容互认。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受理项目登记,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发起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项目、预约场地、发布交易信息等。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项目发起方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信息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发起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响应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响应程序,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线开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支机构依法依规使用自治区建立的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评标评审的,由项目发起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评标评审项目需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情况不适合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项目发起方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项目发起方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人。

推广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共享专家资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鼓励项目发起方与中标(成交)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全面记录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专家等主体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可溯可查。

第二十四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支机构和项目发起方依托全区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元数据、音视频等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在线提出异议、质疑和在线投诉。项目响应方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质疑的,可以通过平台向项目发起方提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通过平台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投诉,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归集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遇以下情形,应当商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发起方暂停或终止交易: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停电断网或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继续交易可能引发权属纠纷和矛盾的;

(三)交易服务见证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应当终止交易的;

(五)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支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依法依规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平台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四)在交易场所设立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配合自治区管理和维护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为项目发起方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见证;

(五)协助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全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七)为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的履职履责行为提供服务见证,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如实记录、及时制止、纠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提醒并记录,保存证据,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八)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协助处理质疑、异议事项,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并提供查询调阅服务;

(十)为全盟各级各类交易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一)对全盟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十二)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设立、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

(十三)承接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审批、备案、监督、处罚等行政监督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排斥、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四)违规扣押、挪用、收缴和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干预选择交易保证金形式;

(五)泄露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交易信息;

(六)利用工作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并扎实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平台交易,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对本行业领域适用于公共资源工作的交易活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的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

暂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平台后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推动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三)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四)对本行业进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备案或审查。

(五)负责本行业专家征集、审核、入库、培训、考核、清退等动态管理,配合自治区对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

(六)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本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七)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投诉、申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现并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交易活动不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

(二)对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失管失察;

(三)对本行业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

(五)泄露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交易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发起方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提出项目需求、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和定标方法,并对编制的交易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负责。具体要求:项目响应方资格条件设置合理,项目需求合法合规、表述明确完整,评审因素适合项目需求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评分细则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最大限度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自由裁量行为,定标方法科学、规范、透明。

(二)依法自主选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事项。

(三)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在公布的评标办法中合理设置评标评审专家权限,并在规定的抽取终端抽取专家。

(四)依法组织开标活动,参与项目评审、资格审查及项目复审等工作。

(五)依法在评标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人。

(六)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组织履约验收,对合同的执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起方要求项目响应方提交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鼓励以电子保函的方式缴纳保证金,鼓励以信用承诺的方式替代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发起方拟派进入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和评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交易监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或项目发起方代表参与评标评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依法招标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非法方式限制、排斥、歧视潜在项目响应方或者项目响应方;

(三)串通交易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成交人;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挪用保证金;

(七)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八)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交易或者擅自中止、终止项目交易;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平台交易规则、程序、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发起方委托协议约定,提供拟定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评标活动、处理质疑异议事项、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等专业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行贿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四)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信息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不一致;

(五)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六)中介服务人员同时在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参与项目服务;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方法和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评标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依法承担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独立评标评审。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向项目发起方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进入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二)与所评标评审项目的项目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响应方、其他评标评审专家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所评标评审项目的项目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索取、收受劳务报酬之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向项目发起方征询确定中标人、成交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排斥性意见;

(五)违法暗示或者诱导项目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违法接受项目响应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八)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评审现场秩序;

(九)违法透露评标评审情况或者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十)拒绝或者不协助、不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响应方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平等获取项目信息、公平参与竞争,中标后及时与项目发起方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中标项目,依法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项目响应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

(二)串通、行贿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

(三)擅自放弃交易项目中标、成交资格,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五)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提出质疑、异议、投诉;

(六)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弄虚作假、串通交易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二)伪造、篡改、损毁交易信息,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向他人提供信息数据或者对信息数据进行关联分析;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四)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致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五)违反合同约定利用平台电子系统捆绑、变相、重复收费;

(六)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发展,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引导成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十一条  阿拉善盟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和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做好现场记录、组织见证、违法违规报告、调查协助等场内管理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查办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强化工作衔接、沟通反馈和信息共享,形成质疑异议答复、投诉举报处理、违法案件查处合力。依法规范投诉行为,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会同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力度,畅通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渠道,并重视、运用监督反馈意见。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公共资源智慧监管机制。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支机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应用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加强对交易异常行为的预警,实现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项目发起方应当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七条  落实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相关工作办法,畅通行政、司法信息共享渠道,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对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写实记录,并及时反馈;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招投标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响应方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评标评审专家包括依法依规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组成人员;中标人包括成交供应商、受让人等。

第五十二条  盟本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阿署办发〔2023〕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