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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5/2025-01308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农牧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内农牧厅规〔2025〕4号 成文时间: 2025-07-07
公文时效:

【转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水利厅 国资委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国资委、林草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产业领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国资委、林草局对原《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运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产业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及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部署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管理,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种业振兴、奶业振兴、农牧业生产及流通、农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林草沙产业、节水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现代智慧农牧业发展,重点投资稳定重要农畜产品供给、促进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农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及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加快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两件大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制度协同,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按照“政府引导、规模适度、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规范化投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成立基金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国资委、林业和草原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把握政策导向,审定议事规程、基金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农牧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指导委员会决定事项等,审核议事规程、基金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第八条  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管理机构竞选方案,遵循公平、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或变更)受托管理机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授权托管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职责,将委托管理费与绩效评价、履职尽责等情况挂钩。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以财政资金出资额为限,履行乡村振兴基金出资人代表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完善基金托管、项目投资、财政资金审计等运行管理制度。

(二)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母基金管理人和母基金托管银行的公开遴选工作。

(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库并动态管理,建立标准化的入库流程和多维度推介机制。

(四)负责对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清算盘点受托管理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

(五)按要求定期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

(六)督促基金管理人开展年度财务审计、绩效自评,指导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

(七)指导基金管理人对存量投资项目进行清查评估,制定明确的基金退出方案,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八)依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相关规定,派出观察员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当投资项目出现违规损害政府出资利益、违反基金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形时,应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终止项目投资。

(九)完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针对各支基金(包括母、子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审议项目投资及退出等事项。

(一)母基金投委会

母基金投委会由投委和观察员组成,投委由母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观察员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派,观察员不参与表决,仅对直投项目或参股子基金方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行业专家以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产业政策研究、财经和金融投资类专家为主,可实行聘期制。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建立本行业部门专家库。

母基金投委会主要负责直投项目投资决策及参股子基金决策、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重点领域布局、完善投资决策制度体系、提供专业的信息和建议等工作。

直投项目需经母基金投委会评审,并全体投委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参股子基金的决策,需经母基金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投委同意方可通过。母基金投委会决议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由受托管理机构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子基金投委会

子基金投委会原则上由投委和观察员组成,投委由子基金管理人、其他资本方组成。观察员由母基金管理人委派,仅对投资区域、投资领域、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议,不参与表决。针对观察员提出的意见,子基金投委会应给予回复并取得无异议方可投资。投资项目决策,经三分之二以上投委同意方可通过。子基金投委会决议报母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十条  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确定,子基金管理人由母基金管理人公开招标或遴选,择优选取。母基金管理人应具有丰富的母基金运营管理经验或子基金招募案例。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母基金管理人职责

1.负责母基金的注册登记、协会备案及信息报送等;审核子基金管理人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季报及年报,无异议的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

2.负责直接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围绕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发挥自身投融资领域市场资源平台,筛选优质项目,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组织落实母基金投委会项目投资决策等职责。 

3.根据已储备项目投资需要,制定定制化投资方案,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

4.按要求履行基金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实施、投后管理、绩效自评、退出及清算等职责。

5.组织子基金管理人选聘。遴选的子基金管理人除了本管理办法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之外,应具备健全的制度体系,有一定乡村振兴相关基金投资管理经验,能够发挥其行业内部资源平台,招引全国范围的投资资本和项目;组织办理子基金设立相关报批手续,督促指导子基金管理人完成子基金注册备案等。

6.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授权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二)子基金管理人职责

1.负责制定项目投资方案,依法履行基金募、投、管、退等基金投资全流程职责。

2.负责对拟投资项目的遴选,投资前期尽职调查等,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结果向母基金管理人备案。

3.接受母基金管理人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基金和被投项目日常监管,按协议约定向母基金管理人报相关信息报表、季报和年报等。

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伙人披露运营信息,全面告知基金治理、经营、财务等情况。

5.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计,结果报母基金管理人。

6.提出基金或被投项目退出方案并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合伙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基金出现重大变动且认为可疑的情况,应及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直投”模式运作。乡村振兴基金作为母基金可通过杠杆撬动盟市级财政资金、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等,参与不同拟投资项目组建子基金。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划转至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运营事项。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组建时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实缴出资。乡村振兴基金应兼顾收益激励、让利退出和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发挥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坚持“成熟一支设立一支”的原则,突出市场化运作,将投资主导权交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程序如下:

(一)母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各盟市及投资主体申请,结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母基金管理人提报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根据审核确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办理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候选子基金管理人有3家或以上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子基金管理人。

(四)母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可以对候选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母基金管理人根据招投标结果和尽职调查情况,确定子基金管理人并将结果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子基金管理人与母基金及其他出资人签署合伙协议,按协议约定完成子基金的注册、备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可对自治区重大战略类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也可采取参股或跟投方式,多种形式合作组建子基金,实现政策目标。

(一)乡村振兴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时,应确认项目主要发起人出资后,再跟进投资。

(二)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实缴资本的30%,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三)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可以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股权交易。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在自治区内的实际投资(含投资自治区外企业,该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自治区已有或新设企业)不得低于母基金实缴资金的80%。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一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资产总值的20%;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做单一大股东。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投资项目,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向各地特色优势产业项目适度倾斜,建立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在基金退出时,可根据项目带动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牧民增收等成效,以财政出资收益部分向项目方适当让利。

第二十一  乡村振兴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程序如下:

(一)投资申请。母基金管理人向母基金投委会提交直接投资方案,明确直投理由、拟投资对象、出资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存续和退出期限以及方式等。拟投资项目,应提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二)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务等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人组织母基金投委会对拟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决策,形成投资决议。

(四)投资实施。母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委会投资决议要求,完善直接投资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资协议签署、投资款筹集和拨付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五)材料报备。母基金投委会决议、投资方案及尽职调查等相关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投后管理。遵循“权责对等”原则,母基金管理人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项目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一)项目入库。子基金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入库手续,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子基金投委会,开展投资项目决策。母基金管理人委派观察员,对子基金投委会投资决策和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可提出否决意见。

(三)投资实施。子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决议,履行与母基金及其他出资人的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款拨付、风险防范、投后管理等工作职责。

(四)项目退出。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退出。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出资收益部分(除向社会资本方让利外)及产生的利息,应根据基金整体运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依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乡村振兴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结果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的设定及实现情况、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等,充分体现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自治区乡村产业振兴的引导作用。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情况、财政资金损益情况等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考核。

重点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增资扩股、提前终止、改进基金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应根据绩效自评结果,建立弹性、动态计提机制。

受托管理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程序予以核定拨付。受托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当年财政资金已投资尚未收回金额,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优秀(A级),按上浮2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合格(B级),执行基准费率;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C级),按8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较差(D级),按70%提取。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应当与绩效评价、职责履行情况、基金实际运行情况、跟投比例等挂钩,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需要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标准和年度支付比例。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资金额),投资期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退出期费率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优秀(A级),按上浮2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合格(B级),执行基准费率;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C级),按8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较差(D级),按70%提取。子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标准和费率原则上不高于母基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乡村振兴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行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证券及基金业协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责,日常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呈报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与发改、财政、水利、国资、林草、审计等部门及时共享基金设立、检查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为12年,其中投资期9年,退出期3年。原则上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续存续期限的应当报指导委员会批准,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迟2年退出。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

第三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完善退出机制,在被投资项目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并按约定及时退出。乡村振兴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在存续期内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应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清算后的政府出资部分在基金存续期内可继续用于乡村振兴基金投资。子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及清算由子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应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乡村振兴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运营的。

(五)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乡村振兴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通过终止运营意见。

(三)原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退任,在6个月内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接任。

(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提出基金终止要求,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基金作为整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和投资项目“即退即分、统筹核算”的原则,基金各出资方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乡村振兴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以及政府出资部分适当让利情形等。

政府出资部分,以安全退出、滚动投入、做大做强产业为导向,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可以在收益分配和退出时作出适当让利,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牧业重点产业发展。出现亏损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母基金在符合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根据绩效评价和整体运营考核结果,政府出资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后,获得的超额收益部分,以20%-50%向基金管理人、社会资本方让利。

子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基金整体收益情况,实行基金管理费弹性上浮下调机制和超额收益分配机制。子基金投资自治区内项目金额达到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政府出资部分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后,可分别将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40%、60%和80%进行让利。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并购重组除外)、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房地产、信托产品、保险计划、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待投资金应保证资金安全,仅限于银行存款或投资现金管理类产品。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要对自有资产与乡村振兴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分账核算,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和投资运作,确保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谈判、投资及投后管理有章可循,对投资、管理及退出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其他相同领域基金的,要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如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汇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审议,报请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提前终止投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投资终止、清算退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章程对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主要对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考核,原则上不以单个子基金或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实施考核。同时,鉴于农牧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建立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不将非主观的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于在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或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亏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行为,对政府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发起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参与基金管理的机构及人员尽职免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其主要职责为谋划储备及推荐符合乡村振兴基金投向的本行业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3〕20号)同时废止;原乡村振兴基金已投项目,在未触发清算退出条款情况下,继续履行已签订协议。


        文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水利厅 国资委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农牧厅规〔2025〕4号.doc
        政策解读: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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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产业领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国资委、林草局对原《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运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产业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及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部署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管理,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种业振兴、奶业振兴、农牧业生产及流通、农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林草沙产业、节水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现代智慧农牧业发展,重点投资稳定重要农畜产品供给、促进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农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及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加快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两件大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制度协同,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按照“政府引导、规模适度、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规范化投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成立基金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国资委、林业和草原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把握政策导向,审定议事规程、基金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农牧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指导委员会决定事项等,审核议事规程、基金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第八条  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管理机构竞选方案,遵循公平、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或变更)受托管理机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授权托管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职责,将委托管理费与绩效评价、履职尽责等情况挂钩。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以财政资金出资额为限,履行乡村振兴基金出资人代表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完善基金托管、项目投资、财政资金审计等运行管理制度。

(二)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母基金管理人和母基金托管银行的公开遴选工作。

(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库并动态管理,建立标准化的入库流程和多维度推介机制。

(四)负责对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清算盘点受托管理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

(五)按要求定期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

(六)督促基金管理人开展年度财务审计、绩效自评,指导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

(七)指导基金管理人对存量投资项目进行清查评估,制定明确的基金退出方案,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八)依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相关规定,派出观察员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当投资项目出现违规损害政府出资利益、违反基金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形时,应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终止项目投资。

(九)完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针对各支基金(包括母、子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审议项目投资及退出等事项。

(一)母基金投委会

母基金投委会由投委和观察员组成,投委由母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观察员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派,观察员不参与表决,仅对直投项目或参股子基金方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行业专家以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产业政策研究、财经和金融投资类专家为主,可实行聘期制。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建立本行业部门专家库。

母基金投委会主要负责直投项目投资决策及参股子基金决策、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重点领域布局、完善投资决策制度体系、提供专业的信息和建议等工作。

直投项目需经母基金投委会评审,并全体投委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参股子基金的决策,需经母基金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投委同意方可通过。母基金投委会决议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由受托管理机构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子基金投委会

子基金投委会原则上由投委和观察员组成,投委由子基金管理人、其他资本方组成。观察员由母基金管理人委派,仅对投资区域、投资领域、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议,不参与表决。针对观察员提出的意见,子基金投委会应给予回复并取得无异议方可投资。投资项目决策,经三分之二以上投委同意方可通过。子基金投委会决议报母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十条  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确定,子基金管理人由母基金管理人公开招标或遴选,择优选取。母基金管理人应具有丰富的母基金运营管理经验或子基金招募案例。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母基金管理人职责

1.负责母基金的注册登记、协会备案及信息报送等;审核子基金管理人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季报及年报,无异议的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

2.负责直接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围绕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发挥自身投融资领域市场资源平台,筛选优质项目,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组织落实母基金投委会项目投资决策等职责。 

3.根据已储备项目投资需要,制定定制化投资方案,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

4.按要求履行基金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实施、投后管理、绩效自评、退出及清算等职责。

5.组织子基金管理人选聘。遴选的子基金管理人除了本管理办法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之外,应具备健全的制度体系,有一定乡村振兴相关基金投资管理经验,能够发挥其行业内部资源平台,招引全国范围的投资资本和项目;组织办理子基金设立相关报批手续,督促指导子基金管理人完成子基金注册备案等。

6.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授权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二)子基金管理人职责

1.负责制定项目投资方案,依法履行基金募、投、管、退等基金投资全流程职责。

2.负责对拟投资项目的遴选,投资前期尽职调查等,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结果向母基金管理人备案。

3.接受母基金管理人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基金和被投项目日常监管,按协议约定向母基金管理人报相关信息报表、季报和年报等。

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伙人披露运营信息,全面告知基金治理、经营、财务等情况。

5.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计,结果报母基金管理人。

6.提出基金或被投项目退出方案并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合伙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基金出现重大变动且认为可疑的情况,应及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直投”模式运作。乡村振兴基金作为母基金可通过杠杆撬动盟市级财政资金、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等,参与不同拟投资项目组建子基金。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划转至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运营事项。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组建时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实缴出资。乡村振兴基金应兼顾收益激励、让利退出和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发挥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坚持“成熟一支设立一支”的原则,突出市场化运作,将投资主导权交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程序如下:

(一)母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各盟市及投资主体申请,结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母基金管理人提报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根据审核确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办理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候选子基金管理人有3家或以上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子基金管理人。

(四)母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可以对候选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母基金管理人根据招投标结果和尽职调查情况,确定子基金管理人并将结果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子基金管理人与母基金及其他出资人签署合伙协议,按协议约定完成子基金的注册、备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可对自治区重大战略类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也可采取参股或跟投方式,多种形式合作组建子基金,实现政策目标。

(一)乡村振兴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时,应确认项目主要发起人出资后,再跟进投资。

(二)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实缴资本的30%,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三)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可以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股权交易。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在自治区内的实际投资(含投资自治区外企业,该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自治区已有或新设企业)不得低于母基金实缴资金的80%。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一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资产总值的20%;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做单一大股东。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投资项目,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向各地特色优势产业项目适度倾斜,建立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在基金退出时,可根据项目带动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牧民增收等成效,以财政出资收益部分向项目方适当让利。

第二十一  乡村振兴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程序如下:

(一)投资申请。母基金管理人向母基金投委会提交直接投资方案,明确直投理由、拟投资对象、出资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存续和退出期限以及方式等。拟投资项目,应提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二)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务等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人组织母基金投委会对拟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决策,形成投资决议。

(四)投资实施。母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委会投资决议要求,完善直接投资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资协议签署、投资款筹集和拨付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五)材料报备。母基金投委会决议、投资方案及尽职调查等相关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投后管理。遵循“权责对等”原则,母基金管理人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项目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一)项目入库。子基金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入库手续,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子基金投委会,开展投资项目决策。母基金管理人委派观察员,对子基金投委会投资决策和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可提出否决意见。

(三)投资实施。子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决议,履行与母基金及其他出资人的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款拨付、风险防范、投后管理等工作职责。

(四)项目退出。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退出。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出资收益部分(除向社会资本方让利外)及产生的利息,应根据基金整体运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依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乡村振兴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结果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的设定及实现情况、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等,充分体现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自治区乡村产业振兴的引导作用。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情况、财政资金损益情况等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考核。

重点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增资扩股、提前终止、改进基金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应根据绩效自评结果,建立弹性、动态计提机制。

受托管理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程序予以核定拨付。受托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当年财政资金已投资尚未收回金额,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优秀(A级),按上浮2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合格(B级),执行基准费率;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C级),按8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较差(D级),按70%提取。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应当与绩效评价、职责履行情况、基金实际运行情况、跟投比例等挂钩,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需要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标准和年度支付比例。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资金额),投资期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退出期费率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优秀(A级),按上浮2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合格(B级),执行基准费率;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C级),按8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较差(D级),按70%提取。子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标准和费率原则上不高于母基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乡村振兴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行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证券及基金业协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责,日常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呈报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与发改、财政、水利、国资、林草、审计等部门及时共享基金设立、检查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为12年,其中投资期9年,退出期3年。原则上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续存续期限的应当报指导委员会批准,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迟2年退出。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

第三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完善退出机制,在被投资项目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并按约定及时退出。乡村振兴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在存续期内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应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清算后的政府出资部分在基金存续期内可继续用于乡村振兴基金投资。子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及清算由子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应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乡村振兴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运营的。

(五)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乡村振兴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通过终止运营意见。

(三)原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退任,在6个月内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接任。

(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提出基金终止要求,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基金作为整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和投资项目“即退即分、统筹核算”的原则,基金各出资方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乡村振兴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以及政府出资部分适当让利情形等。

政府出资部分,以安全退出、滚动投入、做大做强产业为导向,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可以在收益分配和退出时作出适当让利,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牧业重点产业发展。出现亏损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母基金在符合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根据绩效评价和整体运营考核结果,政府出资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后,获得的超额收益部分,以20%-50%向基金管理人、社会资本方让利。

子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基金整体收益情况,实行基金管理费弹性上浮下调机制和超额收益分配机制。子基金投资自治区内项目金额达到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政府出资部分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后,可分别将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40%、60%和80%进行让利。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并购重组除外)、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房地产、信托产品、保险计划、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待投资金应保证资金安全,仅限于银行存款或投资现金管理类产品。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要对自有资产与乡村振兴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分账核算,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和投资运作,确保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谈判、投资及投后管理有章可循,对投资、管理及退出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其他相同领域基金的,要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如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汇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审议,报请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提前终止投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投资终止、清算退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章程对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主要对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考核,原则上不以单个子基金或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实施考核。同时,鉴于农牧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建立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不将非主观的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于在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或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亏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行为,对政府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发起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参与基金管理的机构及人员尽职免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其主要职责为谋划储备及推荐符合乡村振兴基金投向的本行业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3〕20号)同时废止;原乡村振兴基金已投项目,在未触发清算退出条款情况下,继续履行已签订协议。


        文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水利厅 国资委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农牧厅规〔2025〕4号.doc
        政策解读: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