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388Y/2025-0055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4-03 | |
公文时效: |
关于征求《阿拉善盟就业创业“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4-03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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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充分引导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推动我盟就业创业服务高质量持续开展,全力打造构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全民创业型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
充分运用就业补助资金在激励和撬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的作用,建立面向社会,建设标准明确,奖补评定科学,操作规范统一的就业创业“以奖代补”机制。
二、补助范围
建设完毕并投入运营,依法律政策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认定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劳务品牌五类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已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同一个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不可重复享受“以奖代补”补助。
三、奖补流程
1.在我盟境内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和创业孵化服务的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奖补书面申请。
2.人社部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现场考察,考察核验符合享受奖补条件的由人社、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备案。
3.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的奖励补助标准,予以奖励补助。
4.“以奖代补”相关文件材料长期保留。
四、奖补标准
市场主体投资兴建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设立的专项服务于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可申请享受“以奖代补”资金,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一)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以旗区级标准化创业园孵化基地(包括苏木镇级农牧民返乡创业园)、盟级标准化创业园孵化基地、盟级示范性创业园孵化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孵化基地、国家级创业园孵化基地等五个级别标准“以奖代补”。
1.旗区级标准化创业园孵化基地(包括苏木镇级农牧民返乡创业园)以不高于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2.盟级标准化创业园孵化基地以不高于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3.盟级示级范性创业园孵化基地以不高于8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4.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孵化基地以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5.国家级创业园孵化基地以不高于1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二)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以旗区级标准化、盟级示范性、自治区级示范性及以上三个级别标准“以奖代补”。
1.旗区级标准化的以不高于20万元的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2.盟级示范性标准的以不高于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3.自治区级示范性及以上标准的以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三)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经同级人社部门评估认定且开展具体指导服务6个月以上的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以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四)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按获得国家、自治区、盟级的级别标准,以5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五)劳务品牌。按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级两个标准,以3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五、监督管理
1.享受“以奖代补”资金的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购置车辆、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支出。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收回“以奖代补”资金。
2.享受“以奖代补”资金的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承诺制的方式,实行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行为做出承诺,并承担虚假骗取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对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应立即追回资金。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3.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对“以奖代补”资金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接受监督管理。
附件:政策依据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