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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1/2025-00404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3-1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我局对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于2017年7月28日制定印发的《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食药安办工作要求,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于2017年7月28日制定印发了《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阿署办发〔2017〕106号),强化了对全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明确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和申报流程等。

根据阿拉善盟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该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存在“文件内容单位名称与现行单位名称不符”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我局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重新修订了《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报告与登记”“流动厨师要求”“环境与设施”“采购与贮存”“加工与留样”“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共45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是制定依据、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报告与登记”共5条。主要内容是申报、备案、现场指导、禁止、限制举办的情形等。

第三章“流动厨师要求”共6条。主要内容是建立流动厨师档案规定、培训、人员基本卫生要求、健康体检要求,加工过程中的个人卫生要求、原料的采购和储存等。

第四章“环境与设施”共7条。 主要内容是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场所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饮用水的卫生要求等。

第五章“采购与贮存”共4条。主要内容是对原料采购的渠道和贮存的条件要求等。                    

第六章“加工与留样”共7条。主要内容是对食品加工环节要求、留样时间、数量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10条。主要内容是对旗区政府、管委会、苏木镇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举办者和承办者责任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是对《办法》的补充说明。

三、《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农村牧区(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举办者聘请厨师、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经营者或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原则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以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五、报告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苏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等。

六、《办法》亮点

《办法》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把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强化地方人民政府总体责任,监管部门指导管理责任,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善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条件,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农村牧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

七、出台意义

规范我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行为,保障农村牧区地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及时消除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牧区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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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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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我局对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于2017年7月28日制定印发的《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食药安办工作要求,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于2017年7月28日制定印发了《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阿署办发〔2017〕106号),强化了对全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明确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和申报流程等。

根据阿拉善盟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该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存在“文件内容单位名称与现行单位名称不符”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我局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重新修订了《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报告与登记”“流动厨师要求”“环境与设施”“采购与贮存”“加工与留样”“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共45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是制定依据、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报告与登记”共5条。主要内容是申报、备案、现场指导、禁止、限制举办的情形等。

第三章“流动厨师要求”共6条。主要内容是建立流动厨师档案规定、培训、人员基本卫生要求、健康体检要求,加工过程中的个人卫生要求、原料的采购和储存等。

第四章“环境与设施”共7条。 主要内容是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场所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饮用水的卫生要求等。

第五章“采购与贮存”共4条。主要内容是对原料采购的渠道和贮存的条件要求等。                    

第六章“加工与留样”共7条。主要内容是对食品加工环节要求、留样时间、数量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10条。主要内容是对旗区政府、管委会、苏木镇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举办者和承办者责任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是对《办法》的补充说明。

三、《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农村牧区(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举办者聘请厨师、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经营者或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原则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以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五、报告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苏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等。

六、《办法》亮点

《办法》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把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强化地方人民政府总体责任,监管部门指导管理责任,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善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条件,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农村牧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

七、出台意义

规范我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行为,保障农村牧区地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及时消除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牧区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