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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6/2024-0151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8-16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盟各级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对公安行政许可和其他类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盟各级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事中、事后公安行政管理,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登记许可、检查监督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行个体工商户和社团、群众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和盟委、行署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答复,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和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本地、本部门、本警种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制定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不得在清单之外另立或临时设立检查事项。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就是指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实施检查。

综合检查,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统筹安排本机关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内部跨警种或者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跨部门的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对各自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对综合检查的过程、各部门检查结果公开过程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解决措施。

第五条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人员名单、抽查对象名单、抽查计划、抽查程序、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一单两库”合法性的审核。公安督察部门负责对“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过程进行督察,并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第七条下级公安机关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各自权责清单,建立各自公安行政监管对象名录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岗位等内容,建立本部门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警官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不熟悉、不专业影响抽查工作质量。

未进入数据库的民警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公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第二章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抽查实行不定向方式,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及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书面告知对方。当时未书面告知对方或事后未书面补充告知对方,及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检查内容,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要求。

第三章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三条检查对象名单从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统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名单中随机产生。

在本地本轮随机抽查未全覆盖前,已经被随机抽取检查过的对象,不再重复检查。仍然被随机抽中的,其顺延未被抽查的下一个对象为被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四条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单从各地、各部门、各警种统计的“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名单中随机产生。

第十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可以直接组织检查,但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年末应当制定下一年度公安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公安行政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行政检查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使每一项行政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部门不得少于两个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记录表》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检查结束后,检查记录表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条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公安行政检查,下级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或者本警种行政检查后处理的规定,及时依法处理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公安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注册登记、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存续的时间加上两年。

第五章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上级公安机关业务、法制、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和执法质量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安行政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阿拉善盟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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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盟各级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对公安行政许可和其他类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盟各级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事中、事后公安行政管理,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登记许可、检查监督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行个体工商户和社团、群众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和盟委、行署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答复,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和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本地、本部门、本警种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制定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不得在清单之外另立或临时设立检查事项。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就是指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实施检查。

综合检查,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统筹安排本机关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内部跨警种或者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跨部门的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对各自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对综合检查的过程、各部门检查结果公开过程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解决措施。

第五条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人员名单、抽查对象名单、抽查计划、抽查程序、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一单两库”合法性的审核。公安督察部门负责对“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过程进行督察,并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第七条下级公安机关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各自权责清单,建立各自公安行政监管对象名录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岗位等内容,建立本部门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警官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不熟悉、不专业影响抽查工作质量。

未进入数据库的民警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公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第二章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抽查实行不定向方式,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及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书面告知对方。当时未书面告知对方或事后未书面补充告知对方,及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检查内容,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要求。

第三章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三条检查对象名单从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统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名单中随机产生。

在本地本轮随机抽查未全覆盖前,已经被随机抽取检查过的对象,不再重复检查。仍然被随机抽中的,其顺延未被抽查的下一个对象为被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四条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单从各地、各部门、各警种统计的“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名单中随机产生。

第十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可以直接组织检查,但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年末应当制定下一年度公安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公安行政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行政检查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使每一项行政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部门不得少于两个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记录表》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检查结束后,检查记录表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条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公安行政检查,下级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或者本警种行政检查后处理的规定,及时依法处理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公安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注册登记、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存续的时间加上两年。

第五章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上级公安机关业务、法制、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和执法质量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安行政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阿拉善盟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