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2/2024-0146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8-13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 发布日期:2024-08-1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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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8339055 |
2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实施)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8339055 |
3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实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提供有关资料。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8339055 |
4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8339055 |
5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实施)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8339055 |
6 | 例: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阿拉善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8345330 |
7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警示,要求其代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阿拉善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8345330 |
8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 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对可能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议招标人去掉。 | 阿拉善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8345330 |
9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无正当理由不予中标人订立合同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 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 阿拉善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8345330 |
1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采取远程异地方式进行评审,评标专家的抽取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阿拉善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8345330 |
11 | 建设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办理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建设单位需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其他建设工程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 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 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 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 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 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 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 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 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第三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 | 建设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办理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阿拉善盟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8355659 |
12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阿拉善盟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8355659 |
13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阿拉善盟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8355659 |
14 | 建设单位需对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 | 建设单位需对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 阿拉善盟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8355659 |
15 | 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阿拉善盟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8355659 |
备注:1.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