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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8/2024-01468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6-14
公文时效: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盟司法局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旗区和各部门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6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盟司法局310室。

联系人:唐新萍  联系电话:8332026

邮箱地址:amcxgc163.com

阿拉善盟司法局

2024年6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

决策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4号),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执行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坚持分工负责。盟行署办公室负责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实施、材料归档等工作,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制度

(一)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下列事项属于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1.制定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目录编制。盟行署办公室责盟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盟司法局负责盟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盟行署各部门应当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制定执行拟以盟行署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决策事项建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程序、完成时限等。

2.目录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经审定的年度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原则上应当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盟委同意后,由盟行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盟行署年度工作情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年度事项目录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盟行署办公室和盟司法局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调整、公布。

三、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和解读(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的法定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组织听证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决策启动(拟订决策草案)

盟行署决定启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业务骨干或行业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拟订的决策草案,应当向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地区和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二)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说明、决策依据理由等内容,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包括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四)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凡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制度》中事前评估的相关内容。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五)合法性审查

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和盟行署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履行。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1.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盟行署办公室批转。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完成草案调研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后,应当将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决策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启动决策程序材料、相关法律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履行法定程序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送盟行署。经盟行署办公室收文、批转至盟行署法律事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3.盟行署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盟行署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权限、内容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有关说明及理由等内容。

(六)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盟行署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应当将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行法定程序材料、盟行署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汇总形成请示材料报盟行署研究。

盟行署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进行审核,决策事项材料完备的,由承办单位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盟行署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按规定应当向盟委请示报告或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决策公布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报》、盟行署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宣传解读等工作。

(八)决策执行和调整

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实施。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实施的需要或者盟行署的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定期向盟行署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事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九)法律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流程管理。决策承办单位报请盟行署审议决策事项时,应按照规范、严格、审慎的工作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决策事项,盟行署办公室一律不予收件办理,按规范要求退回并责令对程序缺失、材料补正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三)加强督导检查。盟行署办公室要通过定期通报和重点事项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承办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年度事项保质保量完成。对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8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印发的《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阿署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阿拉善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制度

             2.阿拉善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1

阿拉善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

事前事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盟行署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适时对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价报告并进行结果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应根据中央、自治区和盟行署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科学规范原则。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合理进行评估评价;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程序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事前事后评估的,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已参与决策事前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再承办决策事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事前评估。未经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盟行署常务会审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应当围绕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应当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说明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盟行署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价。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决策实施情况、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十日内,向盟行署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事前评估报告结论以及风险等级,盟行署可作出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完善后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不纳入或暂缓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根据事后评估报告结论,盟行署可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附件2

阿拉善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

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及解读、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归档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文件材料进行统一收集、集中管理;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统一归档。

盟行署办公室分别负责整理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的文件材料并及时向决策承办单位移送,由决策承办单位统一归档。

第四条 决策启动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研究论证情况;

(二)决策草案及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第五条 决策事项公众参与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书面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函、被征求意见单位的回复意见、意见采纳反馈材料等;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公告、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等;

(三)以座谈会、论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等;

(四)举行听证会的,包括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等;

(五)以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意见的材料;

(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材料。

依法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归档。

第六条 决策事项专家论证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等;

(二)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三)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依法不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归档。

第七条 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三)风险评估报告。

依法不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归档。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行署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二)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条 决策事项公布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正式公布的文本;

(二)决策事项解读材料;

(三)相关的公报、门户网站截图等。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和调整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决策执行情况报告;

(二)决策后评估的相关材料;

(三)决策执行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中止执行、修改决策的建议,以及决策机关对建议的审议决定情况。

第十二条 盟行署办公室应当分别将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文件材料,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承办单位移送副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60日内将涉及程序履行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形成实体卷宗和电子档案;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阶段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要求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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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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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盟司法局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旗区和各部门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6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盟司法局310室。

联系人:唐新萍  联系电话:8332026

邮箱地址:amcxgc163.com

阿拉善盟司法局

2024年6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

决策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4号),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执行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坚持分工负责。盟行署办公室负责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实施、材料归档等工作,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制度

(一)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下列事项属于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1.制定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目录编制。盟行署办公室责盟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盟司法局负责盟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盟行署各部门应当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制定执行拟以盟行署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决策事项建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程序、完成时限等。

2.目录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经审定的年度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原则上应当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盟委同意后,由盟行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盟行署年度工作情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年度事项目录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盟行署办公室和盟司法局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调整、公布。

三、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和解读(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的法定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组织听证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决策启动(拟订决策草案)

盟行署决定启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业务骨干或行业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拟订的决策草案,应当向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地区和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二)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说明、决策依据理由等内容,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包括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四)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凡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制度》中事前评估的相关内容。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五)合法性审查

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和盟行署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履行。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1.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盟行署办公室批转。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完成草案调研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后,应当将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决策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启动决策程序材料、相关法律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履行法定程序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送盟行署。经盟行署办公室收文、批转至盟行署法律事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3.盟行署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盟行署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权限、内容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有关说明及理由等内容。

(六)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盟行署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应当将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行法定程序材料、盟行署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汇总形成请示材料报盟行署研究。

盟行署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进行审核,决策事项材料完备的,由承办单位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盟行署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按规定应当向盟委请示报告或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决策公布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报》、盟行署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宣传解读等工作。

(八)决策执行和调整

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实施。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实施的需要或者盟行署的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定期向盟行署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事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九)法律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流程管理。决策承办单位报请盟行署审议决策事项时,应按照规范、严格、审慎的工作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决策事项,盟行署办公室一律不予收件办理,按规范要求退回并责令对程序缺失、材料补正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三)加强督导检查。盟行署办公室要通过定期通报和重点事项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承办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年度事项保质保量完成。对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8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印发的《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阿署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阿拉善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制度

             2.阿拉善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1

阿拉善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

事前事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盟行署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适时对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价报告并进行结果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应根据中央、自治区和盟行署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科学规范原则。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合理进行评估评价;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程序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事前事后评估的,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已参与决策事前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再承办决策事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事前评估。未经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盟行署常务会审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应当围绕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应当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说明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盟行署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价。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决策实施情况、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十日内,向盟行署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事前评估报告结论以及风险等级,盟行署可作出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完善后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不纳入或暂缓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根据事后评估报告结论,盟行署可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附件2

阿拉善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

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及解读、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归档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文件材料进行统一收集、集中管理;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统一归档。

盟行署办公室分别负责整理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的文件材料并及时向决策承办单位移送,由决策承办单位统一归档。

第四条 决策启动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研究论证情况;

(二)决策草案及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第五条 决策事项公众参与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书面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函、被征求意见单位的回复意见、意见采纳反馈材料等;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公告、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等;

(三)以座谈会、论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等;

(四)举行听证会的,包括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等;

(五)以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意见的材料;

(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材料。

依法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归档。

第六条 决策事项专家论证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等;

(二)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三)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依法不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归档。

第七条 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三)风险评估报告。

依法不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归档。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行署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二)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条 决策事项公布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正式公布的文本;

(二)决策事项解读材料;

(三)相关的公报、门户网站截图等。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和调整阶段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

(一)决策执行情况报告;

(二)决策后评估的相关材料;

(三)决策执行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中止执行、修改决策的建议,以及决策机关对建议的审议决定情况。

第十二条 盟行署办公室应当分别将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文件材料,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承办单位移送副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60日内将涉及程序履行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形成实体卷宗和电子档案;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阶段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要求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