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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4-0058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4〕15号 成文时间: 2024-04-03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15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3日


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健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号)文件要求,增加优质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扎实推动“一老一小”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

1.政策体系日臻完善。阿拉善盟先后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加强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阿拉善盟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阿拉善盟“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阿拉善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阿拉善盟支持养老服务和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具体措施》等文件,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印发了《阿拉善盟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实施方案》,详细解读托育领域规范性文件,搭建区域托育服务工作沟通桥梁,稳妥推进托育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2.基础设施不断健全。全盟建成已投入运营养老机构7所、总床位704张,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34个、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9个、床位334张,农村互助幸福院1个、床位14张。整合苏木镇、嘎查村相关资源,建设农村牧区嘎查老年活动中心85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20年底,全盟共有11家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其中:营利性机构10家、非营利性机构1家),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642个,全部按程序严格完成备案工作,初步建立了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3.供需服务梳理摸底。建立完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全盟养老托育服务资源,梳理摸清机构运行状况,根据国家规定的配比原则,分析供给强度和布局。研析全盟人口家庭统计数据,科学评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果,对全盟“一老一小”服务需求进行预判,制定《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阿拉善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发展趋势

1.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空间大。根据阿拉善盟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全盟常住人口26.24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37702人,占14.37%,比2010年上升4.5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25789人,占9.83%,比2010年上升3.36个百分点。我盟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深,仅靠政府承担难以有效满足养老服务需求,需要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产业化运作加以解决。养老服务逐步由满足基本需求向满足全方位需求转变,中高端养老消费市场潜力正在逐渐显现。

2.托育服务质量要求逐步提高。2015年以来,我盟新生儿一孩出生减少,二孩出生增速放缓问题较为突出,伴随三孩政策步入正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托育服务由满足基本需求向全方位需求转变,中高端托育消费市场潜力正在逐渐显现,需要尽早、尽快落实好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3.普惠养老托育主导发展。当前养老床位利用率低以及托育需求不匹配的根本原因在于服务质量和收费之间的不均衡,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不均衡。养老托育关系民生福祉,必须以普惠为主导,才能做到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

4.医养结合紧密跟进。随着人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老年人的健康生活必须以医护服务为支撑,医养结合愈发重要。应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多种模式,鼓励医中有养、养中有医、医养签约,发展规范化的医养结合服务。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服务能力提升和区域均衡布局。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营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布局。地方政府履行发展“一老一小”服务的主体责任,引导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充分考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人口和半径等情况,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规划“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布局,推动人民群众就近便利享受服务。

2.协同发展。统筹好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的路径,科学定位政府责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政府兜底线、保基本;政府和社会力量联动促普惠、增加服务供给,为“一老一小”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3.管理规范。明确养老托育建设、运营和监管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过程规范,监管到位,确保机构平稳运行。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监管制度,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服务高效、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4.自愿公开。鼓励有积极性的地方和有实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自愿申报参加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合作协议、服务内容、价格目录等内容公开接受监督。

三、发展目标

(一)整体目标

2021—2023年,基本建立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政策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服务设施基本健全,服务机构覆盖率逐渐扩大。到2025年,全盟养老托育服务统筹推进,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基本建立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养老托育机构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二)具体指标

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发展指标表

领域

指标名称

2025年

目标

指标

性质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5

约束性

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100

约束性

新建小区人均用地配套社区养老设施面积(m2

≥0.1

约束性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90

预期性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数量(所)

每街道1

预期性

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数量(所)

每旗(区)1

预期性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

50

预期性

养老护理员培训(人次)

360

预期性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100

预期性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9

预期性

人均预期寿命(岁)

[增加0.5]

预期性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4.5

预期性

婴幼儿健康管理率(%

95

预期性

养育人照护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

80

预期性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

80

预期性

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个)

3

预期性

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个)

2

预期性

适龄儿童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率(%

≥95

约束性

婴儿死亡率(

7.5

预期性

普惠性托位占比(%

20

预期性

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

50

预期性

注:[]内为五年累计数据。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政策体系

1.统筹推进养老托育体系发展。科学规划布局,根据常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情况,统筹推进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将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地区均衡布局。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等兜底帮助,补齐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设施建设短板。引导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2.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区域布局。制定“十四五”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稳步增加养老床位和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重点在老年人口密集地区新增养老床位,鼓励中心城区进一步挖掘潜力,就近增加养老床位。研究实施存量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改善软硬件条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日间托养、紧急救援、文化体育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给予重点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整合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规划和建设,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需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1.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到2022年,全盟每个街道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十四五”末,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盟所有城镇社区和旗(区)所辖城镇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全面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2.加强居家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在全盟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托育服务纳入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发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文化、体育、教育、医护、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稳步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使居民得到就近可及的照护服务。

3.统筹农牧区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完善旗(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农牧区养老服务网络,着力增强旗(区)养老机构的失能照护服务能力。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农牧区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相衔接,积极推进以苏木镇或老年人聚集区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建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时,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农村牧区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等资源,建设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结合阿拉善盟地广人稀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牧区流动服务等措施。

4.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5.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一体化建设。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支持早期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用人单位建设和完善托育机构。到2025年,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20%以上。

6.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开展遗传代谢病救助项目,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对确诊的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等严重出生缺陷病例,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建议。

7.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降低服务成本,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重点支持“社区、医养、旅居、培疗转型养老”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亲子活动、开设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1.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完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中,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切实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和老年痴呆患病率发生率,实现健康老龄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和康复护理能力。

2.培育养老托育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托育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养老托育服务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增强服务能力,发挥行业协会推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拓宽扶持养老托育产业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加大对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托育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3.推动发展旅居养老服务。发挥现有老年公寓、康养中心等连锁经营养老机构的优势,引导养老机构建立与盟内外、区内外养老机构间的合作与联系,分批组织生活能够自理又有旅居养老意愿的老年人,依托各地合作养老机构开展旅游、居住养老;同时组织合作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到盟内旅游、居住养老,促进全盟旅居养老服务发展。

4.促进老年用品开发。支持企业积极开发老年人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培育发展老年金融、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旅游、老年养生、健康服务、老年游戏等多元化服务业态。广泛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5.加强老年和儿童友好社会环境建设。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开展“一老一小”志愿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加快推进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文化旅游、政务服务等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涉老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线下和人工服务。加强老年人和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统筹建设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支持城镇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鼓励盟内各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探索开展残疾儿童托育服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向导,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深入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工作。

(四)加强协同联动,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1.完善养老托育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全盟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信息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法公开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将养老托育机构纳入全盟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确保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加大非法集资排查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重做好农村、贫困、高龄、空巢、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以及被拐、残疾、遗弃婴幼儿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3.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方面全面发展。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4.强化数据资源监管支撑。推进区域人口基础信息共建共享,全盟建立统一的养老、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各部门相关信息主动接入,加强掌握婴幼儿及老人人口变动趋势和床位托位数量缺口和质量短板,明晰数量缺口和短板弱项。充分利用新技术,结合养老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对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做好统计监测,进一步优化服务和管理。

五、保障要素

(一)强化统筹协调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养老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一老一小”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一老”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一小”工作,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养老托育工作力量,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和服务能力评价机制,细化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二)加大政策支持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一老一小”人口变化,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采取更有力措施,优先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到2022年,盟本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相关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建设项目,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托育服务业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落实金融、土地、规划、税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托育领域,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托育领域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三)推进人才建设

将养老托育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规划,鼓励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等相关专业。开展养老院院长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养老院院长能力和素质,提升养老院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技能。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人才,努力提升专兼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工作者的技能水平。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全盟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主体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研究补需方与价格改革联动机制,对困难对象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养老托育特色信贷,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贷款作用,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额长期优惠贷款支持。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积极作用,为养老托育机构融资提供解决途径。


附件:1.阿拉善盟“一老一小”领域重点任务分工表

   2.养老托育领域重大政策清单



附件1

阿拉善盟“一老一小”领域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1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服务能力提升和区域均衡布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2

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盟民政局、卫健委分别负责。

3

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中。保障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应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盟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鼓励各地区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库、校舍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养老托育设施。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5

建立健全养老、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大力发展社区助餐助洁、助医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育幼指导等服务。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盟卫健委、教体局、市场监管、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居家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

盟民政局、卫健委、教体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盟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一体化建设。

盟卫健委、教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统筹农牧区养老托育服务发展。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深化医养有机结合,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盟卫健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人社局、文旅广电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实施养老托育服务+行业行动。

盟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教体局、住建局、人社局、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推动发展旅居养老服务。

盟民政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

盟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加强对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应急管理等方面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盟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加大非法集资排查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盟民政局、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做好农村、贫困、高龄、空巢、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以及被拐、残疾、遗弃婴幼儿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盟民政局、卫健委、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盟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21

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水电气热价格、金融、土地、补贴等扶持政策。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税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将养老托育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规划。

盟教体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开展养老、托育机构负责人、护理员、育儿师等相关人员培训。

盟民政局、卫健委、教体局、人社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

盟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开展一老一小志愿服务。

盟民政局、卫健委、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盟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健委会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附件2-1

养老领域重大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

名称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负责部门

1

土地

政策

 

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盟自然资源局

 

 

2

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

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4

规划

报批

建设

政策

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

盟民政局

市场监管局

盟自然资源局盟住建局

5

对于 500 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6

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7

财税

政策

 

 

财税

政策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盟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等分别负责

8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0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11

医养

消防

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盟医保局、卫健委、住建局、民政局等分别负责

12

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13

按照 201810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14

其他

政策

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盟民政局、人社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等分别

负责

15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16

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17

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部分企业 4050 人员等重点扶持人员的社保费用。 


附件2-2

托育领域重大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

名称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负责部门

1

土地

规划

政策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盟自然资源局

盟住建局

 

2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

3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5

报批

建设

政策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盟卫健委

市场监管局

6

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7

人才

支持

政策

推进职业院校开设托育、康复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盟教体局

盟人社局

阿拉善职业

技术学院

8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

卫生

消防

支持

政策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盟卫健委

盟人社局

消防救援支队

10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11

税费

政策

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

盟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

负责

12

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发展改革

盟卫健委

13

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盟卫健委

市场监管局

 

阿拉善盟“十四五”期间养老领域重大项目清单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建设期限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和规模

总投资

组织实施单位


合计




床位:867

50030


1

阿左旗南环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改扩建

2022

阿左旗

南环街道

 

占地面积1070平方米,房间29间,床位28张。功能改造后,可用于全托、半托、日托,包括文化娱乐活动室、餐厅厨房、医疗康复按摩室、护理值班室、消防监控值班室等。

40

阿左旗

南环街道办

2

阿左旗新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改扩建

2022

阿左旗

新华街道

改造面积1200平方米,床位22张,托养房间14个、文化娱乐房间6个。

40

阿左旗

新华街道办

3

阿左旗温都尔勒图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改扩建

2022

温都尔

勒图镇

总面积1334平方米,床位30张,包括餐厅、老年休息室、活动中心等。

40

阿左旗

温都尔勒图镇

人民政府

4

阿右旗巴丹吉林镇团结社区养老服务站

改扩建

2022

巴丹

吉林镇

改扩建410平方米养老服务站,床位3张。

20

阿右旗

巴丹吉林镇

人民政府

5

额济纳旗苏木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新建

2022-2023

达来

呼布镇

建设面积1200平方米,床位30张,配备相关配套设施,内设日间照料中心、康复区、行政间、会客室等。

120

额济纳旗民政局

6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玛拉沁社区养老服务站项目

续建

2021-2022

阿拉善高新区

贺兰区

建筑面积992平方米,床位24张,包括康复按摩室、康复理疗室、接待办公室、护理室、厨房餐厅。

15

阿拉善高新区

社会事务局

7

阿右旗康养中心

续建

2022-2023

巴丹吉林镇

建筑面积10200平方米,床位200张,配套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2523

阿右旗民政局

8

阿拉善盟新天地康养社区建设项目

新建

2023-2025

阿拉善

左旗

建筑面积102446平方米,包括康养综合楼及公寓约13530平方米(拟建床位150张),配套设施等。

38726

阿拉善盟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9

阿拉善盟养老院建设项目

新建

2024-2026

阿拉善

左旗

建筑面积17467.34㎡,建设床位380张。建设内容为养老院大楼,综合后勤保障楼以及室外配套附属工程。

8506

盟民政局

 

 

 

 

 

 

 

阿拉善盟“十四五”期间托育领域重大项目清单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建设期限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和规模

总投资

组织实施单位


合计




托位:320

2899


1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早托早教中心项目

新建

2022-2023

嘉尔嘎勒赛汉镇

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托育床位60张,配套设施建设。

700

孪井滩示范区

社会事务局

2

阿拉善高新技术开发区乌斯太镇第三幼儿园

改扩建

2024-2025

阿拉善高新区

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托育床位160张,配套设施建设。

320

乌兰布和示范

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3

阿拉善盟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新建

2024-2025

阿拉善右旗

总建筑面积3593.4平方米,建设托位100个,提供人员培训、管理咨询、课程研发、家庭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1879

盟卫健委




    文件下载: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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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4-0058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4〕15号 成文时间: 2024-04-03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15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3日


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健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号)文件要求,增加优质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扎实推动“一老一小”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

1.政策体系日臻完善。阿拉善盟先后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加强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阿拉善盟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阿拉善盟“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阿拉善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阿拉善盟支持养老服务和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具体措施》等文件,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印发了《阿拉善盟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实施方案》,详细解读托育领域规范性文件,搭建区域托育服务工作沟通桥梁,稳妥推进托育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2.基础设施不断健全。全盟建成已投入运营养老机构7所、总床位704张,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34个、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9个、床位334张,农村互助幸福院1个、床位14张。整合苏木镇、嘎查村相关资源,建设农村牧区嘎查老年活动中心85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20年底,全盟共有11家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其中:营利性机构10家、非营利性机构1家),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642个,全部按程序严格完成备案工作,初步建立了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3.供需服务梳理摸底。建立完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全盟养老托育服务资源,梳理摸清机构运行状况,根据国家规定的配比原则,分析供给强度和布局。研析全盟人口家庭统计数据,科学评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果,对全盟“一老一小”服务需求进行预判,制定《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阿拉善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发展趋势

1.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空间大。根据阿拉善盟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全盟常住人口26.24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37702人,占14.37%,比2010年上升4.5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25789人,占9.83%,比2010年上升3.36个百分点。我盟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深,仅靠政府承担难以有效满足养老服务需求,需要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产业化运作加以解决。养老服务逐步由满足基本需求向满足全方位需求转变,中高端养老消费市场潜力正在逐渐显现。

2.托育服务质量要求逐步提高。2015年以来,我盟新生儿一孩出生减少,二孩出生增速放缓问题较为突出,伴随三孩政策步入正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托育服务由满足基本需求向全方位需求转变,中高端托育消费市场潜力正在逐渐显现,需要尽早、尽快落实好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3.普惠养老托育主导发展。当前养老床位利用率低以及托育需求不匹配的根本原因在于服务质量和收费之间的不均衡,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不均衡。养老托育关系民生福祉,必须以普惠为主导,才能做到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

4.医养结合紧密跟进。随着人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老年人的健康生活必须以医护服务为支撑,医养结合愈发重要。应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多种模式,鼓励医中有养、养中有医、医养签约,发展规范化的医养结合服务。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服务能力提升和区域均衡布局。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营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布局。地方政府履行发展“一老一小”服务的主体责任,引导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充分考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人口和半径等情况,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规划“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布局,推动人民群众就近便利享受服务。

2.协同发展。统筹好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的路径,科学定位政府责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政府兜底线、保基本;政府和社会力量联动促普惠、增加服务供给,为“一老一小”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3.管理规范。明确养老托育建设、运营和监管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过程规范,监管到位,确保机构平稳运行。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监管制度,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服务高效、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4.自愿公开。鼓励有积极性的地方和有实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自愿申报参加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合作协议、服务内容、价格目录等内容公开接受监督。

三、发展目标

(一)整体目标

2021—2023年,基本建立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政策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服务设施基本健全,服务机构覆盖率逐渐扩大。到2025年,全盟养老托育服务统筹推进,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基本建立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养老托育机构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二)具体指标

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发展指标表

领域

指标名称

2025年

目标

指标

性质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5

约束性

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100

约束性

新建小区人均用地配套社区养老设施面积(m2

≥0.1

约束性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90

预期性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数量(所)

每街道1

预期性

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数量(所)

每旗(区)1

预期性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

50

预期性

养老护理员培训(人次)

360

预期性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100

预期性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9

预期性

人均预期寿命(岁)

[增加0.5]

预期性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4.5

预期性

婴幼儿健康管理率(%

95

预期性

养育人照护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

80

预期性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

80

预期性

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个)

3

预期性

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个)

2

预期性

适龄儿童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率(%

≥95

约束性

婴儿死亡率(

7.5

预期性

普惠性托位占比(%

20

预期性

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

50

预期性

注:[]内为五年累计数据。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政策体系

1.统筹推进养老托育体系发展。科学规划布局,根据常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情况,统筹推进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将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地区均衡布局。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等兜底帮助,补齐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设施建设短板。引导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2.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区域布局。制定“十四五”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稳步增加养老床位和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重点在老年人口密集地区新增养老床位,鼓励中心城区进一步挖掘潜力,就近增加养老床位。研究实施存量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改善软硬件条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日间托养、紧急救援、文化体育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给予重点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整合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规划和建设,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需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1.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到2022年,全盟每个街道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十四五”末,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盟所有城镇社区和旗(区)所辖城镇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全面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2.加强居家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在全盟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托育服务纳入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发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文化、体育、教育、医护、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稳步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使居民得到就近可及的照护服务。

3.统筹农牧区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完善旗(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农牧区养老服务网络,着力增强旗(区)养老机构的失能照护服务能力。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农牧区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相衔接,积极推进以苏木镇或老年人聚集区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建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时,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农村牧区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等资源,建设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结合阿拉善盟地广人稀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牧区流动服务等措施。

4.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5.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一体化建设。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支持早期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用人单位建设和完善托育机构。到2025年,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20%以上。

6.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开展遗传代谢病救助项目,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对确诊的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等严重出生缺陷病例,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建议。

7.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降低服务成本,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重点支持“社区、医养、旅居、培疗转型养老”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亲子活动、开设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1.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完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中,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切实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和老年痴呆患病率发生率,实现健康老龄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和康复护理能力。

2.培育养老托育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托育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养老托育服务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增强服务能力,发挥行业协会推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拓宽扶持养老托育产业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加大对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托育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3.推动发展旅居养老服务。发挥现有老年公寓、康养中心等连锁经营养老机构的优势,引导养老机构建立与盟内外、区内外养老机构间的合作与联系,分批组织生活能够自理又有旅居养老意愿的老年人,依托各地合作养老机构开展旅游、居住养老;同时组织合作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到盟内旅游、居住养老,促进全盟旅居养老服务发展。

4.促进老年用品开发。支持企业积极开发老年人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培育发展老年金融、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旅游、老年养生、健康服务、老年游戏等多元化服务业态。广泛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5.加强老年和儿童友好社会环境建设。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开展“一老一小”志愿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加快推进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文化旅游、政务服务等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涉老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线下和人工服务。加强老年人和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统筹建设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支持城镇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鼓励盟内各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探索开展残疾儿童托育服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向导,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深入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工作。

(四)加强协同联动,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1.完善养老托育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全盟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信息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法公开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将养老托育机构纳入全盟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确保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加大非法集资排查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重做好农村、贫困、高龄、空巢、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以及被拐、残疾、遗弃婴幼儿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3.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方面全面发展。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4.强化数据资源监管支撑。推进区域人口基础信息共建共享,全盟建立统一的养老、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各部门相关信息主动接入,加强掌握婴幼儿及老人人口变动趋势和床位托位数量缺口和质量短板,明晰数量缺口和短板弱项。充分利用新技术,结合养老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对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做好统计监测,进一步优化服务和管理。

五、保障要素

(一)强化统筹协调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养老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一老一小”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一老”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一小”工作,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养老托育工作力量,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和服务能力评价机制,细化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二)加大政策支持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一老一小”人口变化,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采取更有力措施,优先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到2022年,盟本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相关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建设项目,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托育服务业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落实金融、土地、规划、税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托育领域,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托育领域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三)推进人才建设

将养老托育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规划,鼓励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等相关专业。开展养老院院长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养老院院长能力和素质,提升养老院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技能。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人才,努力提升专兼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工作者的技能水平。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全盟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主体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研究补需方与价格改革联动机制,对困难对象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养老托育特色信贷,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贷款作用,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额长期优惠贷款支持。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积极作用,为养老托育机构融资提供解决途径。


附件:1.阿拉善盟“一老一小”领域重点任务分工表

   2.养老托育领域重大政策清单



附件1

阿拉善盟“一老一小”领域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1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服务能力提升和区域均衡布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2

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盟民政局、卫健委分别负责。

3

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中。保障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应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盟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鼓励各地区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库、校舍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养老托育设施。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5

建立健全养老、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大力发展社区助餐助洁、助医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育幼指导等服务。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盟卫健委、教体局、市场监管、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居家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

盟民政局、卫健委、教体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盟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一体化建设。

盟卫健委、教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统筹农牧区养老托育服务发展。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深化医养有机结合,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盟卫健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人社局、文旅广电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实施养老托育服务+行业行动。

盟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教体局、住建局、人社局、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推动发展旅居养老服务。

盟民政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

盟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加强对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应急管理等方面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盟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加大非法集资排查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盟民政局、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做好农村、贫困、高龄、空巢、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以及被拐、残疾、遗弃婴幼儿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盟民政局、卫健委、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盟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21

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水电气热价格、金融、土地、补贴等扶持政策。

盟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税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将养老托育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规划。

盟教体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开展养老、托育机构负责人、护理员、育儿师等相关人员培训。

盟民政局、卫健委、教体局、人社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

盟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开展一老一小志愿服务。

盟民政局、卫健委、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盟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健委会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附件2-1

养老领域重大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

名称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负责部门

1

土地

政策

 

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盟自然资源局

 

 

2

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

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4

规划

报批

建设

政策

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

盟民政局

市场监管局

盟自然资源局盟住建局

5

对于 500 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6

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7

财税

政策

 

 

财税

政策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盟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等分别负责

8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0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11

医养

消防

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盟医保局、卫健委、住建局、民政局等分别负责

12

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13

按照 201810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14

其他

政策

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盟民政局、人社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等分别

负责

15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16

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17

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部分企业 4050 人员等重点扶持人员的社保费用。 


附件2-2

托育领域重大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

名称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负责部门

1

土地

规划

政策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盟自然资源局

盟住建局

 

2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

3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5

报批

建设

政策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盟卫健委

市场监管局

6

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7

人才

支持

政策

推进职业院校开设托育、康复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盟教体局

盟人社局

阿拉善职业

技术学院

8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

卫生

消防

支持

政策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盟卫健委

盟人社局

消防救援支队

10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11

税费

政策

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

盟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

负责

12

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发展改革

盟卫健委

13

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盟卫健委

市场监管局

 

阿拉善盟“十四五”期间养老领域重大项目清单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建设期限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和规模

总投资

组织实施单位


合计




床位:867

50030


1

阿左旗南环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改扩建

2022

阿左旗

南环街道

 

占地面积1070平方米,房间29间,床位28张。功能改造后,可用于全托、半托、日托,包括文化娱乐活动室、餐厅厨房、医疗康复按摩室、护理值班室、消防监控值班室等。

40

阿左旗

南环街道办

2

阿左旗新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改扩建

2022

阿左旗

新华街道

改造面积1200平方米,床位22张,托养房间14个、文化娱乐房间6个。

40

阿左旗

新华街道办

3

阿左旗温都尔勒图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改扩建

2022

温都尔

勒图镇

总面积1334平方米,床位30张,包括餐厅、老年休息室、活动中心等。

40

阿左旗

温都尔勒图镇

人民政府

4

阿右旗巴丹吉林镇团结社区养老服务站

改扩建

2022

巴丹

吉林镇

改扩建410平方米养老服务站,床位3张。

20

阿右旗

巴丹吉林镇

人民政府

5

额济纳旗苏木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新建

2022-2023

达来

呼布镇

建设面积1200平方米,床位30张,配备相关配套设施,内设日间照料中心、康复区、行政间、会客室等。

120

额济纳旗民政局

6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玛拉沁社区养老服务站项目

续建

2021-2022

阿拉善高新区

贺兰区

建筑面积992平方米,床位24张,包括康复按摩室、康复理疗室、接待办公室、护理室、厨房餐厅。

15

阿拉善高新区

社会事务局

7

阿右旗康养中心

续建

2022-2023

巴丹吉林镇

建筑面积10200平方米,床位200张,配套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2523

阿右旗民政局

8

阿拉善盟新天地康养社区建设项目

新建

2023-2025

阿拉善

左旗

建筑面积102446平方米,包括康养综合楼及公寓约13530平方米(拟建床位150张),配套设施等。

38726

阿拉善盟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9

阿拉善盟养老院建设项目

新建

2024-2026

阿拉善

左旗

建筑面积17467.34㎡,建设床位380张。建设内容为养老院大楼,综合后勤保障楼以及室外配套附属工程。

8506

盟民政局

 

 

 

 

 

 

 

阿拉善盟“十四五”期间托育领域重大项目清单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建设期限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和规模

总投资

组织实施单位


合计




托位:320

2899


1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早托早教中心项目

新建

2022-2023

嘉尔嘎勒赛汉镇

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托育床位60张,配套设施建设。

700

孪井滩示范区

社会事务局

2

阿拉善高新技术开发区乌斯太镇第三幼儿园

改扩建

2024-2025

阿拉善高新区

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托育床位160张,配套设施建设。

320

乌兰布和示范

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3

阿拉善盟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新建

2024-2025

阿拉善右旗

总建筑面积3593.4平方米,建设托位100个,提供人员培训、管理咨询、课程研发、家庭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1879

盟卫健委




    文件下载: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2024年修订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