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1/2024-0024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文字号: | 阿环罚〔2024〕1号 | 成文时间: | 2024-02-08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环罚〔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02-1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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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MA0NQHLF2P
地址:阿拉善高新区巴音敖包工业园区泰升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云生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11月27日至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WT-23-020)结果和你公司委托上格环境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蒙古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对你公司环境资源利用处置中心项目地下水超标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认可因你公司管理不规范,存在“货车暂存区、卸料场、渗滤液转运区未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输送渗滤液”情况,导致执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WT-23-020)中的PH 、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铁、锰、镉、氟化物、氯化物等因子超标和《评估报告》中的12项一般化学指标超标和5项毒理学指标超标情况,造成地下水超标事实。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7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勘验图,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报告编号:WT-23-020)和《内蒙古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2023年11月28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一)你公司“货车暂存区、卸料场、渗滤液转运区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输送渗滤液”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4〕1号)及相应送达回执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货车暂存区、卸料场、渗滤液转运区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第七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相关要求,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货车暂存区、卸料场、渗滤液转运区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的行政处罚处罚。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提供修复治理方案,制定修复治理方案,修复治理方案应包括修复治理内容、措施、期限等,并启动修复治理工作,于6个月内完成修复治理工程措施,组织专家对修复治理结果进行评估。
(二)“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输送渗滤液”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相关要求,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二)“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输送渗滤液”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的行政处罚。
2.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和防渗漏措施。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
二、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采取防渗漏和防护性措施,并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提供修复治理方案,制定修复治理方案,修复治理方案应包括修复治理内容、措施、期限等,并启动修复治理工作,于6个月内完成修复治理工程措施,组织专家对修复治理结果进行评估。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至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我局将适时开展执法监测。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启动按日计罚。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阿拉善盟财政局非税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新城支行
账 号:0614 0955 0902 6411 710
缴纳罚款前请先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取得缴款二维码,依据缴款二维码缴纳罚款。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缴款摘要为“环境违法罚没款”。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并领取《罚没款专用收据》。
请你公司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