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9/2024-0291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生产安全 |
发文字号: | 阿安委办字〔2024〕33号 | 成文时间: | 2024-09-30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0-0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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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安委会,盟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法定、业务相近和“三管三必须”原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明确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职责和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阿拉善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比照自治区关于电化学储能电站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就进一步明确储能电站安全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盟能源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电网侧、电源侧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安排,科学规划布局电网侧、电源侧独立电化学储能,合理确定储能规模和建设时序。审批电网侧、电源侧独立电化学储能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监督项目建设。指导电网企业加强电网侧、电源侧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涉网安全管理,监督完善制定储能电站并网调试、检测检验、调度运行等管理制度。加强电网侧、电源侧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包括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开展日常运行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运维管理企业加强人员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建立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二、盟自然资源局。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电化学储能设施布局工作,规范项目选址要求,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盟住建局。负责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涉及的办公楼、宿舍等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四、盟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电化学储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储能产品质量。
五、盟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电化学储能电站加强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盟应急管理局。依法督促指导电化学储能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七、盟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单位落实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编制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扑救要点,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八、盟直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商业用户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工商业用户电化学储能设施的安全管理,居民用户电化学储能产品参照家用电器管理。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程度、技术安全水平等,规范工商业用户电化学储能设施应用条件,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监督。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若干措施(暂行)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若干措施(暂行)
一、总体原则。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针对储能电站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合规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设计要求。储能电站设计应结合储能技术发展水平、应用场景、规划、建设条件、土地、消防救援和建筑条件等因素,并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三、厂站选址。储能电站宜布置在远离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宜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水源下游,站址选择应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相关规定。站址附近应有可靠水源,其水量及水质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四、站区布局。站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储能电站内部办公、住宿、值班等区域应与电池预制舱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障人员安全,最低不应小于30m。有人建筑的人员对外疏散路径应直通电站的出入口,严禁利用储能集装箱集中布置区域内部道路进行疏散。
五、平面布置。电池预制舱应集中布置,且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锂离子电池预制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 m,当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的防火墙且电池预制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单个分区不大于50MWh(10个预制舱),不同分区的间距不小于20m,当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的防火墙且电池预制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六、电气安全。电池系统应具有在短路、起火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迅速断开直流回路的措施。电缆井、电缆沟、预制舱进线等部位应进行有效的防火封堵。
七、设备防火。预制舱壁板、舱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小于就近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的时间;保温材料应选用不燃性材料。
八、探测报警。储能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具备烟雾、温度、可燃气体(H2、CO)探测功能的火灾探测装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应满足电化学储能系统的探测要求。
九、联动控制。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的报警信号应与开断保护设备、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应具备联动断开舱级和簇级直流开断设备功能,并联动启动防爆排风系统。
十、通风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首个联动触发信号时,应联动关闭对应防护区空调系统;当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关闭通风系统。
十一、自动灭火。储能电站电池预制舱内应设置洁净电池热失控抑制系统、细水雾等固定自动灭火设施,锂离子电池室/舱自动灭火系统的最小保护单元宜为电池模块,灭火系统应满足扑灭电池明火且不复燃的要求,系统技术参数应经第三方机构实施模块级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应遵循“先断电、后灭火”的原则。
十二、应急救援。储能电站内应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有效的扑救电池火灾的器材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包括灭火战斗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手持式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便携式红外热 成像仪等。100MW以上大型储能电站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十三、应急预案。应结合储能电站的具体情况,针对电站检修、维护制定安全监管方案,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存在的电池热失控、火灾等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协同机制,定期开展演练。
十四、风险评估。针对储能电站运行全寿命周期安全进行监管,应根据评价对象规模定期委托评价工作实施主体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价工作,对可能出现导致电池热失控火灾等高风险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或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十五、安全责任。储能电站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本管理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