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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1/2023-0197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9-06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阿环罚告字〔2023〕14号

阿拉善盟鑫益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MA13UEG80X

地址: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嘎勒布斯太嘎查

法定代表人:陈彬

2023年7月12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信访举报线索,反映:“阿左旗宗别立镇芒乃嘎查阿拉善盟鑫益升建材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造成空气污染,且扬尘落到草场后,对草场产生不良影响”,阿拉善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石粉、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结果显示:5-10mm粒径石料约1.5万吨、10-20mm石料约8000吨、20-30mm石料约9000吨和石粉约2万吨,未落实密闭、苫盖和围挡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视频、照片》;2.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4.授权委托书;5.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规定的自由裁量基准(物料数量>500㎡或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要求,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7日内对露天堆存的物料进行密闭、有效苫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整改完成后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7.5万元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芦德军 巴图芒乃   电话:0483-8181108

地  址:巴彦浩特镇安德北街东侧   邮政编码:750306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信息来源: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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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9-06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阿环罚告字〔2023〕14号

阿拉善盟鑫益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MA13UEG80X

地址: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嘎勒布斯太嘎查

法定代表人:陈彬

2023年7月12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信访举报线索,反映:“阿左旗宗别立镇芒乃嘎查阿拉善盟鑫益升建材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造成空气污染,且扬尘落到草场后,对草场产生不良影响”,阿拉善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石粉、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结果显示:5-10mm粒径石料约1.5万吨、10-20mm石料约8000吨、20-30mm石料约9000吨和石粉约2万吨,未落实密闭、苫盖和围挡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视频、照片》;2.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4.授权委托书;5.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规定的自由裁量基准(物料数量>500㎡或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要求,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7日内对露天堆存的物料进行密闭、有效苫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整改完成后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7.5万元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芦德军 巴图芒乃   电话:0483-8181108

地  址:巴彦浩特镇安德北街东侧   邮政编码:750306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