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1/2023-0179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发改法规字〔2023〕261号 成文时间: 2023-08-31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招标投标工作,提高招标服务质量,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水平

(一)继续提升阿拉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等平台功能,与各部门进行系统业务协同,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继续推行“不见面开标”,减轻投标企业参与成本。

(二)简化入场备案登记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取消招标文件备案,全部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登记,精简入场登记所需材料。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审批、备案权,交易项目进场应“秒批秒办”。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设定投标报名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鼓励全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大创新改革力度,增加招标投标服务供给。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盟市、跨省区、跨行业互联共享。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鼓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逐步提高“评定分离”应用比例。认真落实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微、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对阿拉善盟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至少30日前通过“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计划公告,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透明度、竞争度。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招标内容、估算投资、预计招标时间等。招标计划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项目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项目招标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准。

二、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七)招标人应当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对公告、文件的条款组织专业人员认真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确保条件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公平竞争审查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形式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备案。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随意否决投标以及没有对异常低价投标或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等异常情形依法进行复核纠正。

(八)落实招标人的异议处理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依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九)严格合同履约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信息。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招标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拷贝开评标音视频资料,其他电子文档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归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三、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成本

(十一)取消信息化交易平台收费。全面推行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网上免费查询下载”“数据电文投标”“电子评标”,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费。规范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费转嫁给中标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收取场地设备使用费、交易见证服务费等。

(十二)规范投标保证金设立和收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分类减免,自2023年9月1日起,凡进入阿拉善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标段,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非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十三)推行多种交易担保模式。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比例、担保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现金保证金。

(十四)鼓励招标人接受以担保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承保机构,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大力推广交易担保服务市场化,鼓励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引导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十五)加强保证金收退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做到“应退尽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

(十六)建立保证金清退制度。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全面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对因材料遗失、账户撤销、企业注销等确实无法清退的保证金及利息,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四、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

(十七)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系统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事项按时办结率统计制度,将按时办结率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十八)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和标后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各有关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支持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

(十九)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各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制度,完善纪检监察、行政监管、审计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力度。积极落实《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对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二十)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涉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及时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涉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职尽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审)专家或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文件下载: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pdf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政策说明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和财政金融科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部门文件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1/2023-0179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发改法规字〔2023〕261号 成文时间: 2023-08-31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招标投标工作,提高招标服务质量,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水平

(一)继续提升阿拉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等平台功能,与各部门进行系统业务协同,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继续推行“不见面开标”,减轻投标企业参与成本。

(二)简化入场备案登记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取消招标文件备案,全部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登记,精简入场登记所需材料。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审批、备案权,交易项目进场应“秒批秒办”。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设定投标报名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鼓励全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大创新改革力度,增加招标投标服务供给。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盟市、跨省区、跨行业互联共享。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鼓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逐步提高“评定分离”应用比例。认真落实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微、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对阿拉善盟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至少30日前通过“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计划公告,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透明度、竞争度。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招标内容、估算投资、预计招标时间等。招标计划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项目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项目招标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准。

二、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七)招标人应当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对公告、文件的条款组织专业人员认真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确保条件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公平竞争审查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形式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备案。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随意否决投标以及没有对异常低价投标或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等异常情形依法进行复核纠正。

(八)落实招标人的异议处理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依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九)严格合同履约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信息。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招标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拷贝开评标音视频资料,其他电子文档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归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三、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成本

(十一)取消信息化交易平台收费。全面推行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网上免费查询下载”“数据电文投标”“电子评标”,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费。规范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费转嫁给中标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收取场地设备使用费、交易见证服务费等。

(十二)规范投标保证金设立和收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分类减免,自2023年9月1日起,凡进入阿拉善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标段,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非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十三)推行多种交易担保模式。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比例、担保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现金保证金。

(十四)鼓励招标人接受以担保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承保机构,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大力推广交易担保服务市场化,鼓励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引导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十五)加强保证金收退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做到“应退尽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

(十六)建立保证金清退制度。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全面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对因材料遗失、账户撤销、企业注销等确实无法清退的保证金及利息,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四、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

(十七)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系统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事项按时办结率统计制度,将按时办结率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十八)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和标后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各有关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支持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

(十九)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各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制度,完善纪检监察、行政监管、审计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力度。积极落实《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对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二十)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涉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及时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涉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职尽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审)专家或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文件下载: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pdf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优服务、降成本、强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政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