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问题、隐患?按新版管理办法召回
- 发布日期:2023-08-2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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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上市药品的可溯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实施召回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记录应当保存5年且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详细阅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药品有问题、隐患?按新版管理办法召回- 发布时间:2023-08-2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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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上市药品的可溯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实施召回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记录应当保存5年且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详细阅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