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5-0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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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财购〔2023〕3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法制秩序,依法、正确、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我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依法、正确、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我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科(室)、法制部门、法律顾问、采购代理机构及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等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或进行书面论证,就投诉处理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广泛听取意见的内部工作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论证的,可以组织法律咨询论证,就投诉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征求意见:
(一)认为采购活动违法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的;
(三)对供应商违法行为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投诉事项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明显分歧的;
(五)投诉事项涉及其他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
(六)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其他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
第四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起并负责组织实施,并与法制机构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协同做好政府采购投诉依法处理工作,降低法律风险。
第五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可采取会议论证、书面论证或口头咨询等方式。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或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经研究认为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应组织召开论证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便于召开会议时,可以采取书面论证的方式。
一般性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法律咨询。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前,应准备好下列材料:
(一)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或初步处理意见;
(四)进行法律论证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提前三天将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并告知论证会议的时间、地点,法制机构应安排相关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将会议要求提前通知其他与会人员,根据需要也可提前提供有关材料,便于其做好会议准备。
第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需要,下列人员参加法律论证会议:
(一)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法制机构有关人员及法律顾问;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关人员;
(四)特殊投诉事项所属领域的有关专家;
(五)其他需要与会的人员。
第九条 论证会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召开,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介绍情况、提出咨询,有关专家提供投诉事项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各自独立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投诉处理建议。
第十条 书面论证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或其他人员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相关专业人员分别征求意见。
接受咨询的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口头咨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电话或当面向相关专业人员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论证情况应当记录整理,经承办人、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签字后归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
论证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
(三)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与会人员各自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论证应当留存往来书面资料(电子文件应打印),并对论证的主要情况进行汇总。
口头咨询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咨询时间;
(二)咨询承办人、接受咨询人;
(三)咨询的主要问题以及答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与采购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主动回避;
(三)对所知悉的有关投诉处理事项及商业秘密等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结束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拟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工作需要,法制部门安排一至二名相对固定、熟悉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确保及时提供服务。
对处理投诉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应安排律师提前介入研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开展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旗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 15:45
- 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
阿财购〔2023〕3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法制秩序,依法、正确、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我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依法、正确、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我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科(室)、法制部门、法律顾问、采购代理机构及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等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或进行书面论证,就投诉处理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广泛听取意见的内部工作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论证的,可以组织法律咨询论证,就投诉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征求意见:
(一)认为采购活动违法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的;
(三)对供应商违法行为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投诉事项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明显分歧的;
(五)投诉事项涉及其他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
(六)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其他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
第四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起并负责组织实施,并与法制机构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协同做好政府采购投诉依法处理工作,降低法律风险。
第五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可采取会议论证、书面论证或口头咨询等方式。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或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经研究认为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应组织召开论证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便于召开会议时,可以采取书面论证的方式。
一般性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法律咨询。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前,应准备好下列材料:
(一)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或初步处理意见;
(四)进行法律论证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提前三天将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并告知论证会议的时间、地点,法制机构应安排相关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将会议要求提前通知其他与会人员,根据需要也可提前提供有关材料,便于其做好会议准备。
第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需要,下列人员参加法律论证会议:
(一)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法制机构有关人员及法律顾问;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关人员;
(四)特殊投诉事项所属领域的有关专家;
(五)其他需要与会的人员。
第九条 论证会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召开,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介绍情况、提出咨询,有关专家提供投诉事项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各自独立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投诉处理建议。
第十条 书面论证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或其他人员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相关专业人员分别征求意见。
接受咨询的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口头咨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电话或当面向相关专业人员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论证情况应当记录整理,经承办人、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签字后归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
论证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
(三)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与会人员各自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论证应当留存往来书面资料(电子文件应打印),并对论证的主要情况进行汇总。
口头咨询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咨询时间;
(二)咨询承办人、接受咨询人;
(三)咨询的主要问题以及答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与采购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主动回避;
(三)对所知悉的有关投诉处理事项及商业秘密等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结束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拟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工作需要,法制部门安排一至二名相对固定、熟悉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确保及时提供服务。
对处理投诉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应安排律师提前介入研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开展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旗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