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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1/2023-02454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10-26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等四项的通知



盟公平竞争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制度深入实施,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机制》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试行)》《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阿拉善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考核和通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10月26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第三条 盟市、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各级政府(管委会)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情况反映,应当即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受理情况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或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是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对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专业力量,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审查方式。


第四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制度做出的会审建议仅供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前参考,不作为最终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政策制定机关作出的为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出台以各级政府(管委会)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其出台可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启动会审程序。

第六条 会审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辅助决策原则,不替代政策制定机关最终审查结论。

(二)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 申请会审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

(三)提请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四)申请机构自我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反馈是否启动会审程序。

第九条 会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文稿提出会审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会审;

(三)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单个重大政策措施的会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十一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也可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请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

第十二条 参加会审人员和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会审建议。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充分采纳会审提出的合理建议,完善拟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草案。会审建议应当与出台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预防政策制定机关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坚持问题导向,将案例公示的警示教育作用最大化。

第三条 盟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的筛选、复核和公示工作。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应当从以下案例中选择:

(一)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例;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例;

(三)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五条 各旗(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发现的案例,认为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第六条 公示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采用发文、召开会议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通报;

(二)在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众号等平台上向公众公开,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基本事实;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文件的处理情况;

(三)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四)案例评析等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阿拉善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考核和通报制度

(试行)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约束力,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决定制定《阿拉善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考核和通报制度》。

第一条 考核和通报对象

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二条 考核和通报内容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召开联席合议,组织第三方评估,开展督查、培训、宣传等情况。

(二)新增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新出台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数量、审查数量、审查质量等。

(三)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专项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及工作质量等。

(四)问题整改及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包括建立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线索举报绿色通道、第三方评估及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以及举报投诉数量、查处数量,典型案例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包括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先进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条 考核和通报方式

(一)考核方式。考核分半年考核、前三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盟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赋分。

(二)通报方式。通报一般实行年度通报制度,重大情况、特殊情况、第三方评估情况随时通报,由盟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作报表及进展报告

(一)每季度末,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本季度清理情况统计表及对应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报盟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每年12月15日前,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本年度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总结报盟联席会议办公室,盟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进行通报。

(三)对本季度、本年度未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节点报送,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报送,按“未报送”通报。

第四条 结果运用

(一)各级各单位要对照通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迅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盟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二)各级各单位要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强化长效制度机制建设,及时预防、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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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1/2023-02454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10-26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等四项的通知



盟公平竞争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制度深入实施,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机制》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试行)》《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阿拉善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考核和通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10月26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第三条 盟市、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各级政府(管委会)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情况反映,应当即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受理情况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或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是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对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专业力量,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审查方式。


第四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制度做出的会审建议仅供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前参考,不作为最终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政策制定机关作出的为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出台以各级政府(管委会)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其出台可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启动会审程序。

第六条 会审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辅助决策原则,不替代政策制定机关最终审查结论。

(二)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 申请会审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

(三)提请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四)申请机构自我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反馈是否启动会审程序。

第九条 会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文稿提出会审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会审;

(三)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单个重大政策措施的会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十一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也可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请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

第十二条 参加会审人员和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会审建议。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充分采纳会审提出的合理建议,完善拟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草案。会审建议应当与出台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预防政策制定机关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坚持问题导向,将案例公示的警示教育作用最大化。

第三条 盟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的筛选、复核和公示工作。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应当从以下案例中选择:

(一)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例;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例;

(三)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五条 各旗(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发现的案例,认为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第六条 公示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采用发文、召开会议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通报;

(二)在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众号等平台上向公众公开,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基本事实;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文件的处理情况;

(三)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四)案例评析等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阿拉善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考核和通报制度

(试行)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约束力,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决定制定《阿拉善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考核和通报制度》。

第一条 考核和通报对象

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二条 考核和通报内容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召开联席合议,组织第三方评估,开展督查、培训、宣传等情况。

(二)新增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新出台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数量、审查数量、审查质量等。

(三)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专项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及工作质量等。

(四)问题整改及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包括建立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线索举报绿色通道、第三方评估及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以及举报投诉数量、查处数量,典型案例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包括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先进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条 考核和通报方式

(一)考核方式。考核分半年考核、前三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盟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赋分。

(二)通报方式。通报一般实行年度通报制度,重大情况、特殊情况、第三方评估情况随时通报,由盟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作报表及进展报告

(一)每季度末,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本季度清理情况统计表及对应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报盟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每年12月15日前,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本年度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总结报盟联席会议办公室,盟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进行通报。

(三)对本季度、本年度未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节点报送,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报送,按“未报送”通报。

第四条 结果运用

(一)各级各单位要对照通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迅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盟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二)各级各单位要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强化长效制度机制建设,及时预防、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