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7168/2020-0162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0-06-12 |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0-06-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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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决定》(内党发〔2019〕6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自然资源部司局函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申报、评估、名录及评估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的申报主体。
第四条 申报绿色矿山的采矿权人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并在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系统中上传绿色矿山申报资料(申报表和自评估报告),向矿山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和自评估报告。
第五条 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首先要在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系统中预申报审核,并上传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绿色矿山评估。
第六条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或业务范围应当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矿山采选、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及生态修复咨询服务等相关。
(二)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程序,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绿色矿山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受过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培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技术人员进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
(四)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均可参与全区绿色矿山评估,评估机构不再遴选。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绿色矿山评估时应当从绿色矿山专家库中选用评估专家组成员,评估专家组组长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在职专家担任。根据矿山的采选矿设置和生产规模,专家组结构应当合理,至少包含采矿、水工环、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专家各1名,如矿山有选矿,还应当包含选矿工程专业专家1名,大中型矿山评估专家不少于7名,小型矿山评估专家不少于5名。
第八条 绿色矿山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高级技术人员。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自治区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和要求,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
(三)具有水工环、采矿、选矿、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矿产、经济等相关领域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良好执业信誉,工作经验丰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绿色矿山技术业务工作和有关活动。
(五)区内外绿色矿山建设知名专家经审核后可直接进入专家库。
(六)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专家遴选程序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通知。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绿色矿山评估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实地核查,绿色矿山评估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开展评估,形成绿色矿山评估专家意见表,在线填写《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表(附件1)、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实景会议及现场照片等作为报告附件)。第三方评估机构将评估组承诺书(盖章)(附件2)、第三方评估报告(附件3)、专家名单签字表扫描件上传名录系统。
第十条 矿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废水处置率、废碴处置率、废气体处置率、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单项核心指标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
采矿权人应当提供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和水土污染监测资料。
第十一条 绿色矿山评估后,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在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系统上报至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的,在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系统上传审核意见,同时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公示有异议的,由矿山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核查,提交核查结论。
第十一条 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应当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确保相关指标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绿色矿山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本年度的建设计划等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第十三条 绿色矿山实行年报制度,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逐级报送上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本年度的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的应当及时向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 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1、矿山完成闭坑、政策性关闭的;
2、采矿证注销或吊销的;
3、绿色矿山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一年内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
4、采矿权人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5、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原因或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继续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确定抽查对象,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5%,盟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旗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20%。在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采矿权人,给予1年以内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第十七条 被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应当重新向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评估。两次被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绿色矿山名录的申报,由采矿权审批部门按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内容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绿色矿山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已被抽取的专家,存在可能影响评估事项客观、公正审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上下级事业单位,或关联企业已经接受评估对象(采矿权人)委托或主动为其提供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的编写和相关技术服务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绿色矿山实行保密制度。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管理体系相关信息及其它要求保密的信息按保密要求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移出专家库:
(一)违反评估工作纪律,徇私舞弊,评估行为有失客观、公正的;
(二)不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等相关规范、规程、技术要求与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的;
(三)在评估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保密要求被查实的。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能实事求是、客观反映矿山建设真实情况,评估标准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通过评估,情节严重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信用约束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以下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191号),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 化工、非金属、地热水矿泉水、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八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9】56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的公告》(2018年51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绿色矿山评估专家意见表
2、承诺书
3、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附件1:
绿色矿山评估专家意见表
矿山名称 | ||
企业名称 | ||
基本条件 | 《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 合格□ 不合格□ |
近三年内(自本次遴选通知下发之日起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 合格□ 不合格□ | |
评估期间,矿业权人应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 | 合格□ 不合格□ | |
依法纳税、依规缴费,设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并按比例提取费用。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等相关技术报告。 | 合格□ 不合格□ | |
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三年。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 合格□ 不合格□ | |
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 主要从矿区环境、矿山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智慧矿山建设、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等五个方面进行评述。
| |
评估结论 |
专家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承 诺 书
本评估组承诺,此次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我们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有关要求开展评估,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确保评估结论真实、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方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组组长:
年 月 日
附件3: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
(参考模板)
矿山名称:
矿山企业名称:
第三方评估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矿
(宋体,小二号,加粗,居中)
绿色矿山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
(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评估专家组组长: × × ×
评估专家组成员: × × ×
评估报告编写人: × × ×(须包含专家组组长)
审 核: × × ×
总工程师: × × ×
法定代表人: × × ×
编制单位: × × × (盖章)
提交时间: ××××年××月××日
基本信息表
一、矿山基本信息 | ||||
矿山名称 | ||||
矿山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性质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法人代表电话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电子邮件 | 传真 | |||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 | ||||
第三方评估机构名称 | ||||
第三方评估机构地址 | ||||
机构法定代表人 | 法人代表电话 |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报告编制负责人 | 负责人电话 | |||
报告审核人 | 审核人电话 | |||
三、绿色矿山评估结果 | ||||
基本条件 | □符合□不符合 | 指标得分 | ||
本机构承诺,已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核,材料真实有效,第三方评估程序规范完整,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本机构愿承担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绿色矿山评估报告(格式)
目录
一、概述
主要介绍绿色矿山评估的目的、范围及依据、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申报绿色矿山基本条件
包括采矿权人生产证照的齐全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情况,两年内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与环保事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税、依规缴费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技术报告情况。
三、评估过程和方法
主要介绍评估组织安排、时间、参加人员、专家选用情况以及专家组合理性、室内资料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情况。
四、评估内容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以下内容对申矿山材料进行评估:
1、对申报矿山的矿区环境、矿山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智慧矿山建设、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等五个方面进行评述,并就矿山申报材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以上评估内容中有关达标数据均需要进行计算说明。
2、核实数据真实性、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检查相关计量设备和有关标准的落实等情况;
3、对企业自评所出现的问题情况进行描述。
五、评估结论
对申报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要求进行评估,说明各评估指标值及是否符合评估要求情况,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及工作亮点等。
六、建议
对矿山持续创建绿色矿山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七、参考文件
列出报告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参考文件(绿色矿山评分细则中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
附评估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表、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实景会议及现场照片等作为报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