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388Y/2020-0375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0-12-16 | |
公文时效: |
未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由谁承担?
- 发布日期:2020-12-1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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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5日,马某到某实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实业公司没有为马某缴纳医疗保险费。2018年7月25日,马某突发疾病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生诊断为:(1)主动脉夹层(Stanford A型)累及左侧颈、锁骨下动;(2)多发性脑梗死;(3)右侧大脑中动脉狭窄;(4)双肺炎症;(5)右侧股骨骨干骨折术后;(6)双侧筛窦、上颌窦炎;(7)左颈动脉夹层并血栓形成。后马某经救治无效后死亡,共计发生医疗费用254962.93元。马某妻子张某因医疗费损失赔偿事宜与该实业公司协商未果,2018年9月,张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实业公司支付马某非因工死亡待遇和医疗费279291元。
仲裁委查明,马某抢救发生医疗费用共计254962.93元,经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张某可从医疗保险基金报销219640.84,剩余35322.09元为个人承担。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实业公司未依法为马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其妻子张某无法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用,遂裁决该实业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损失219640.84元。
三、典型意义
从本案例来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自然无法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用人单位是否负有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必须履行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也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必要义务,其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必然导致劳动者在因伤、病产生医疗费时,无法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与劳动者的医疗费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理应负有赔偿义务。
四、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