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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388Y/2020-0375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2-16
公文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适用仲裁申请时效?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常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煤矿2008年1月至2014年9月份存在劳动关系。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2003年6月份,常某应聘到某煤矿上班,从事井下爆破工作,月平均工资7000元。2014年7月份,常某感觉到胸闷、气短,身体不适。2014年8月份,常某离开某煤矿,后再未到该煤矿上班。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常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遂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值得探讨争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确认之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主要理由为: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不存在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故无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非单纯的确认之诉,往往都是以此确认结果为依据,进而主张其他待遇,这无疑带有财产性的请求权,仍应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从全国各地法院判例可见,目前主流观点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笔者也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一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均明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受案范围的仲裁时效应为一年,并未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类型的案件排除在适用诉讼时效之外,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理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者,劳动争议属于特殊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劳动法范畴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民法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三者,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但其实质和目的是为主张实体权利而提起和准备,一旦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劳动者将会据此进一步主张相关实体权利,这对于本应具有时效抗辩权的用人单位将可能会因丧失此权利而导致后续法律责任的产生和履行。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应排除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之外。

(四)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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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2-16
公文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适用仲裁申请时效?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常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煤矿2008年1月至2014年9月份存在劳动关系。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2003年6月份,常某应聘到某煤矿上班,从事井下爆破工作,月平均工资7000元。2014年7月份,常某感觉到胸闷、气短,身体不适。2014年8月份,常某离开某煤矿,后再未到该煤矿上班。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常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遂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值得探讨争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确认之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主要理由为: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不存在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故无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非单纯的确认之诉,往往都是以此确认结果为依据,进而主张其他待遇,这无疑带有财产性的请求权,仍应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从全国各地法院判例可见,目前主流观点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笔者也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一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均明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受案范围的仲裁时效应为一年,并未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类型的案件排除在适用诉讼时效之外,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理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者,劳动争议属于特殊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劳动法范畴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民法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三者,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但其实质和目的是为主张实体权利而提起和准备,一旦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劳动者将会据此进一步主张相关实体权利,这对于本应具有时效抗辩权的用人单位将可能会因丧失此权利而导致后续法律责任的产生和履行。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应排除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之外。

(四)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