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5/2019-0041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农牧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8-15 | |
公文时效: |
[解读]动物检疫须知——跨省调运
- 发布日期:2019-08-13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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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货主应当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凭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到达输入地后,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4.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饲养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 45 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 30 天;
5.隔离观察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引入者未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