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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2/2019-0157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10-16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9〕6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结合我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现予以公示。      

联系人:潘娟    联系电话:0483--8345545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专项工作组

                  20191016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事项名称依 据事项类别审批部门办理层级(自治区、盟本级、旗区)适用范围
可进行区域评估的事项
1节能评价
中介服务发改委自治区、盟本级、旗区
2环境影响评价
中介服务生态环境局自治区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局自治区
4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局自治区
5文物调查勘探
中介服务文旅广电局自治区
6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地震)自治区
7洪水影响评价
中介服务水务局自治区
8水土保持评价
中介服务水务局自治区
9水资源论证
中介服务水务局自治区
10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介服务气象局自治区、盟本级、旗区

政府统一办理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发改委、工信局旗(区)
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
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
5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旗(区)
6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审批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
7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
8建设项目规委会审定意见
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盟、旗(区)
9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水务局旗(区)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提、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0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水务局旗(区)
1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水务局旗(区)
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水务局旗(区)
1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政许可气象局自治区
1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
行政许可林草局旗(区)
15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统战部(宗教局)旗(区)
1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行政许可安全局盟、旗(区)
17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行政许可文旅广电局盟、旗(区)
1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应急管理局盟、旗(区)
19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局

20纳入年度预算文件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局

21维护社会稳定风除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政法委旗(区)
2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道路两侧建设项目审查
行政许可交通局盟、旗(区)
2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水务局盟、旗(区)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提、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2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文化旅游广电局盟、旗(区)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盟、旗(区)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26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更名的备案《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其他行政权力民政局盟、旗(区)
26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27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过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介服务气象局自治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大中型工程、大型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农牧业生产、生态建设等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强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9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统令第709号修改)第八条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30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自治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划拨用地的,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自治区辖区范围内输电线路走廊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技术审查发改委、工信局盟、旗(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3招标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发改委盟、旗(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节能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行政许可发改委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行政许可发改委自治区、盟本级、旗区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行政许可发改委、工信局自治区、盟本级、旗区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按照同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没项目。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8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9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行政许可发改委自治区、盟本级、旗(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次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10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行政许可发改委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11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盟本级、旗区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盟、旗(区)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13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自治区
15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政许可林草局自治区、盟本级(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1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林草局自治区、盟本级(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17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文化旅游广电局自治区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18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行政许可安全局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19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 统战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20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在地震观测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水务局盟、旗(区)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水务局盟、旗(区)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提、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23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行政许可卫生监督局

24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局盟、旗(区)
2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气象局盟、旗(区)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26出具用地红线图、用地蓝线图、用地范围示意图、选址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局

27出具勘测定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局

28建设用地拨地定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局

29市政规划道路定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条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局

30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1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统令第709号修改)第八条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32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3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个事项。
33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34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3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依法应当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36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事项第34项
行政许可住建局盟、旗(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施工许可阶段
3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行政许可住建局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8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行政许可住建局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3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巿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许可住建局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40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住建局盟   旗(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需要质量监督的申请单位,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惨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中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行政许可住建局盟   旗(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4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技术审查气象局旗(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成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4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综合执法局旗(区)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5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园林局旗(区)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46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没施审核《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综合执法局旗(区)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47排水报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公共服务自来水公司
有新增排水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48供电报装《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公共服务电业局
有新增供电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49燃气报装《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公共服务燃气公司
有新增燃气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50热力报装《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公共服务热力公司
有新增热力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51广播电视报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2018)公共服务

有新增广播电视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52通信报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通信部门
有新增通信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53项目报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住建局旗(区)
54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行政许可卫生监督局盟、旗(区)
5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行政许可综合执法局

旗(区)
56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住建局旗(区)
57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噪声、振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行政许可环保局盟、旗(区)
5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备案市场监督管理局
59石油和化工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三条和《内蒙古处耛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228号)第十条行政许可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自治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
60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行政许可通信部门

盟、旗(区)

竣工验收阶段
61规划条件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62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
63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检测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的建设工程 
6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6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旗(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66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服务档案管理部门盟、旗(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6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行政备案住建局旗(区)建设工程。
68建筑物验线(±0.00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69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70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7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72商品房或单位自建房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物权法》第十一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技术审查住建局(房管局)旗(区)公共服务


73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行政许可气象局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盟、旗(区)
7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固废、噪声)验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技术审查环保局

盟、旗(区)
7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行政备案住建局旗(区)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7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备案住建局旗(区)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77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十九条行政备案通信部门盟、旗(区)
78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六十六项行政备案安全局盟、旗(区)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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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索引号 152900000000012/2019-0157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10-16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9〕6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结合我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现予以公示。      

联系人:潘娟    联系电话:0483--8345545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专项工作组

                  20191016


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事项名称依 据事项类别审批部门办理层级(自治区、盟本级、旗区)适用范围
可进行区域评估的事项
1节能评价
中介服务发改委自治区、盟本级、旗区
2环境影响评价
中介服务生态环境局自治区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局自治区
4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局自治区
5文物调查勘探
中介服务文旅广电局自治区
6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地震)自治区
7洪水影响评价
中介服务水务局自治区
8水土保持评价
中介服务水务局自治区
9水资源论证
中介服务水务局自治区
10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介服务气象局自治区、盟本级、旗区

政府统一办理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发改委、工信局旗(区)
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
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
5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旗(区)
6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审批
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
7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
8建设项目规委会审定意见
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盟、旗(区)
9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水务局旗(区)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提、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0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水务局旗(区)
1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水务局旗(区)
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水务局旗(区)
1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政许可气象局自治区
1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
行政许可林草局旗(区)
15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统战部(宗教局)旗(区)
1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行政许可安全局盟、旗(区)
17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行政许可文旅广电局盟、旗(区)
1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应急管理局盟、旗(区)
19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局

20纳入年度预算文件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局

21维护社会稳定风除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政法委旗(区)
2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道路两侧建设项目审查
行政许可交通局盟、旗(区)
2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水务局盟、旗(区)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提、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2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文化旅游广电局盟、旗(区)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盟、旗(区)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26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更名的备案《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其他行政权力民政局盟、旗(区)
26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27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过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介服务气象局自治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大中型工程、大型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农牧业生产、生态建设等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强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9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统令第709号修改)第八条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30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自治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划拨用地的,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自治区辖区范围内输电线路走廊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技术审查发改委、工信局盟、旗(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3招标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发改委盟、旗(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节能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行政许可发改委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行政许可发改委自治区、盟本级、旗区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行政许可发改委、工信局自治区、盟本级、旗区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按照同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没项目。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8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9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行政许可发改委自治区、盟本级、旗(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次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10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行政许可发改委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11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审批(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盟本级、旗区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盟、旗(区)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13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自治区
15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政许可林草局自治区、盟本级(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1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林草局自治区、盟本级(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17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文化旅游广电局自治区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18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行政许可安全局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19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 统战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20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在地震观测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水务局盟、旗(区)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水务局盟、旗(区)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提、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23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行政许可卫生监督局

24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局盟、旗(区)
2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气象局盟、旗(区)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26出具用地红线图、用地蓝线图、用地范围示意图、选址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局

27出具勘测定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局

28建设用地拨地定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局

29市政规划道路定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条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局

30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1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统令第709号修改)第八条中介服务应急管理局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32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3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个事项。
33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34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3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旗(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依法应当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36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事项第34项
行政许可住建局盟、旗(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施工许可阶段
3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行政许可住建局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8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行政许可住建局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3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巿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许可住建局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40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住建局盟   旗(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需要质量监督的申请单位,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惨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中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行政许可住建局盟   旗(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4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技术审查气象局旗(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成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4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综合执法局旗(区)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5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园林局旗(区)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46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没施审核《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综合执法局旗(区)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47排水报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公共服务自来水公司
有新增排水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48供电报装《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公共服务电业局
有新增供电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49燃气报装《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公共服务燃气公司
有新增燃气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50热力报装《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公共服务热力公司
有新增热力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51广播电视报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2018)公共服务

有新增广播电视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52通信报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通信部门
有新增通信需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53项目报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住建局旗(区)
54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行政许可卫生监督局盟、旗(区)
5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行政许可综合执法局

旗(区)
56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住建局旗(区)
57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噪声、振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行政许可环保局盟、旗(区)
5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备案市场监督管理局
59石油和化工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三条和《内蒙古处耛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228号)第十条行政许可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自治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
60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行政许可通信部门

盟、旗(区)

竣工验收阶段
61规划条件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62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
63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检测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的建设工程 
6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6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旗(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66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服务档案管理部门盟、旗(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6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行政备案住建局旗(区)建设工程。
68建筑物验线(±0.00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69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70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7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技术审查自然资源局旗(区)公共服务

72商品房或单位自建房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物权法》第十一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技术审查住建局(房管局)旗(区)公共服务


73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行政许可气象局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盟、旗(区)
7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固废、噪声)验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技术审查环保局

盟、旗(区)
7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行政备案住建局旗(区)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7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备案住建局旗(区)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77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十九条行政备案通信部门盟、旗(区)
78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六十六项行政备案安全局盟、旗(区)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