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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8-0003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8〕33号 成文时间: 2018-07-11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8〕3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阿拉善盟公安局、各旗区公安(分)局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统称辅警。不包括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公安机关临时聘用工勤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基层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志愿者。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在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日常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开展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遗属抚恤优待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盟公安局、各旗区公安(分)局是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指导、监督、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八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行政助理、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视频监控、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展陈设计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缉查毒品工作;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法刑事强制措施;

(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看守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约定的工资报酬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福利、保险;

(三)接受岗位所需知识的培训;

(四)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章  聘用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原则上,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实际需求配备,其他岗位一般按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数1 :1的比例配备。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旗(区)以上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各用人单位适时组织召开招聘工作,并将聘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一般须经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聘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活力。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它测评方式、方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五)符合用人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法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三)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本人或近亲属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五)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逐步达到与在职在编事业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待遇,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社保制度,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高危或高技术要求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有条件的单位应为从事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由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保密制度;

(六)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及年度考核档案。同时建立相关电子信息档案,指派专人统一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参照《阿拉善盟公安机关民警平时考核办法》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符合公安部统一规定,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执行。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用人单位(部门)应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第七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一条 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建立考核竞争晋升机制,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有效增加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

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

(一)辅警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实习辅警,不定级;

2.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六级辅警;

3.六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五级辅警;

4.五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四级辅警。

(二)辅警层级实行竞争晋升,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四级辅警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辅警;

2.三级辅警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辅警;

3.二级辅警满6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辅警。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职务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专业技术等级、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三级以上辅警应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辅警人数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20%,二级辅警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10%,一级辅警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事业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警务辅助人员,可提前晋升层级。因工作失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等情形,达不到辞退条件的,推迟晋升层级。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结合重大活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评选,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或开除;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屡教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有效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身心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九)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按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培训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并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新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必须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期限不少于 1个月,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试用期满6个月,方可正式上岗工作,用人单位每年必须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在岗轮训一次。

第四十四条 培训内容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注重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保密法律法规、纪律作风等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旗区公安(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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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18〕3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阿拉善盟公安局、各旗区公安(分)局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统称辅警。不包括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公安机关临时聘用工勤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基层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志愿者。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在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日常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开展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遗属抚恤优待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盟公安局、各旗区公安(分)局是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指导、监督、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八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行政助理、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视频监控、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展陈设计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缉查毒品工作;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法刑事强制措施;

(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看守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约定的工资报酬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福利、保险;

(三)接受岗位所需知识的培训;

(四)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章  聘用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原则上,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实际需求配备,其他岗位一般按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数1 :1的比例配备。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旗(区)以上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各用人单位适时组织召开招聘工作,并将聘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一般须经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聘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活力。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它测评方式、方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五)符合用人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法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三)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本人或近亲属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五)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逐步达到与在职在编事业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待遇,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社保制度,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高危或高技术要求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有条件的单位应为从事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由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保密制度;

(六)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及年度考核档案。同时建立相关电子信息档案,指派专人统一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参照《阿拉善盟公安机关民警平时考核办法》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符合公安部统一规定,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执行。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用人单位(部门)应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第七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一条 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建立考核竞争晋升机制,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有效增加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

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

(一)辅警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实习辅警,不定级;

2.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六级辅警;

3.六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五级辅警;

4.五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四级辅警。

(二)辅警层级实行竞争晋升,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四级辅警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辅警;

2.三级辅警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辅警;

3.二级辅警满6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辅警。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职务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专业技术等级、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三级以上辅警应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辅警人数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20%,二级辅警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10%,一级辅警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事业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警务辅助人员,可提前晋升层级。因工作失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等情形,达不到辞退条件的,推迟晋升层级。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结合重大活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评选,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或开除;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屡教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有效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身心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九)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按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培训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并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新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必须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期限不少于 1个月,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试用期满6个月,方可正式上岗工作,用人单位每年必须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在岗轮训一次。

第四十四条 培训内容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注重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保密法律法规、纪律作风等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旗区公安(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释读